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内信用证信用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784038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内信用证信用保险条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国内信用证信用保险条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国内信用证信用保险条款.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国内信用证信用保险条款.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信用证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含附加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国内信用证开立、转让、保兑、议付、卖方押汇、福费廷(含二级市场交易)、应收账款债权资管计划等服务。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受让人或可对应收账款债权主张权利的其他当事人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信用证在保险单中列明,并符合下述条

2、件:(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二)遵循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规定。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开证行下列风险引起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损失,由保险人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开证行破产,指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二)开证行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三)开证行无理拒付或拒绝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无任何理由地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对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拒绝对远期信用证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第五条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风险的情况下,被保险

3、人为实现被保险信用证应收账款债权所支出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信用证无真实贸易背景;(二)信用证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三)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故意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二)开证行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四)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五)信用证项下

4、银行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六)因国家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致使开证行无法继续履行付款责任; (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八)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九)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交单索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约定的应付金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五章 保险费第十

5、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对于在保险人未足额收到保险费前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章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如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文件后,应当从交单次日起的五个营业日

6、内确定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是否完整,如不完整应一次性地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相符索赔文件后,应当从次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办理赔付手续;(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八章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涉及信用证业务的相关操作,应当符合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范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与指引。第十七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信用证交易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7、同类型信用保险。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等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账册、申请书、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开证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如需修改信用证条款,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信用证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

8、任。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时,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应作为其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让渡,该保险权益转让/让渡无需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是后期发起索赔的前提条件。(二)被保险人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后五个营业日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后又收到开证行或相关付款义务人付款的,

9、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保险人。第九章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后3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索赔申请,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或影响保险人追偿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对该索赔的说明及意见; (四)保险事故相关的信用证、单据、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如有)、往来函件、邮件及传真等; (五)涉及诉讼的,需提交法院的传票、诉

10、状,以及其他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涉及支付法律费用的,被保险人应提交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名称、人员、费用、预算以及第三方机构递交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核定损失时,不应包含下述款项。对于已计入的,应扣除相应款项:(一)开证行已支付或货物购买方(服务接受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同意减额、放弃债权的部分。(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等。(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货物购买方(服务接受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四)被保险人应向开证行收取的利息、罚息等

11、。(五)其他应扣减的款项或费用。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对开证行在付款前收到法院止付令及后续仲裁、诉讼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一)开证行在付款前收到法院止付令,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获得法院解除止付令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二)开证行在付款前收到法院止付令后,因贸易双方存在纠纷而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

12、损核赔。(三)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追 偿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仍有

13、义务协助保险人向开证行及相关付款义务人追偿。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货物购买方(服务提供方)、开证行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处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项,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两个营业日内将相应款项退还保险人。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开证行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开证行或相关付款义务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对被保险人的应付账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两个营业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

14、擅自接受退货、同意减额、擅自放弃债权或与开证行、其他付款义务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

15、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第三十九条 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任何款项支付,各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将相关款项支付到对方指定账户中,不得采用现金结算。第四十条 除非另有约定,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收到之日即生效。第十三章 释 义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信用证】指国内信用证,是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并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二)【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条

16、款和条件独立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三)【破产】指依照国家法律,开证行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开证行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四)【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五)【保兑】指由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六)【信用证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七)【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同于可转让信用证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是指对于已经获得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的远期信用证,对其项下应收账款债权或相关权益转

17、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八)【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九)【卖方押汇】指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提交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为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十)【福费廷】指包买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货物或服务贸易交易产生的、由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该债权已由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并可在二级市场转卖。(十一)【应收账款债权资管计划】指受信用证受益人的委托,在收到开证行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将信用证项下未到

18、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券商、基金、保险、银行等第三方投资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十二)【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的信用证。(十三)【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十四)【最终付款日】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通知确认远期付款到期日。(十五)【追偿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的佣金。(十六)【止付/止付令】指法院为保护信用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裁定涉案的开证行、保兑行、保险公司等暂时停止承诺和支付信用证约定款项的保全措施,具体包括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