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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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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 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措施》已于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署一定时限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用途、期限和其它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计划等相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该以出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能够根据本措施要求,经过租赁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能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法进行。其中含有竞投(买)条件项目用地,应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 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该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久租赁。短期租赁通常不超出5年,长久租赁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要求经营期限。 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考当地市场价格评定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 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要求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使用管理参考土地出让业务费实施。 第十条 土地租赁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签署,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一)租赁协议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用途和其它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拆迁赔偿安置费用或征地赔偿费用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时间、幅度; (七)租金支付时间和方法; (八)租赁地块交付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协议终止时地上附着物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方法;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该在土地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计划区内,根据本措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该依法先向城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该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土地用途或其它土地使用条件,应该依法报经同意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署土地租赁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能够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其使用范围内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四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该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出该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下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该依法办理她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赔偿安置费用或征地赔偿费用,和承租人自行拆迁,其承租土地使用权能够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赔偿安置费用或征地赔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其承租土地使用权能够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定价格或标定地价60%。 前款要求以外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该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不得超出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下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协议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继续推行。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或合并、分立,土地租赁协议能够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全部权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继续推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自然人死亡,土地租赁协议能够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正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推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能够依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实际情况给对应赔偿后收回。 第二十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享受优先承租权。 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应该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该给予同意。准予同意,应该重新签署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同意,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租赁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施行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土地租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土地租赁协议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专题词:法律 国土 租赁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月21日印发 共印7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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