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编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合同签署人的权益,合同签署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合同签署人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应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合同签署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合同签署对方责任部分的内容;三、合同签署人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本合同应填写完整。本合同及附件中预留的空白处,如勿需填写,应用斜线划掉,以示该空白处不生效;如未填写也未用斜线划掉,是为该空白处不生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填写内容
2、如涂改无效。借 款 人: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邮 政 编 码: 电 话:传 真: 开 户 行 及 账 号:贷 款 人: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乙方作为受托人的“ ”项下信托资金。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种类: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第 1 种类的贷款: 1、短期贷款 2、中期贷款 3、长期贷款第二
3、条 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实际贷款金额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贷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贷款用途: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 ,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6),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按 月 (月/季/年/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的20日/每年第四季度末月的20日/贷款到期日)。2、付息
4、日为每个结息日的下一日,首次付息日为2018年【】月【】日,如付息日逢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基准利率下调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基准利率上调时,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利率:(1)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2)乙方根据收到的贷款利率调整的文件规定确定利率调整日期,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第五条 提款:1、甲方按下列计划提款,计划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序次提款日期提款金额2018年 月 日¥ 元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如更改提款时间
5、及/或提款金额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前 2 个银行工作日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2 个银行工作日的提款宽限期,宽限期满未提取的贷款自动取消,甲方不得再提款。3、甲方应于每次拟提款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不可撤销的提款通知书或借款凭证或其它提款通知。乙方审核同意后,凭此支付贷款,并以此作为该笔提款的借据。第六条 还款方式:1、甲方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序次还款日期还款金额2、甲方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 账号:开户行: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个日历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
6、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第七条 贷款展期: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30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乙方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3、甲方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甲方的信息、本合同项下甲
7、方的贷款信息及相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合同项下的担保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3、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
8、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及营业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重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8、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9、如保证人出现停
9、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10、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前三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送交变更后的工商注册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
10、当予以查询的除外。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取贷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违约金。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因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乙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甲方同意如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对应的信托向监管部门报备未获通过,或信托项下委托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信托资金等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贷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
11、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它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委托银行机构从甲方在贷款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任何账户(公积金、工会费等公益性账户除外)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等,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扣收当日贷款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公布的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1) 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2) 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至第九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3) 甲方向
12、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4) 甲方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5) 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6) 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7)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5、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除行使本条第四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
13、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即罚息年利率为【12.0】%。6、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除行使本条第四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本金,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日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9.0】%,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7、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信息查询费(含所有权信息、查封信息、抵押信息等)、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
14、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第十四条 公证: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
15、,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第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等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信托资金运用的融资人/用款人,应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认购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一) 项执行。(一)甲
16、方将保障基金缴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由乙方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编号为【2018JHXT0077-RZ-XB01】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进行约定。(二)甲方委托乙方将其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于融资资金发放前,从融资款项中直接划付至乙方保障基金专户,由乙方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编号为/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进行约定。(三)甲方应缴纳的保障基金由乙方代为垫付,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编号为/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进行约定。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17、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其它: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和其它材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4、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
18、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和传真号码,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确认:合同首部地址为彼此有效通讯地址,任一方以及法院、仲裁机构以快递方式向对方以下地址发出书面函件及诉讼、仲裁文书的,接收方拒绝签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任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通知按
19、上述规则视为被对方收到前,原地址视为没有变化。甲、乙双方对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之有效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其提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5、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乙方作为贷款人,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需甲方准确提供以下增值税开票信息:6、本合同正本一式 伍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贰 份,其他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盖章: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