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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推进县县通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贵州省新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咨询工作,以及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审查咨询工作。
第三条 勘察设计审查咨询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视审查咨询内容选择下列文件的相关部分作为审查依据:
(一)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规程;
(二)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三)环评、水保、地质灾害、抗震、压覆矿藏、文物调查等评估报告批复;
(四)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地质公园、地方规划区等穿越的批复或同意文件;
(五)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七)与公路沿线发生交叉的铁路、电力、通信、管线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协议文件;
(八)所审查项目与其它公路搭接、交叉的接线协议;
(九)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有关指示、会议纪要。
第五条 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职责,在合同规定的审查工作阶段中,应全方位、全过程地跟踪勘察设计工作,从外业勘察测量到内业设计都应派专家参与,并按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要求参加项目各阶段的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咨询成果及阶段性中间咨询成果。
第六条 审查咨询重点。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互通立交、交通工程、服务设施、设计概算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
施工图设计:法规的符合性、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实施的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施工阶段: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咨询单位对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予以保密,有关资料不得提供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将咨询成果向其他单位提供。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合同要求执行。
第二章 咨询任务及成果
第九条 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咨询单位参加各阶段的中间检查、外业验收、方案论证、阶段性审查等会议,并按业主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和意见,协助厅有关部门完成批复文件拟定工作。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咨询任务及提交成果:
(一)审查业主编制的技术指导书和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大纲是否完善合理。
(二)两阶段勘察设计外业中间检查,并按完成进度分阶段向业主提交中间检查意见。
(三)分阶段参与业主组织的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工作,提交验收审查意见。
(四)参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国高项目初步设计预审查及省高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交国高项目初步设计预审查意见及省高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协助厅有关部门完成批复文件拟定工作。在初步设计(预)审查前提交初步设计咨询报告。
(五)参与业主单位组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管理处提交工作报告,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批复文件拟定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咨询任务:
(一)参与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审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参与交通运输厅每半年对设计变更台帐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技术审查要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一)总体评价
1.核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2.核查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3.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4.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
5.土地指标是否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造价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是否具有降低造价的可行性建议。
6.客观真实的反映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二)总说明书
1.总说明书的组成内容的完整性,深度应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2.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起终点、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3.路线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走向应基本一致,重大变化路段的论证应充分、合理,不同方案应同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应充分、合理。
4.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特殊路基地段的划分及设计采用的对策是否合理。
5.沿线大型桥梁、隧道方案的是否合理,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的位置、标准、规模、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是否满足工可批复要求,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是否满足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6.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条件协调,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的桥位、桥型比选情况应充分说明。
7.隧道线型、净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逐处说明隧道处治方案与地质条件的协调性,隧道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通讯、消防、标志等设施的规模、标准及方案应进行详细说明。
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能、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等的适应性。
9.路线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项报告的指导意见。
10.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1.各设计方案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提出的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路线
1.审查路线方案比较的客观性、科学性,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应用是否得当。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同深度比选要求。
2.对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与工可批复不相符的,则应评价变更理由,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方案。
3.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点等敏感点的完整性、准确性。
4.对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深入评价其选用指标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5.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路基、路面及排水
1.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2.路基一般设计图是否根据项目实际,有针对性的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具有代表性的设计方案,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不良地质和病害路段特殊路基设计推荐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4.核查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评价土石方调配的合理性。
5.高边坡所采用的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核查地质复杂、工程量大的防护方案是否存在防护过当情况,核查方案是否具有降低造价的空间。
6.审查主线、桥梁、隧道、收费站、互通立交匝道及连接线的路面结构方案及设计参数的合理性。是否充分利用当地符合要求的材料,采用当前成熟或先进技术,评价技术经济比较及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7.审查排水系统设计的完整性,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是否与沿线地形相适应,并满足泄洪要求。
(五)桥梁、涵洞
1.沿线桥梁、涵洞布设是否合理,论证桥梁与路基方案进行比较的可能性,尽可能缩短桥长。
2.审查桥位、桥型方案特别是特殊结构桥梁的比较深度及推荐方案是否合理,评价推荐的桥位、桥型方案及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
3.核查工程地质、洪水位、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冲刷线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审查与铁路、既有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设施有干拢的桥梁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并充分考虑协调对工期的影响。
5.涵洞、通道及天桥布设位置及跨径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水文计算资料,能否满足泄洪、农灌及沿线群众的基本需求,大跨涵洞跨径有无优化空间。
(六)隧道
1.隧址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隧道线型、标高及洞口位置是否合理,与路线设计方案是否协调。
2.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通风、排水造成不利影响。
3.核查浅埋隧道、连拱隧道与明挖方案的比较是否充分,推荐方案是否合理;核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方案及联络通道布置的合理性;评价设计、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洞口位置及洞门形式是否安全稳定,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4.核查不良地质地段对隧道施工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是否合理可行。
5.评价隧道通风、供电、照明、消防、救援、标志等的设置原则、规模、标准是否合理。长、特长隧道管理机构的设置规模、标准、人员配置及所需房屋建筑、设施的总体布设是否合理。
6.核查隧道弃碴方案安全性及经济合理性,是否符合环保、水保、农林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七)路线交叉
1.互通立交的数量及其位置、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的要求。
2.互通立交方案比较的论证情况,各方案的形式、匝道宽度及收费车道数是否合理。
3.分离立交及通道天桥的位置、设置形式、结构类型是否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和行车安全要求。
2.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实现联网运行方案是否合理。
3.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等各系统的功能目标设定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运营管理的需求。
4.机电工程与房建、土建等工程是否协调统一。
5.服务区、停车区的设置距离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是否最优化最节省,平面布置方案及占地面积是否合理。
6.各类管理用房的建筑方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合理。
(九)其他工程
1.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满足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绿化美化设计方案是否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2.改移工程与原有道路、河流是否相适应。
3.筑路材料的选择是否合理。
4.施工方案、临时工程、临时用地的合理性、可行性,临时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十)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编制办法、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2.审查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是否合理,核查概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的一致性。
3.审查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的情况,概算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十一)基础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和深度满足设计的需要,不良地质问题的完整性及勘察方法的正确性,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核查水文分析的调查及计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3.测量方法、手段及精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1.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的格式和深度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2.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
3.沿路线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逐段核实,核查施工图设计方案是否执行初步设计要求,审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未强调的路段的设计方案是否按初步设计方案执行。
4.审查测设方法、地质勘察等基础性工作及基础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5.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长大隧道设计方案、互通立交、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等施工图设计的安全性、方案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安排、土石方调配等是否合理。
7.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查要点:
1.分析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原设计方案在该阶段的不可行性及不合理性,评价变更设计理由是否充分。
2.审查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的可行性、优越性及经济性,并按施工图设计深度审查设计变更施工方案。
第四章 咨询工作成果验收及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咨询工作成果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咨询质量评价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会审评估。咨询工作成果验收报告和质量评价报告作为支付剩余报酬的依据,并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记录,作为今后是否委托审查咨询的依据。
第十六条 咨询工作成果验收主要评价咨询单位工作是否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设计工作的把关是否到位。
第十七条 咨询质量评价工作主要是对咨询单位的咨询行为、过程、投入人员力量、指令执行力、工作责任感、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价,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咨询单位在本项目咨询过程中的从业能力和效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咨询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或警告,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我省从事审查咨询工作的资格。
1.不能做到客观公正,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3.评审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评审深度要求的;
4.利用评审工作,进行不当竞争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
6.项目评审后,发生与评审有关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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