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手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审计方案质量控制第三章 审计通知书质量控制第四章 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第六章 审计日志质量控制第七章 审计汇报质量控制第八章 后续审计质量控制第九章 内部审计档案质量控制第十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手册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志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汇报、归集审计档案和实施后续审计等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
2、目计划应该考虑审计项目标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第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该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需要审计项目,应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审计项目标性质、复杂程度立即间限制,选派含有负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和该项目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组员,经济责任审计时还应指定廉政监督员。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六条 本手册适适用于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
3、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其它审计项目如专题审计调查参考本手册实施。第二章 审计方案质量控制第七条 本手册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成预期审计目标,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对审计工作所作计划和安排。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该编制审计方案。第九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该依据审计项目标规模和性质,安排合适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相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第十条 审前调查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下列基础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础情况1、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2、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3、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
4、; 4、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5、相关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 6、重大会计政策选择及变动情况; 7、以前年度接收审计情况及其审计汇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8、会计电算化程度及和审计工作相关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情况;9、其它需要了解情况。(二)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基础情况1、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基础情况;2、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其推行职责情况; 3、被审计责任人任职前上任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情况;4、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决议制订实施情况;5、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及廉洁自律情况。6、其它需要了解情况。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应该搜集和审计项目相关下列资料:
5、(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会计资料;(三)关键会议统计和相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它需要搜集资料。 第十二条 审前调查能够依据需要选择下列方法: (一)到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三)走访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四)其它方法。十三条 审前调查通常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能够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关键内容包含: (一)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名称和基础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
6、关键性水平确实定和审计风险评定; (五)审计范围、内容、关键和对审计目标相关键影响审计事项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日期; (九)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方案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任务。确定审计目标时,应该考虑下列原因: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对审计项目标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相关情况; (四)审计组组员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它需要考虑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该分析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相关情况,确定关键性
7、水平和评定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关键。 审计组应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靠内部控制。依靠内部控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动或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靠内部控制,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活动或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对规模较小或业务简单审计项目,能够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范围、内容和关键。第十七条 审计方案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所属会计期间和相关审计事项。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具体审计事项和所要达成具体审计目标。第
8、十九条 审计方案审计关键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相关键影响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该对审前调查所取得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关键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关键。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相关键影响审计事项应该确定审计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该能够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组员及其分工时,应该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相关要求要求。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主审)具体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审核,报其主管领导同意,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
9、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应该对审计方案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可行性; (二)关键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定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关键合适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合适性; (七)其它需要审核事项。第二十四条 审计方案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审核和其主管领导同意。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调整审计方案: (一)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关键、步骤和方法; (二)审计组人员发生改变,足以影响审计方案实施; (三)审计中发觉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关键; (四)审计范围受到
10、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 (五)其它需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计方案中下列事项调整应该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同意: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关键; (二)关键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关键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组员。 第二十七条 审计方案中下列事项调整应该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需要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根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办理调整审计方案审批手续,能够口头请示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或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该立即补
11、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该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关键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定过程和审计方案调整情况加以统计。 第三章 审计通知书质量控制第三十条 本手册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接收审计书面文书。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经过同意后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基础内容:(一)审计依据(二)被审计责任人姓名,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三)审计目标及审计范围;(四)审计时间;(五)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应提供具体资料和其它必需帮助;(六)审计小组名单;(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责任人签章
12、和签发日期。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三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需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包含组织内个人责任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责任人。第三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应要求被审计责任人,将自己负有经济责任事项如述职汇报等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该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责任人就和审计事项相关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其它相关情况作出承诺。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13、知书时,送达人应在审计文书送达文回证上注明签收情况,并要求收件人署名。第四章 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第三十八条 本手册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经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提议依据。第三十九条 审计证据形式包含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判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和其它证据。 第四十条 审计证据必需含有客观性、相关性、充足性和正当性。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标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充足性和正当性给予复核。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搜集和审计事项相关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要求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单位内部
