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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联保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保函、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经过年审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三)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四)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连续2年盈利;
(六)企业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在B级(含)以上;
(七)企业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八)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1)小企业缴纳原则上不少于自身核定贷款额度的20%作为保证金(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质押存单到期日需等于贷款业务到期日),与我行业务合作1年以上且资信良好的小企业成员,可缴纳不少于自身核定贷款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2)中型企业缴纳不少于自身核定贷款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原则上在我行办理;
(十)原则上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章 联保小组构成
第六条 申请联保业务的联保小组借款人至少在3家(含)以上,原则上不超过7家。
第七条 联保小组借款人之间应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联保小组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
(一)同行业优势企业;
(二)上下游企业;
(三)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保小组:
(一)联保小组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二)联保小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保小组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
(三)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
以上情况如组成联保小组,应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并分析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九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署《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授权书》(附件1)。
(二)递交申请。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交《xx银行公司类业务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xx银行公司类业务申请表》(由联保小组成员协商决定后分别提交)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立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7户;
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如客户在我行申请授信前已参加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其在我行贷款提款前要退出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或不再新增其他银行联保授信和提款;
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
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四)签订合同。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
第十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经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相关联保协议和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相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可以解散。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联保贷款额度管理
(一)联保小组单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整体额度的30%,优质小企业和中型企业的授信额度可根据其整体情况适度放大。
(二)联保小组中单个企业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可循环使用。
(三)对联保小组各成员核定的授信额度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实力、承贷能力来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授信额度宜大致相当,充分发挥横向约束和有效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联保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第十五条 联保授信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一)按月付息、分期还款的方式;
(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需提供经营资质证书或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
4.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5.企业最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6.企业在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电费发票;
7.企业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在各家银行融资明细及对外担保明细;
9.联保小组成员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委托书;
10.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经办行客户经理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初选,对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附件2)、联保承诺书(附件3),开展授信前调查。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
经办行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规定有关要求进行调查,联保业务由客户经理进行双人实地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核实资料,包括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场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基本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是否与资料相一致;
(二)考察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员工情况、经营场所、产品的市场前景等;
(三)分析客户偿债能力和收益情况,判断本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并对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担保方式及相关避险措施等提出意见。
经办行应根据贷前调查情况撰写送审材料,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
各级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准入审查后,报各级授信评审部门。各级授信评审部门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查尽职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并组织进行业务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上报单位。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行按授信批复进行条件落实;
(二)联保授信业务中,先签订《联保融资额度合同》(附件4),具体使用融资额度时,根据具体使用的融资种类,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融资合同;
(三)在联保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必须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资信情况、企业规模及授信批复落实保证金,并与联保小组借款人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附件5);
(四)联保小组借款人与我行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附件6)。原则上要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向我行出具《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附件7);
(五)经办行客户经理按现行放款办法,向放款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放款中心根据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要求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行须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联保授信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经办行应按照联保合同约定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
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可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15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
如果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逾期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15日之内将剩余逾期贷款本息偿还并按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补足相应质押存款或保证金存款,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
第二十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按照联保合同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我行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经办行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重组、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应建立联保授信的退出机制。联保小组发生违约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联保授信,并提前收回联保授信。
(一)联保小组成员大量出售资产;
(二)联保小组成员关联交易频繁,存在转移利润的倾向;
(三)联保小组成员利润大幅下降;
(四)其他风险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应根据本办法及《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要求,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经营机构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保授信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保授信本息收回后,我行应将借款人贷款使用期间的信用记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确需办理联保业务的,需报经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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