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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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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立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合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合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激烈反映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功能和火灾特点,采用有效技术办法,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条文阐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目。     细水雾灭火系统重要以水为灭火介质,采用特殊喷头在压力作用下喷洒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是一种灭火效能较高、环保、合用范畴较广灭火系统。该系统最早于20世纪40年代用于轮船灭火。20世纪9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客轮均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与其等效其她灭火系统;同步,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逐渐停止哈龙灭火剂生产并严格限制其使用范畴,使得细水雾灭火系统开发和应用日益受到注重。进入20世纪末,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了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上应用广泛哈龙灭火系统代替系统之一。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研究与应用方面,欧美起步较早,系统广泛应用于船舶、舰艇、变电站、电信设备、图书馆、档案馆、银行、实验室等场合。国内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研发和实验工作,并被列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当前,国内细水雾灭火系统正处在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产品跟进发展阶段,尚有很大提高和进一步完善空间,在干净气体灭火系统代替场合和老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中对水量、水渍损失等规定较高场合,有较好应用前景,且对扑灭在有限封闭空间内发生较大规模可燃液体火灾有较好效果。     在技术原则方面,美国消防协会于正式出版了NFPA 750《细水雾灭火系统原则》,现已更新为。该原则对细水雾概念、系统类型、系统构成和合用范畴等进行了阐述和界定。欧盟出版了CEN/TS 14972:《固定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原则》,现已更新至。FM出版了FM5560《细水雾灭火系统认证原则》,现已更新为。在国内,北京、广东、江苏、河南等十几种省市也先后制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地方原则。     为此,需要制定一项国标来规范和指引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以保证该系统设计、施工质量,保障其正常运营。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合用范畴。     作为一项自动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用于任何合用采用该系统进行灭火、控火场合。本规范规定涉及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各方面。 1.0.3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合用和不合用扑救火灾类型。     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机理是依托水雾化成细小雾滴,布满整个防护空间或包裹并布满保护对象空隙,通过冷却、窒息等 方式进行灭火。和老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用水量少、水渍损失小、传递到火焰区域以外热量少,可用于扑救带电设备火灾和可燃液体火灾。和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对人体无害、对环境无影响,有较好冷却、隔热作用和烟气洗涤作用,其水源更容易获取,灭火可持续能力强,还可以在一定开口条件下使用。这些长处使得细水雾灭火系统有着广泛合用范畴,可以用于扑救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及电气火灾。     由于细水雾雾滴粒径较小,不容易润湿可燃物表面,因此细水雾对可燃固体深位火灾灭火效果不佳。同步,对于室外场合,由于风力等环境气候条件不拟定,也许影响系统灭火、控火效果,因而当前规范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合用于相对封闭空间。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水为介质,因而不能用于保护遇水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激烈反映物质,涉及:锂、钾、钠、镁等活泼金属,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镁、过氧化钡等过氧化物,碳化钠、碳化钙、碳化铝等碳化物,氨化钠等金属氨化物,氧化铝等卤化物,卤化磷等卤化物,硅烷、硫化物和氰酸盐等。同步,由于液化天然气等气体在吸取水热量后会激烈沸腾,细水雾灭火系统也不能直接用于保护处在低温状态下液化气体。 1.0.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原则。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要充分考虑保护对象实际状况,如火灾特性、空间几何特性、环境条件等,同步也要遵循国家关于方针政策,兼顾安全性与经济性。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自身特点,本规范更趋向于针对实际工程个体特性,通过实验方式来拟定有关设计参数并完毕设计性能化设计办法。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立,除本规范中已注明以外,还规定同步执行下列原则有关规定: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关于建筑防火原则,现行国标《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等关于产品原则以及现行国标《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等关于施工验收原则和管道材质等其她有关原则。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平面上形成直径Dv0.50不大于200µm,Dv0.99不大于400µm水雾滴。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固定灭火系统。简称系统。 2.1.3 防护区 enclosure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有限空间。 