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手册
第一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1
一、 新准则转换 1
二、 信息登记、产权梳理、从业人员查对 3
(一) 集体企业信息登记 3
(二) 产权关系梳理 4
(三) 财务情况登记 4
(四) 从业人员情况核实 4
(五)集体职员情况核实 4
三、 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 4
(一) 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5
(二) 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6
(三) 其它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8
(四) 交易性金融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9
(五) 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0
(六) 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1
(七) 其它应收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6
(八) 预付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7
(九) 存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8
(十) 待处理资产损溢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2
(十一) 其它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3
(十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3
(十三) 持有至到期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4
(十四) 长久股权投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6
(十五) 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28
(十六) 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2
(十七) 在建工程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3
(十八) 工程物资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5
(十九) 投资性房地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6
(二十) 无形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8
(二十一) 长久待摊费用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8
(二十二) 其它非流动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39
(二十三) 短期借款清理、清查 39
(二十四) 应付账款清理、清查 40
(二十五) 预收账款清理、清查 41
(二十六) 应付职员薪酬清理、清查 42
(二十七) 应交税费清理、清查 43
(二十八) 其它应付款清理、清查 43
(二十九) 长久借款清理、清查 44
(三十) 应付债券清理、清查 45
(三十一) 长久应付款清理、清查 46
(三十二) 其它负债项目清理、清查………………………………………..46
四、 权属界定 46
五、 编制报表 47
六、 结果审计 48
七、 结果上报 48
八、 账务处理 48
九、 完善制度 49
十、 后续管理 49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专题审计需各单位准备资料 50
第一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分以下步骤(1)新准则转换;(2)信息登记、产权梳理、从业人员查对;(3)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4)权属界定;(5)编制报表;(6)结果审计;(7)结果报备;(8)账务调整;(9)完善制度;(10)后续管理。具体内容以下:
一、 新准则转换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会计确定、计量和汇报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产业部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结合国家电网企业集体企业具体情况,并参考《国家电网企业会计核实措施》,制订了《国家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会计核实措施》。根据企业统一布署,系统内集体企业均应实施《国家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会计核实措施》。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包含单位数量庞大,情况错综复杂,各单位实施会计制度不一致,将会直接影响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为了统一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工作关键,和后期汇总统计工作有序进行,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各未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集体企业以清查基准日账面数进行新准则转换工作。
(一)长久股权投资转换
1. 首次实施日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长久股权投资,还未摊销完成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长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实施日认定成本。
2.除上述第(一)项以外其它采取权益法核实长久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长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实施日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该将长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实施目标认定成本。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在首次实施日,企业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原包含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账面价值中对应金额,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该根据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三)固定资产弃置费确定
在首次实施日,对于符合估计负债确定条件且该日之前还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应该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四)职员薪酬转换
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它应交款中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统一调整至应付职员薪酬科目下核实。
2.对于首次实施日存在解除和职员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员薪酬》确定条件,应该确定因解除和职员劳动关系给赔偿而产生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五)应交税费转换
应交税金、其它应交款中各项税费统一调整至应交税费科目下核实。
(六)或有事项确定
在首次实施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要求,将在该日之前已成为亏损协议和符合确定条件重组义务,确定为估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确实定
在首次实施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要求,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样形成临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八)企业合并调整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原要求已确定商誉摊余价值,应该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该准则要求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该将商誉在首次实施日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2.首次实施日之前发生企业合并,合并协议或协议中约定依据未来事项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假如首次实施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而且对合并成本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应该根据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定商誉账面价值。
在首次实施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应该以计提减值准备后金额确定。
(九)金融资产调整
在首次实施日,企业应该将所持有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久股权投资》规范投资),分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该在首次实施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该自首次实施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即会计期间采取摊余成本计量。