14、相关制度行为和对审计结论相关键影响审计事项,应该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它审计事项在审计日志中记载审计事项查证过程和结果,必需时能够附有审计证据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该考虑下列基础原因:(一)合适抽样方法;(二)合理审计风险水平。证据充足性和审计风险水平亲密相关,能够接收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数量就越多;(三)成本和效率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证据成本和证据效益对比。但对于关键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高低作为降低必需审计程序理由;(四)具体审计事项关键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定具体审计事项关键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决议
15、。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根据下列方法搜集审计证据: (一)经过检验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应该取得和审计事项相关会计资料、会议统计、文件、协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承诺书、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述职汇报等资料,和审计人员编制汇总表、调整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经过监督盘点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应该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署名; (三)经过观察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应该编制观察统计,注明观察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经过调查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应该取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书面材料或口头统计,并注明调查事项、内容、方法和调查结果等情况,并由内
16、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署名。参与调查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经过函证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对于取得被函证单位或个人回函,编制函证统计,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经过计算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应该编制计算表或计算工作统计,注明计算事项,所依据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 (七)经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搜集审计证据,应该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关键比率或趋势和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差异情况。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能够搜集能够证实审计事项原始资料、相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不宜取得原始资料、相关文件和实物,也能够采取文字统计、摘录、复印、拍
17、照、转储、下载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搜集实物证据时,应该注明实物全部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法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搜集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时,应该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运行环境、系统和存放地点、存放方法等情况。必需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能够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相关键影响审计事项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实施后难以取得充足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实施追加或替换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足审计证据,应该由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确定,并在审计日志中给予统计和审计汇
18、报中给予反应。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聘用其它专业机构或教授对审计项目标一些特殊问题进行判定,以判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可靠性负责。第五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存在有异议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深入核实。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该由证据提供者署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署名或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署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条 取得审计证据数量较大,能够编制汇总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署名或盖章。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对取得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定和归纳。根据审计事项分类,根据审计证据和审计事项相关程度
19、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定,决定取舍,剔除和审计事项无关、无效、反复、冗余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五十三条 经过分析、判定和归纳审计证据,应该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对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后;必需时,能够附在对应审计日志以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日志以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该根据本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编制书面材料,附在对应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日志以后。第五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该监督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搜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觉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应该责成内部审计人员深入取证。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第五
20、十五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工作统计,是联络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桥梁。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成以下目标:(一)为形成审计汇报提供依据;(二)说明审计目标实现程度;(三)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程度;(四)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照内部审计准则;(五)为以后审计工作提供参考;(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第五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统计清楚,结论明确,客观反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制订及实施情况,并包含和形成审计结论和提议相关全部关键事项。第五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责
21、任人姓名;(二)审计事项及其会计期间或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统计;(四)审计结论;(五)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八)相关附件。第五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该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该经过审计证据索引号来表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该将审计证据附在和其关系最亲密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它审计工作底稿上给予注明。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复核要求和责任。第六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一)审计
22、方案确定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方案确定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实施;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足; (五)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合适; (七)其它相关关键事项。 第六十二条 假如发觉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第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立即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第六章 审计日志质量控制第六十四条 本手册所称审计日志是内部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次序反应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书面统计。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
23、员应该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志。 第六十六条 审计日志要素包含: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六十七条 审计日志记载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含: (一)审计事项名称; (二)实施审计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判定和查证结果; (五)其它需要统计情况。 第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真实、完整地统计审计日志,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它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志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七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同时负担多个审计事项
24、,应该在同一审计日志中依次记载;多名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负担同一审计事项,应该在各自审计日志中分别记载。 第七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违反国家要求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对审计结论相关键影响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在编写审计日志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十二条 审计日志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关系应该在审计日志中经过索引号加以注明。第七章 审计汇报质量控制第七十三条 本手册所称审计汇报是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实施必需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书面文书。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该提出审计汇