2.1.4 泵组系统 pump supplied system     采用泵组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系统。 2.1.5 瓶组系统 self-contained system     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系统。 2.1.6 开式系统 open-type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系统,涉及全沉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系统。 2.1.7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系统。 2.1.8 全沉没应用方式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系统应用方式。 2.1.9 局部应用方式 local application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详细保护对象系统应用方式。 2.1.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时间。 2.2 符号 2.2.1 流量、流速     q——喷头设计流量;     qi——计算喷头设计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Q——管道流量;     Re——雷诺数;     f——摩阻系数;     K——喷头流量系数;     ρ——流体密度;     μ——动力黏度;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C——海澄-威廉系数。 2.2.2 压力     P——喷头设计工作压力;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高程差;     Pf——管道水头损失;     Ps——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     Pt——系统设计供水压力。 2.2.3 几何特性等     d——管道内径;     L——管道计算长度;     n——计算喷头数;     t——系统设计喷雾时间;     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条文阐明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雾滴直径Dv是一种以喷雾液体体积来表达雾滴大小办法。例如,Dv0.99表达喷雾液体总体积中,1%是由直径不不大于该数值雾滴,99%是由直径不大于或等于该数值雾滴构成。     本条定义参照了美国NFPA 750《细水雾灭火系统原则》()和欧盟CEN/TS 14972《固定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原则》()有关定义,但对水雾雾滴大小规定不同。NFPA 750和CEN/TS 14972分别规定Dv0.99或Dv0.90不大于l000µm。 NFPA 750虽然是细水雾灭火系统原则,但在其附录解释中指出“涉及用于NFPA15《固定式水雾灭火系统原则》中某些水喷雾,或高压下由原则喷头操作产生某些水喷雾,以及适合于温室雾化和HVAC(供热、通风和空调系统)湿度系统轻水雾”,这个范畴较广泛,包括了现行国标《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规定某些水雾。     此外,依照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查中心针对水喷雾喷头以及细水雾喷头大量雾滴直径测试数据,细水雾喷头喷出水雾,其Dv0.5普通在50µm~200µm,Dv0.99普通均不大于400µm。而水雾喷头喷出水雾,其Dv0.5多介于200µm~400µm,Dv0. 99普通不大于800µm。按照Dv0.99不大于1000µm规定,则上述规定某些水喷雾范畴内水雾也会划入细水雾范畴。这不利于区别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应用。为此,为严格区别水喷雾与细水雾,本规范将细水雾雾滴直径限定为Dv0.5不大于200µm且Dv0. 99不大于400µm。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重要构成某些涉及加压供水设备、供水管网、细水雾喷头和有关控制装置等。 2.1.3 本条参照现行国标《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中“防护区”定义,即能满足全沉没灭火系统规定有限封闭空间。与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空间密闭限度规定不很严格,可用于封闭或某些封闭空间。NFPA 750也有类似定义。 2.1.4、2.1.5 细水雾灭火系统按供水方式(重要是按照驱动源类型)可以划分为泵组、瓶组式及其她形式,当前重要有泵组和瓶组式两种形式产品。泵组系统采用柱塞泵、高压离心泵或气动泵等泵组作为系统驱动源,而瓶组系统采用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分别储存高压氮气和水,系统启动后释放出高压气体来驱动水形成细水雾。 2.1.6~2.1.9 细水雾喷头可分为开式喷头和闭式喷头。闭式喷头是以其感温元件作为启动部件细水雾喷头。开式喷头是以火灾探测器作为启动信号开放式细水雾喷头。细水雾灭火系统依照其采用细水雾喷头形式,可以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开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自动启动分区控制阀和启动水泵后,向开式细水雾喷头供水。闭式系统,除预作用系统外,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     开式系统按照系统应用方式,可以分为全沉没应用和局部应用两种方式。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时,微小雾滴粒径以及较高喷放压力使得细水雾雾滴能像气体同样具备一定流动性和弥散性,布满整个空间,并对防护区内所有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局部应用方式是针对防护区内某一某些保护对象,如油浸变压器、燃气轮机轴承等,直接喷放细水雾实行灭火。开式系统示意图(以泵组系统为例),见图1。     闭式系统可分为湿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定义与现行国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相一致。本规范重要对湿式系统进行了规定,系统示意图,见图2。 图1 开式系统示意   1——开式细水雾喷头;2——火灾探测器;3——喷雾批示灯;4——火灾声光报警器; 5——分区控制阀组;6——火灾报警控制器;7——消防泵控制柜;8——控制阀(常开); 9——压力表;10——水流传感器;11——压力开关;12——泄水阀(常闭);13——消防泵;14——止回阀;15——柔性接头;16——稳压泵;17——过滤器;18——安全阀; 19——泄放实验阀;20——液位传感器;21——储水箱; 22——分区控制阀(电磁/气动/电动阀) 图2 闭式系统示意 1——闭式细水雾喷头;2——末端试水阀;3——水流传感器; 4——分区控制阀(常开,反馈阀门启动信号);5——排气阀(常闭); 6——火灾报警控制器;7——消防泵控制柜;8——控制阀(常开); 9——压力开关;10——泄水阀(常闭);11——消防泵;12——止回阀; 13——柔性接头;14——稳压泵;15——安全阀;16——泄放实验阀; 17——过滤器;18——液位传感器;19——储水箱 2.1.10 本条定义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响应时间,该时间对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具备重要意义,是系统重要设计参数。 