原对应减值准备余额在首次实施日不作调整。
3.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定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首次实施日进行追溯调整,调整留存收益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十)金融负债调整
对于在首次实施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应该在首次实施日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 信息登记、产权梳理、从业人员查对
各级主办单位应对所主办集体企业基础信息进行系统登记,建立对应基础信息库,厘清集体企业之间产权关系,掌握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基础情况,关键核实集体职员劳动协议、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保障等情况。
(一) 集体企业信息登记
1.登记内容
依据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相关内容全方面登记集体企业基础信息,具体包含:集体企业名称(全称)、工商注册登记号、注册地点、注册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企业拥有相关资质等。
依据集体企业实际情况登记主办单位、行业类别、自成立以来股权变动情况等。
2. 登记方法程序
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内集体企业填写“集体企业基础信息表”,并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查对相符。
各级主办单位汇总登记所主办集体企业基础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库。
(二) 产权关系梳理
各级主办单位建立所主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框图,凡在产权关系框图中出现集体企业,需对应填列“集体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一览表”中相关信息。
(三) 财务情况登记
1.登记内容
纳入清产核资范围集体企业登记基准日资产总额、权益总额、收入总额、收入中起源于主业金额和百分比、利润总额等,登记内容按清产核资前账面数填写。
2.登记程序方法
纳入清产核资范围集体企业填写“集体企业财务基础情况表”,并和企业基准日财务报表查对相符。
各级主办单位汇总登记所主办集体企业财务基础情况。
(四) 从业人员情况核实
1.核实内容
从业人员用工类别、工资总额等,各类用工人员基础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情况。
2.核实程序方法
纳入清产核资范围集体企业填写“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基础情况表”、“从业人员名册(全民)”、“从业人员名册(集体)”、“从业人员名册(农电工)”、“从业人员名册(聘用工)”等,确保从业人员真实完整,确保表间数据查对相符。
各级主办单位汇总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各类人员基础信息留存备查。
(五) 集体职员情况核实
1.核实内容
全口径登记集体职员基础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从业情况等情况。
2.核实程序方法
和集体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各类主体填写“集体职员基础情况(全口径)”,包含主业单位、集体企业、多经企业、和主业无资本纽带关系国有企业、其它企业;未签署劳动协议集体职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集体职员基础情况(全口径)”。
各级主办单位汇总“集体职员分布汇总表(全口径)”,关键核实未签署劳动协议集体职员基础情况,以免遗漏。集体职员基础情况(全口径)留存备查。
三、 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
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是清产核资工作三大关键内容。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多种银行账户、会计核实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础财务情况进行全方面查对和清理,和对企业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方面查对和清理,以确保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全方面、正确和真实。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方面清理、查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关键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应付及预收账款、房产土地、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清理,和企业相关抵押、担保等事项清理。尤其要关注房产、土地等大宗资产清理工作。
损溢认定是指在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基础上,对各项清理出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认定。申报损失证据分为必备证据和辅助证据两种类型。其中必备证据是指参考《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中要求认定损失必需含有证据,辅助证据是企业提供给审计机构进行审核、职业判定、出具经济鉴证证实参考依据。
(一) 现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应清理出现金存放地点数量,清理各存放地账面之和是否和会计报表相同。尤其规模大、地域分布广企业为了方便各内部组织机构费用报销、款项收支,有时可能设置若干个财务核实组,各组全部有现金业务。清理现金存放地数量还能为现金清查时编制现金盘点计划提供信息。
(2)应对各内部组织机构备用金进行清理,对已转化为票据或费用发票备用金立即进行会计处理,并把剩下备用金交回出纳。为了清查出企业真实现金金额,企业应在基准日前临时撤销全部备用金设置,尤其是备用金点多、金额大企业。大部分企业备用金在往来科目中核实,但备用金不是严格意义上债权,所以应将其退回出纳部门作为现金处理。
对于职员个人备用金借款,应在基准日前敦促职员报账,已使用借款应将相关票据进行会计处理,未使用借款退回财务部门。这么能够降低已转化为成本费用而虚增债权。
(3)在基准日前将账外“小金库”现金自查后入账。
2.现金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填报单位库存现金。
现金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进行,相关会计人员实施监盘,财务责任人进行审核。
3.现金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现金日志账、总账数查对是否相符。
(2)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将盘点金额和现金日志账余额进行查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清产核资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基准日库存现金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3)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现金,检验其采取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4)依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编制。
4.现金损失认定标准:
对清查出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数额,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定,对确实不能收回部分,认定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定现金盘点表(包含倒推至基准日统计);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说明及经企业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相关核实批件;
(3)现金监盘统计;
(4)因为管理责任造成,要有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5)包含刑事犯罪要提供相关司法涉案材料。
5.现金损失认定税法要求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定:
(1)现金保管人确定现金盘点表(包含倒推至基准日统计);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因为管理责任造成损失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包含刑事犯罪,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假币收缴证实。
(二) 银行存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根据现行金融、财会制度要求,检验本企业在多种金融机构中开立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银行账户应该果断清理。
(2)查对各开户银行实际存款金额和账面金额,如存在差异应认真查找原因,属于基准日内未达账项,应加以调整入账,以确保发生在截止基准日未入账收支事项全方面完整地反应在企业账面上;不属于未达账项会计差错,应查找真实原因,立即调整账面统计。
(3)查对各银行账户明细余额、总账、报表金额,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4)部分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会让业务人员从财务部门领取限额或无金额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基准日前应跟踪清理这类事项,对已使用支票进行会计处理,未使用临时收回。