25、报。第七十五条 审计汇报应该客观、完整、清楚、立即、含有建设性,并表现关键性标准。第七十六条 审计汇报包含下列基础要素: (一) 标题; (二)编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责任人; (四)审计项目名称;(五)内容; (六)出具部门; (七)日期。(八)签章。 第七十七条 审计汇报内容包含: (一) 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实施情况。审计实施情况包含审计范围、审计关键、审计方法和审计实施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包含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经济活动所属会计期间和相关审计事项。(二)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通常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和审计相关会计资料、其它证实材料真实
26、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审计实施依据和审计发觉问题定性依据,即实施审计和提出审计问题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要求。(四)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基础情况,被审计单位基础情况包含被审计单位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被审计责任人基础情况包含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推行职责情况、经济决议制订实施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情况等。(五)审计评价意见,即依据不一样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发表审计评价应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专业判定,并考虑关键性水平、可接收审计风险、审计发
27、觉问题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原因。审计汇报只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包含、审计证据不充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事项,不作出审计评价。(五)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觉关键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六)审计提议:审计汇报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善财务收支管理意见和提议。第七十八条 审计组应该将审计汇报、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其它相关材料,报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复核。第七十九条 审计汇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征求意见,同时还应送达审计汇报征求意见书。审计汇报征求意见书是指审计组将审计汇报发送到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征求意见一
28、个证实性文书。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应对征求意见审计汇报(审计汇报征求意见稿)签署书面意见并签章,若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人员给予注明。第八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汇报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审计组应该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确有不妥之处,应该修改审计汇报,必需时,再次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 审计汇报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 第八十一条 审计汇报征求意见稿经过必需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反馈意见立即送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复核。第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应该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
29、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足; (四)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交处理是否合适;(六)其它需要复核事项。第八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应该做出审计决定并报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复核。审计决定必需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引使用方法律、法规合适,处理处罚合适。第八十四条 审计汇报、审计决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业务会议应该在充足讨论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第八十五条 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统计工作,并依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汇报。第八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将审计汇
30、报、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汇报书面意见,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批。第八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将出具审计汇报、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第八十八条 送达审计汇报征求意见稿、审计汇报、审计决定时,送达人应在审计文书送达文回证上注明签收情况,并要求收件人署名。第八章 后续审计质量控制第八十九条 本手册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觉问题所采取纠正方法。第九十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汇报送达3个月内实施后续审计,检验审计提议采纳落实情况。第九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
31、排,编制后续审计方案。第九十二条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础原因:(一)审计决定和提议关键性;(二)纠正方法复杂性;(三)落实纠正方法所需要期限和成本;(四)纠正方法失败可能产生影响;(五)被审计单位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第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提议是否仍然可行。假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或其它原因发生改变,使原有审计决定和提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需修订。第九十四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它考虑,决定对审计发觉问题不采取纠正方法,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应向单位领导汇报。第九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后续审计实施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
32、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汇报。第九章 内部审计档案质量控制第九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含有保留价值多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统计。第九十七条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标准,审计文件材料搜集、整理、立卷由审计组负责。第九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假如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需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或其主管领导同意。第九十九条 审计组应该根据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搜集和审计项目相关材料,建立审计档案。第一百条 审计组应该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即搜集审计项目标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止后,立
33、卷责任人立即办理立卷手续。第一百零一条 立卷责任人应该将和审计项目相关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关键是审计汇报及审计业务会议统计、复核意见、审计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汇报书面意见等审计汇报形成过程中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实类文件材料,关键是审计公告文件、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被审计责任人述职汇报、审计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关键是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对象指示文件、干部管理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和审计事项相关举报材料、审计方案及审前调查统计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备查类文件
34、材料,关键是不能归入前三项其它文件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文件材料应根据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止年度立卷。 第一百零三条立卷责任人应该根据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文件材料根据结论类、证实类、立项类和备查类次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取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关键程度排列; (三)证实类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和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次序排列; (四)立项类根据文件材料形成时间次序,并结合文件材料关键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根据文件材料形成时间次序,并结合文件材料关键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
35、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根据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指示在前汇报在后、关键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次序排列; (七)审计日志以人为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确定名单前后次序排列,能够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一百零四条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审查验收。 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根据相关要求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应该责成相关人员更正或提出改善意见和处理方案。 第一百零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根据要求期限将检验合格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本手册所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是指审计组组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行为,应该负担对应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对审计事项真实性、完整性、正当性负责,审计组长(主审)对审计项目标具体实施,对审计内容合适性及其复核意见负责,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主审)因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重大审计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主审)应负担其对应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组提供审计汇报是正确,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因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重大审计风险,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人负担对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