3 设计 3.1 普通规定 3.1.1 系统设计采用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标《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等关于规定。 3.1.2 系统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的、保护对象特性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喷雾特性等因素拟定。 3.1.3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取全沉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     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开式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取闭式系统。 3.1.4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3.1.5 开式系统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上方增设喷头。 3.1.6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边气流速度不适当不不大于3m/s。必要时,应采用挡风办法。    条文阐明   3.1普通规定   3.1.1 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和构成部件应符合国标。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属于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设计不得采用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产品。对于需要通过国家授权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产品或组件,需要提供通过相应检查合格报告;如不需要认证产品或组件,则要提供证明其符合国标相应合格检查报告或证明书。     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离不开火灾实验验证。规范规定供货商生产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产品、实验办法等国标关于规定。供货商不但要提供细水雾灭火装置灭火实验测试报告,并且要提供相应产品设计性能参数。 3.1.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在设计时需要考虑重要因素。     火灾危险性与可燃物数量、种类、位置及分布、受遮挡状况以及空间特性和火灾蔓延扩大也许性等因素关于。     保护对象环境条件,重要指保护对象周边通风或对流状况、环境温度、腐蚀度、干净度等。     喷头喷雾特性,重要是指喷头雾滴直径、流量系数、雾化角、雾动量等。 3.1.3 本条规定了不同应用场合系统选型原则。     在系统选型时,重要考虑可燃物种类、数量、摆放位置及抑制或扑灭防火设计目的等因素。闭式系统重要用于控制火灾,保护以可燃固体火灾为主对象,且重要用于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开式系统既可用于抑制火灾,也可用于扑灭火灾,可用于保护各种类型火灾对象。 3.1.4 泵组系统种类繁多,应用范畴广,可以持续灭火,适合长时间、持续工作场合,特别是涉及人员保护或防护冷却场合。     由于瓶组系统储水量小,难以保证持续供水,容易导致灭火失败,故防护区内设立闭式系统时,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3.1.5 为了保证开式系统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时,系统喷放细水雾后具备良好窒息效果,当系统启动时,要避免因空间开口而导致细水雾流失,减少环境对流影响。对于不能关 闭开口,要考虑在其开口处增设局部应用喷头等补偿或等效分隔办法。 3.1.6 细水雾雾滴粒径小,流动性及弥散性良好,容易受风影响。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系统保护对象普通为某一较大空间内某一设备或局部空间,周边空间不受系统保护,因而,灭火时细水雾受环境对流气流影响较大,需要结合实验状况限制环境风速,以保证系统灭火效果。 3.2 喷头选取与布置 3.2.1 喷头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场合,应选用品有相应防护办法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喷头;     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地板夹层,宜选取合用于低矮空间喷头;     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取响应时间指数(RTI)不不不大于50(m·s)0.5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似热敏性能喷头。 3.2.2 闭式系统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距离不应不不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1/2;     2 喷头与其她遮挡物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用补偿办法;     3 喷头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距离不适当不大于75mm,并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m。当场合内设立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2.3 开式系统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距离不应不不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1/2;     2 喷头与其她遮挡物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用补偿办法;     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距离不适当不大于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立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最小距离不应不大于表3.2.5规定。 表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最小距离   3.2.6 系统应按喷头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不大于相似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条文阐明   3.2 喷头选取与布置   3.2.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选取原则。     系统设立在含粉尘或含油类物质等场合时,容易导致喷头堵塞,在这些场合要考虑防尘、防油脂等防护办法,这些办法在火灾时不能影响细水雾喷头正常工作。     闭式系统选取迅速响应型喷头能提高系统控制初起火灾能力。 3.2.2、3.2.3 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基本规定。     细水雾喷头普通按矩形布置,也有按其她形式布置。对于开式系统,其基本规定是要能将细水雾均匀分布并充填防护空间,完全遮蔽保护对象。对于闭式系统,喷头覆盖面应无空白。     