(5)清理基准日前到期长短期借款。因为银行划款和取得回单有时间差,轻易形成未达账项,所以要主动做好会计处理,不要等取得银行回单后再做账务处理。类似事项,如企业开出商业票据到期日是否在基准日及之前几日,若有也应立即进行会计处理。
(6)清理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实属于“其它货币资金”内容,比如部分企业存在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核实情况。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填报单位在金融机构(包含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础账户、结算账户、基建专户、房改资金专户等。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对于其它银行账户,由该账户具体使用部门在财务部门组织下进行清查。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银行存款日志账、总账数查对。
(2)取得银行对账单,并和银行日志账查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检验未达账项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形成原因、时间、金额和清产核资以后进账情况,对长久挂账未达账项查明原因,并在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确实符合损失条件,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对大额定时存款或限定用途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备注说明。
(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银行存款,检验其采取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5)依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对清查出存款中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定:
(1)清产核资基准日银行对账单及对应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
(2)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形成原因说明;
(3)企业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说明及相关业务协议;
(4)因为管理责任造成,要有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5)包含刑事犯罪要提供相关司法涉案材料。
对确实不能收回款项,根据坏账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5.银行存款损失认定税法要求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定:
(1)企业存款类资产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下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出三年,企业可将该款项确定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未完成清算证实。
(三) 其它货币资金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账务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在基准日或前几日到期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对已使用进行对应会计处理,未使用部分调回“银行存款”科目。对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进行清理,检验是否存在已支付款项未进行会计处理事项。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其它货币资金包含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其它财务人员及其它相关责任人(如外埠采购存款专户经管人、本票及汇票持有些人、信用卡持有些人等)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其它货币资金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其它货币资金日志账、总账数查对。
(2)在途资金要按账面值和所属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款通知单查对,落实在途资金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在途资金长久挂账现象。
(3)取得存出款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和明细账查对,并检验未达账项真实性。
(4)对于非记账本位币其它货币资金,检验其采取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5)依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它货币资金清查明细表”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银行存款损失认定标准。
(四) 交易性金融资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确保基准日前企业全部交易性金融资产已立即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资产真实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完整性。资产清查基准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差异计入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清理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实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内容。核实该科目核实内容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实全部内容。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它相关专业部门(如投资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交易性金融资产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交易性金融资产总账数和明细账累计数查对是否相符。
(2)获取股票、债券、基金等账户对账单,和明细账余额查对,作出统计或进行合适调整。
(3)盘点交易性金融资产, 编制交易性金融资产盘点表,并检验交易性金融资产名称、数量、票面价值、票面利率等内容,同时和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查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作出统计或进行合适调整。
(4)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现场清查日已售出或兑换,则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以确定其在清查基准日存在。
(5)在外保管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应查阅相关保管文件,必需时可向保管人函证,复核并统计函证结果。
(6)检验有没有变现存在重大限制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有,则查明情况,并做合适调整。
(7)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将投资确定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意图获取证据,并考虑管理层实施该意图能力。
(8)检验非记账本位币交易性金融资产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9)检验投资凭证,注意是否向相关上级单位或有权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汇报、审批手续。
(10)依据现在所实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检验减值准备计提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依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清查明细表”编制。
(五) 应收票据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基准日还未到期带息应收票据,检验利息计提是否正确。
(3)清理是否有已到期对方单位无法承兑应收票据,若有应转为“应收账款”核实,并将计提到期日至基准日之间利息冲回。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应收票据科目中核实全部内容。
清查工作以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它相关专业部门及票据持有些人等相关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应收票据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累计数查对是否相符。
(2)检验有没有应转至应收账款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符合损失条件,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3)盘点库存票据,并和应收票据登记簿相关内容查对,检验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票据和银行退回票据。已办理质押手续票据应取得相关证实。
(4)必需时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并对函证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同时对不符事项作出合适处理。
(5)对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应收票据,检验其采取折算汇率和汇兑损益处理正确性。
