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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上市的创业板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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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______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有限 _______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公司____年____月成立时的名称为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更名为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更名为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更名为_______有限公司(有改就填写,没有就删掉) _______ 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 月___日成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发行人吸收合并 **/本所 广东**律师事务所 ____会计师事务所 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经____证券交易所审核同 意在_____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________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证监会令[2015]第123号)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证监公告[2014]47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2002 年1月7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证监 发[2006]21号,2006年3月16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证监发[2001]37号) 《发起人协议》 _______等___位发起人于____年__月__日共同签署的《________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经______年__月__日召开的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历次修订,现行有效之《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 《_______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____会计师事务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审计报告》(____审字[____]第____号) 《内控报告》 ____会计师事务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____专审字[____第____号)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 报告》 ____会计师事务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____专审字[2013]第____号) 报告期 本次发行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_____、_____、 _____年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____年____ 月____ 日,发行人召开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会议记录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 根据发行人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决议和会议记录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A 股股票于____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____交所的审核同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____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系由____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____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____有限成立于 ____ 年____月____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 根据____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出具的《验资报告》(____验字(____)____号)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五)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____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支配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股东说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_____、_____、_____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_____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_____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_____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_____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 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_____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_____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9. 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且_____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1.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2.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3.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 _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________________”项目,具有明确的用途,且用于主营业务;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6. 发行人 ______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____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对该项制度进行了修订。该项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的前身为成立于______ 年 __ 月 __ 日的___有限。______年 __月,____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______年__ 月__日,____有限__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该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_______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采购、生产、销售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简历的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任何企业。因此,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薪等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如前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同一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任何企业。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股东的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__名股东。根据股东说明、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之中,____名自然人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二) 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的出资 1. 发行人系由____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____有限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该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 发行人系由____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为承继海波有限资产、债权债务的唯一主体。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____有限为权利人的主要资产或权属证书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____有限的股本演变 1. ____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 ____ 年 ____月 ____ 日,_____签署了____有限章程,决定共同出资成立____有限,____有限的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 ____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2 合计 100.00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____有限系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不涉及产权界定和确认。____有限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____有限成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____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____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变动 1.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1 净资产折股 2 净资产折股 3 净资产折股 4 净资产折股 5 净资产折股 6 净资产折股 7 净资产折股 8 净资产折股 9 净资产折股 1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 - 注:本表格中,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单项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因各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无需产权界定和确认,其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发行人成立后的股本结构变动 经核查,发行人成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_______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1.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董事 序 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董事长 2 董事 3 董事 4 董事 5 独立董事 6 独立董事 7 独立董事 (2) 发行人的监事 序 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监事会主席 2 监事 3 监事 4 监事 5 职工代表监事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序 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1 总经理 2 副总经理 3 副总经理 4 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 3. 本企业没有关联交易方 4.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海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明确声明其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未来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就出现同业竞争时,其应采取的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等事项作出了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权证的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1.自有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房产的情形。 (二) 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1.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三) 专利等知识产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三)/1.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三)/2.注册商标权”。 注册证号 商标图样 权利人 核定使用 商品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发行人 (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设备的购买合同、购置发票、《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的现场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各式起重设备、预处理设备、数控加工设备、运输设备等。 (五)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主要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受让、自建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七)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为其自身向银行提供担保[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一/(一)/(2)担保合同”]外,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采购合同等,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1/(2)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 合并或分立 _______年 ____月,发行人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海波钢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一)/(1).合并或分立”。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分立的情形。 2. 增资扩股 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 减资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减资的情形。 4.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情形。 (二)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章程的制订及修改程序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以及近三年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 (二) 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订 经核查,发行人____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修订而成,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效。该《公司章程(草案)》,符合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 ___名非独立董事和 ___名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人;发行人还设置了市场开发部、工程管理部、工程保障部、技术研发部、安全质量部、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等生产和经营管理部门,逐级对总经理负责。(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______年 ___月 ___日,发行人___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______年 ___月___日,发行人___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三会议事规则草案系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而成,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后生效。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发行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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