闭式细水雾喷头感温元件是热敏玻璃球等,在喷头布置时需要考虑其集热效果,喷头感温元件与顶板距离,要能使系统喷头及时开放。     位于细水雾喷头附近遮挡物有也许对喷头喷雾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如制止喷雾顺利到达或完全包络保护对象等,设计时要避开遮挡物体,或采用局部加强保护办法。     对于电缆隧道等狭长防护区域,可以采用线形方式布置喷头,普通将喷头布置在隧道过道上方。无论何种方式,均需保证细水雾可以完全布满所防护电缆隧道空间。 3.2.4 本条规定了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喷头布置基本规定。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保护时,由于产品不同且保护对象各异,其喷头布置没有固定方式,需要结合保护对象几何形状进行设计,以保证细水雾能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规定有最小距离限值,以实现细水雾喷头在这个距离 良好雾化。细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间也规定有最大距离限值,以保证喷雾具备足够冲量,并到达保护对象表面。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是开式系统局部应用方式典型应用。本条给出了更详细喷头布置规定,但仍需要以火灾实验为根据。 3.2.5 本条参照NFPA 750(见表1),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某些最小安全净距。    表1 中未列入设计基本绝缘电压,其相应间距数值可以采用插入法计算拟定。 表1 中系统设立在海拔在1000m以上地区时,海拔每升高100m,表中数值需要增长1%。 3.2.6 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立备用喷头。     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规定在设计资料中提出备用喷头数量,以便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她因素损伤喷头时可以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时间。当在设计中采用了不同型号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数规定外,不同型号喷头也要有各自备品。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3.1 系统重要组件宜设立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位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用防止机械碰撞等损伤办法。     系统组件应具备耐腐蚀性能,当系统组件处在重度腐蚀环境中时,应采用防腐蚀保护办法。 3.3.2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立分区控制阀。每个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宜设立泄放实验阀。 3.3.3 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立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批示阀组。 3.3.4 分区控制阀宜接近防护区设立,并应设立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位置。     分区控制阀上宜设立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配水干管上设立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3.3.5 闭式系统最高点处宜设立手动排气阀,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管网应设立试水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水阀前应设立压力表;     2 试水阀出口流量系数应与一只喷头流量系数等效;     3 试水阀接口大小应与管网末端管道一致,测试水排放不应对人员和设备等导致危害。 3.3.6 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其管网宜均衡布置。 3.3.7 系统管网最低点处应设立泄水阀。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适当横跨变压器顶部,且不应影响设备正常操作。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布满水时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表3.3.9规定。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解决,并应采用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办法。 表3.3.9 系统管道支、吊架间距   3.3.10 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拨法制造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她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称金属管道。管道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标《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关于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不大于3.50MPa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标《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她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022Cr17Ni12Mo2金属管道。 3.3.11 系统管道连接件材质应与管道相似。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 3.3.12 系统组件、管道和管道附件公称压力不应不大于系统最大设计工作压力。对于泵组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管道、管道附件、阀门公称压力,不应不大于1.0 MPa。 3.3.13 设立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用静电导除办法。   条文阐明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3.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重要组件设立位置,以避免外力破坏,保证各组件能正常发挥作用。     此外,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喷头孔径小,当管道设备、阀组等锈蚀时,很容易导致喷头堵塞。同步,细水雾喷头自身也需要有良好耐腐蚀性能,以防止喷头锈蚀影响其雾滴直径、雾化角、流量特性等,进而影响其灭火效能。为此,规定系统组件要选用防锈材质或采用防腐蚀办法。 3.3.2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和泄放实验阀设立规定。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平时保持关闭,火灾时可以接受控制信号自动启动,使细水雾向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喷放。