(6)依据现在所实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检验坏账准备计提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坏账损失认定标准。
(六) 应收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账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清理该科目是否存在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而形成往来款项,若有应调整至“其它应收款”等科目核实。
(3)根据企业正常收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收回款项应加紧催收,立即入账。
(4)对于含有确定收入条件但未确定收入,应立即确定收入,并挂账。
(5)发出商品形成损失时,在申报损失时应按坏账要求来搜集报损资料,所以应将该发出商品调入“应收账款”科目。
(6)清理分期收款业务,按协议要求是否存在基准日前应确定收入、往来账事项,若有应立即作账务处理。假如延期收取货款含有融资性质,应在“长久应收款”科目核实。
(7)清理预收账款中是否有和应收账款挂同一明细科目(同一业务性质)情况,若有应进行账务调整,避免资产和负债同时虚增。
(8)清理基准日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标贷方余额,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标,对应作重分类。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填报单位各类应收账款。
清查工作由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进行。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总账数、明细账累计数查对是否相符。
(2)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还款滚动发生情况,应依据“先欠款,先偿还”账龄分析标准,分析应收账款余额账龄组成。
(3)对应收内部单位款项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表相关栏目,存在往来不一致情况下,应查明原因,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外部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情况,作出对应统计。
(4)依据现在所实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检验坏账准备计提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验坏账准备计提和核销同意程序,搜集书面汇报等证实文件。
(6)判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所搜集证据是否充足。
(7)依据账龄分析,对长久挂账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8)核实应收账款可回收性,有没有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和债务人长久未推行偿债义务情况,符合损失条件,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9)清查应收账款是否业已充当抵押品,并在清查明细表中做出说明。
(10)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4.1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各项应收款项造成损失。关键包含: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损失。对清理出各项坏账,要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正当证据证实确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分别不一样情况,认定为损失。
4.2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撤销、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
4.2.1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确实不能收回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认定为损失:
4.2.1.1法院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清偿文件;
4.2.1.2工商部门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证实;
4.2.1.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相关资料;
4.2.2对上述情形中还未清算,分以下多个情况处理(在该情况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产核资,将由中介机构依据企业提供证据进行职业判定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损失):
4.2.2.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定,对确实不能收回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1.1法院破产公告或清算公告(必备证据);
4.2.2.1.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会计报表(辅助证据)。
4.2.2.2债务单位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定,对确实不能收回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2.1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实(必备证据);
4.2.2.2.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会计报表(辅助证据);
4.2.2.2.3工商部门信息中心调查证实(辅助证据);
4.2.2.2.4工商部门两年未经过年检证实(辅助证据)。
4.2.2.3债务单位被撤销或关闭,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定,对确实不能收回部分,认定为损失。
4.2.2.3.1政府部门决定撤销、责令关闭文件(必备证据);
4.2.2.3.2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会计报表(辅助证据)。
4.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应收款项,在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债务人已失踪、死亡证实后,确定以其剩下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无法找到其它承债主体追偿债务,对确实不能收回部分,认定为损失。
4.4债务人因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不能偿还,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依据下列证据(但不限于)进行判定,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产核资,将由中介机构依据企业提供证据进行职业判定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损失):
4.4.1企业出具专题说明材料(必备证据);
4.4.2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证实(交通、公安、司法事故汇报、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必备证据);
4.4.3包含保险赔款,保险文件、保险企业理赔凭证(必备证据);
4.4.4外部相关债务人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说明材料(辅助证据);
4.4.5债务人在境外,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出具相关证实(辅助证据);
4.4.6债务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会计报表,表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急剧恶化且在能预见未来时间内无偿债能力(辅助证据)。
4.5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有败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胜诉但无法实施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实施,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需注意是,企业情况说明中应包含:败诉原因、单位和个人责任。
4.6在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小、不足于填补清收成本,依据企业出具专题说明材料进行判定,对确实不能收回款项,认定为损失。需注意是,确定清收成本时应注意和清收活动相关性(在该情况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产核资,将由中介机构依据企业提供证据进行职业判定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损失)。
4.7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统计,能够确定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依据下列证据进行判定,对确实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在扣除应付债务人多种款项和相关责任人赔偿金额后认定为损失(在该情况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产核资,将由中介机构依据企业提供证据进行职业判定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实确定损失)。
4.7.1企业提供相关该笔款项及债务人情况专题说明材料;
