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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完善安全保卫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2条 安全保卫档案包括:综合文书类、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类、录像监控设备类、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类、公检法等有权部门来函查询类、经济民警类。
第3条 安全保卫档案归档要求
(一)综合文书类档案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及会议记录;
2、与各级签订的安全防范责任书及与当地公安部门签订的安全联防协议书;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
4、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报告、请示和领导批示等资料;
5、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自卫防范器械的种类及数量、防暴预案演练、违规处罚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等记录;
6、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账册;
7、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结果;
8、公安部门的通知、批复、决定等文件材料;
9、与押运公司、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签定的合同等资料。
10、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报案材料,司法定性处理材料以及对涉案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
(二)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类档案内容包括:
1、金融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准予施工通知书》、《安全设施合格证》;
4、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5、安全防范设施竣工图纸:
(1)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工程设计(全套)图;
(2)消防工程的平面竣工图、系统竣工图、验收资料、消防主要设备合格证、消防系统维修合同;
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明;
7、产品安全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8、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9、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工程应提供由监理单位或保卫部门制作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位,金库建设工程应提供由监理单位制作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10、营业场所安装110联网报警设施的施工单位资质文件、设施的品牌、型号、探头数量等资料;
11、相关资料的电子光盘。
(三)录像监控设备类档案内容包括:
1、录像监控设备布置设计图纸;
2、录像监控施工单位资质;
3、录像监控主机、录像枪品牌、型号、数量等资料;
4、检查、维修、更换等记录资料。
(四)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类档案内容包括:
1、自助设备安装申报审批表;
2、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意见表;
3、设置自助设备备案登记表;
4、对自助设备进行录像监控的设备验收意见书;
5、每年按各类自助设备验收的时间先后顺序订装归档。
(五)公、检、法等有权部门来函查询类档案内容包括:
1、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资料的单位介绍信、通知书;
2、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
3、有权机关经办人领取查询结果签收记录;
4、办理结果附在有权机关的介绍信、法律文书后面,每月装订归档保管;
5、有权机关查阅、调取录像资料登记薄。
(六)经济民警类档案内容包括:
1、相关单位部门来文、经济民警管理规定、基本制度、操作规范,枪支弹药、警械管理规定等文件资料;
2、案件事故情况、通报、材料、治安动态信息,上级工作计划(训练计划)、部署、指示、考核方案,上级工作总结,本级工作总结,应急处置预案,上级和本级简报;
3、警队花名册、警员退警、无犯罪证明、招警审批表及批复,服装账册,相关各类登记表、统计表、汇总表、分布表、荣誉证书、奖状、奖旗等;
4、经警个人档案资料;
(1)招聘时的各种资料,材料;
(2)军事业务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鉴定材料;
(3)年度考核、审查登记表、鉴定材料,各项奖励、处罚登记材料;
(4)经警执勤证、持枪证复印件;
(5)经警本人的签名笔迹和指纹印模。
(七)其他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公安部门来文、总行发文、辖下网点上报案件情况、上级部门要求填报的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章 安全保卫档案保管
第4条 安全保卫档案应于次年一月份整理、装订成册、进行归档,以便备查。
第5条 安全保卫档案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保证档案的完整性,防止散失及遗失。
管理安全保卫档案人员换岗、离职,安全档案需进行移交。安全档案所有资料应列好清单,全部移交指定人员后方可办理有关变动、离岗等手续。安全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要由本单位安全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6条 安全保卫档案的调阅
(一)外单位有关人员需要查阅资料时,必须先由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查阅;
(二)国家有权部门需查阅、复印时,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有权部门的正式公文或介绍信,由本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查阅、复印;
(三)调阅时,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陪同,查阅人需要索取复印有关证据和资料时应在不损坏原件情况下,方可抄录和复印;
(四)调阅的安全保卫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
(五)档案资料严禁外借,确因需要临时调出时,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调出,记录原因、外借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确认,借用结束及时归档;
(六)凡调阅安全保卫档案资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或遗失安全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秘密;
(七)对调阅归还的安全档案资料,要检查其完整性,并经核对资料无误后在安全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上签收,注明日期,若档案管理人员发现档案资料不完整或有变动应拒绝接受,并立即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四章 安全保卫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及销毁
第七条 安全保卫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
(一)一般综合文书类档案保管期10年。
(二)上级部门关于保卫工作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文件重要的保管期永久,一般的10年。
(三)总行制订的关于保卫工作的制度、规定重要的保管期永久,一般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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