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可选用电磁阀、电动阀、气动阀、雨淋阀等自动控制阀组,有些厂家称为选取阀、分派阀,本规范统一称作分区控制阀。     开式系统泄放实验阀与闭式系统试水阀相相应,但不但用于试水(冷喷实验),也具备阀门检修时泄放功能。在开式系统每个分区控制阀上,建议尽量留出出口以连接泄放实验阀,或在控制阀后管道上选取低点位置设立泄放实验阀。泄放实验间出口需要设立可接泄水口和可接试水喷头接口。 3.3.3 本条规定了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设立规定。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平时保持启动,重要用于切断管网供水水源,以便系统排空、检修管网及更换喷头等。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规定采用品有明显启闭标志阀门或专用于消防信号阀。使用信号阀时,其启动状态要可以反馈到消防控制室;使用普通阀门时,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防止误操作,导致配水管道断水。 3.3.4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及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共同设立规定。     分区控制阀多设立在防护区外,普通采用集中或分散设立两种方式。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分区控制阀可设立在保护对象附近不受火灾影响且便于操作处。     规范规定分区控制阀后主管道上设立压力开关等信号反馈装置,是为了反馈系统与否喷放细水雾信号,并不是用于启动水泵。当系统选取雨淋阀组等自身带有压力开关阀组作为分区控制阀时,不需增设压力开关。 3.3.5 本条规定了闭式系统中排气阀和试水阀设立规定。 闭式系统排气阀规定设立在所属区段管道最高点,在系统管网布满水形成准工作状态时使用,为了可靠,多采用手动排气阀。     闭式系统试水阀规定设立在管网末端,其口径和管网末端口径相等。 3.3.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泄水阀设立规定。泄水阀设立位置要视系统管网布置状况而定,在系统管网最低点处需要设立泄水总阀。对于泵组系统,管网最低点普通 在水泵出口处。若系统管网最低点不止一处,则还要依照管网状况设立各种泄水阀。 3.3.9 本条规定了系统管道支、吊架设立位置、间距及承重规定,以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牢固,不产生径向晃动和轴向窜动。表中规定数值参照了NFPA 750有关规定,见表2。 表2 管道吊架最大间距(NFPA 750)       当系统工作压力较高时,系统管道固定需要采用防晃办法。防晃支架设立可参照现行国标《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有关规定。 3.3.10 本条规定了系统管道材质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符合规定管道材质是保证系统正常工作必要保证,细水雾喷头喷孔较小,为防止喷头堵塞,影响灭火效果,需要采用能防止管道锈蚀、不利于微生物滋生管材。同步,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压力高,对管道承压能力规定高。因而,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材质选取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所区别。     无论欧盟原则CEN/TS 14972,还是美国消防协会原则NF-PA 750,都强调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耐腐蚀性能,并规定首选不锈钢管道。本规范参照国际原则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管道防腐、承压等有关规定并兼顾经济性,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材质采用冷拔法制造奥氏体不锈钢管。当采用其她管材时,需要证明其耐火、耐腐蚀性能、耐压性能不低于本条规定相应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性能。     当系统工作压力较高时,要提高管道耐腐蚀性能和承压能力规定。鉴于既有各种规格奥氏体不锈钢管,为便于选取并保证质量,本条结合现行国标《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拟定了管材详细牌号。本条规定牌号为022Crl7Nil2Mo2奥氏体不锈钢,相应统一数字代号为S31603,即原316L。S31603号不锈钢含碳量不大于0.030%,并且具有2%~3%钼元素,与S30408和S30403号不锈钢(即原304和304L)相比,提高了对还原性盐、无机酸和有机酸、碱类耐腐蚀性能和抗应力腐蚀性能;与S31608号不锈钢(即原316)相比,具备更好加工性能。     管道壁厚需要依照系统设计工作压力选用,管道规格和壁厚等要符合相应国标规定,不锈钢无缝管规格可参照表3进行选取。表3摘录自现行国标《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容许偏差》GB/T 17395。 表3 不锈钢无缝管惯用规格   3.3.1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连接方式。     焊接时强调采用氩弧焊工艺,以尽量减少焊接时因高温导致管道内氧化。管件材质规定与管道相似,以保证管件耐腐蚀性,不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 3.3.1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各组件压力规定。     条文中“工作压力”,是指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分派管网中流动介质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对于瓶组系统,是指储气容器充装氮气后,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储气容器压力或减压装置出口压力;对于泵组系统,是指水泵在额定流量条件下最大输出压力。 3.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在喷放细水雾时,流体在管道内压力和流速均较高,容易导致管网产生静电。本条规定重要为防止这些静电在管网中积聚产生火花而引起爆炸危险。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I 设计参数 3.4.1 喷头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不大于1.20MPa。 3.4.2 闭式系统喷雾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仿实验拟定。     当喷头设计工作压力不不大于10MPa时,闭式系统也可依照喷头安装高度按表3.4.2规定拟定系统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布置间距;当喷头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时,应经实验拟定。 表3.4.2 闭式系统啧雾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3.4.3 闭式系统作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40m2。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3.4.4 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仿实验拟定,也可依照喷头安装高度按表3.4.4拟定系统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布置间距。 