4.7.2经债务人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企业催款单或企业对账单,或经律师鉴证其它依法催收磋商统计;需注意是,催款单或对账单不能只是最近期间或某个集中期间,应尽可能是以前不一样年度以表明该情况处于连续状态;
4.7.3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会计报表,表明债务人已三年连续亏损或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一个年度资不抵债;
4.7.4最近3年内和债务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证实材料。
4.8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实,或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出具债务人逃亡、破产证实后,认定为损失。
4.9对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企业为了降低坏账损失而和债务人协商,按一定百分比折扣后收回(含收回实物资产),依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企业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署有效协议,和已收回资金证实,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4.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对于已知债务承接单位应核实债务承接单位偿债能力;未知债务承接单位,应经过工商等部门落实债务承接单位,并按前款所述确定坏账损失。
4.11企业系统内部单位之间、母子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要和债务人核销债务相同金额,同时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相互提供处理债权或债务财务资料。单方损失不能确定为损失,不予核销。
5.应收款项损失认定税法标准
5.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定
5.1.1相关事项协议、协议或说明;
5.1.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些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5.1.3属于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实施法律文书;
5.1.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实;
5.1.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死亡、失踪证实;
5.1.6属于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5.1.7属于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和放弃债权申明。
5.2企业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能够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题汇报。
5.3企业逾期十二个月以上,单笔数额不超出五万或不超出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能够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题汇报。
(七) 其它应收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账累计数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根据企业正常收款信用期,对于在基准日前应收回款项应加紧催收,立即入账。
(3)对其它应收款中个人借款进行清理。
(4)将该科目中属于投资性质款项应调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长久股权投资”等相关科目核实。需要注意是,企业发生十二个月以内(含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应在本科目核实。
(5)清理该科目中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而形成往来款项,应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实。
(6)对该科目标明细科目中,名称模糊或内容不明确应认真清理。
(7)清理基准日其它应收款明细科目标贷方余额,调整至其它应付款。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填报单位其它应收款。
其它应收款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包含备用金持有些人)配合,依据其它应收款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其它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其它应收款总账数和明细账累计数查对是否相符。
(2)利用“先欠款,先偿还”账龄分析标准,分析其它应收款余额账龄组成,检验其它应收款账龄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3)对应收内部单位款项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表相关栏目;对于外部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情况,作出对应统计。
(4)依据账龄分析,对长久挂账其它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5)检验是否存在潜亏挂账,潜亏挂账通常是指支出现金已经流出,该支出已经取得支出凭据,或虽未取得支出凭据但估计该支出在基准以后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现金流入,或该支出受益期已经结束,但未列入损益项目。符合潜亏挂账损失条件,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6)核实其它应收款可收回性,有没有对方单位破产或死亡、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和对方单位长久未推行偿债义务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原因及采取方法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7)依据现在所实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检验坏账准备计提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对非记账本位币结算其它应收款,检验其采取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9)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它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认定标准。
(八) 预付账款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账累计数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超出十二个月预付账款进行清理,如交易已中止或无法实施遗留预付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
(3)对于时间较长,因采购发票长久未到或丢失而无法销账预付账款,应查清事实并提供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进行账务调整。该类事项在资产方往往会和“固定资产”、“存货”反复,或造成虚假实物盘盈;在负债方会和“应付账款”反复,造成资产负债同时虚增。
(4)企业会计制度下待摊费用科目中核实内容,均应结转至本科目核实。
2.清查内容
截止基准日填报单位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依据预付账款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方法程序
(1)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至“账面值”一栏),并和预付账款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累计数查对是否相符。
(2)在同一债务人采购、还款滚动发生情况下,利用“先采购,先销账”账龄分析标准,分析预付账款余额账龄组成,检验预付账款账龄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3)选择预付账款关键项目函证其它额和交易条款,分析回函不符原因,作对应调整。
(4)检验长久挂账款项原因,区分预付账款业务内容(预付工程支出类和预付经营支出类)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符合损失条件,取得相关证据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
(5)检验有没有超出1年还未结清待摊费用,如有,应查明原因并做出统计,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如存在潜亏挂账情况,在取得相关证据和核准后,作清查降低处理。
(6)依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编制。
4.损失认定标准
比照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认定标准。
(九) 存货清理、清查及损失认定
1.清理内容
(1)查对该科目各明细账累计数和总账、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2)对实物部门在基准日已收到存货,财务部门应立即进行会计处理。
(3)对基准日前已销售存货,应立即全方面进行存货成本结转会计处理,确保留货真实性、销售成本完整性。
(4)对因投资性质发出商品,应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至“长久股权投资”科目核实。
(5)对已实现销售发出商品,不管货款是否能够收回,应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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