表3.4.4 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喷雾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     3.4.5 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不不大于3个。     单个防护区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适当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适当超过260 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别成各种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适当超过3000 m3,对于瓶组系统不适当超过260 m3;     2 当各分区火灾危险性相似或相近时,系统设计参数可依照其中容积最大分区参数拟定;     3 当各分区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别时,系统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参数拟定;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仿实验拟定。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当保护具备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合时,系统设计参数应依照产品认证检查时,国家授权认证检查机构依照现行国标《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认证检查时获得实验数据拟定,且不应超过实验限定条件。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拟定:     1 对于外形规则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外表面面积;     2 对于外形不规则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最小规则形体外表面面积;     3 对于也许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保护对象,除应符合本条第1或2款规定外,还应涉及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也许影响到区域水平投影面积。 3.4.8 开式系统设计响应时间不应不不大于30s。     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步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不不大于2s。 3.4.9 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合时,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不大于30min;     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具有可燃液体机械设备间时,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不大于20min;     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火灾时,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不大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不大于15min;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仿实验灭火时间2倍拟定,且不适当不大于10min。 3.4.10 为拟定系统设计参数实体火灾模仿实验应由国家授权机构实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仿实验成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不大于实验所用喷雾强度;     2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不大于实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     3 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不不大于实验时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4 喷头安装角度应与实验安装角度一致。 II 水力计算 3.4.11 系统管道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f——管道水头损失,涉及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MPa);     Q——管道流量(L/min);     L——管道计算长度,涉及管段长度和该管段内管接件、阀门等当量长度(m);     d——管道内径(mm);     f——摩阻系数,依照Re和△值按图3.4.11拟定;     ρ——流体密度(kg/m3),依照表3.4.11拟定;     Re——雷诺数;     μ——动力黏度(cp),依照表3.4. 11拟定;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mm),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mm。 表3.4.11 水密度及其动力黏度系数   3.4.12 当系统管径不不大于或等于20mm且流速不大于7.6m/s时,其管道水头损失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海澄-威廉系数;对于钢管和不锈钢管,取130。 3.4.13 管件和阀门局部水头损失宜依照其当量长度计算。 3.4.14 系统管道内水流速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0m/s,不应超过20m/s。 3.4.15 系统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t——系统设计供水压力(MPa);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高程差(MPa);       Ps——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MPa)。 3.4.16 喷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头设计流量(L/min);       K——喷头流量系数[L/min/(MPa)1/2];       P——喷头设计工作压力(MPa)。 3.4.17 系统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min);       n——计算喷头数;       qi——计算喷头设计流量(L/min)。 3.4.18 闭式系统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计算面积内所有喷头流量之和。      一套采用全沉没应用方式保护各种防护区开式系统,其设计流量应为其中最大一种防护区内喷头流量之和。当防护区间无耐火构件分隔且相邻时,系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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