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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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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x银行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合作,开拓信贷业务市场,有效 防范信贷经营风险,根据x人民银行积极运用买方信贷,开拓国内 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买方信贷,是指在xx银行开立帐户的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的申请,由xx银行向买方企业发放贷款,仅限于购买卖方企业产品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行之间纵向联动,横向配合,充分发挥x银行系统整体功能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形式及职责   第四条    买方信贷业务按照统一领导、系统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总行为牵头行,卖方 企业所在地省级分行为主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分行为协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支行为 经办行。 第五条    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支持卖方企业名单,批准对卖方企业提供总 的买方信贷额度,审查、审批买方信贷项目,指导、协调各分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对买方信贷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究解决买方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主办行负责推荐卖方企业并经总行授权与卖方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或买方信 贷合作协议,审核上报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及时了解卖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发展动态,分析银企合作关系发展态势,跟踪落实银企合作协议执行情况,主动与协办行沟通信息,向总行报告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 第七条  协办行负责所辖地区买方信贷管理,负责了解辖内买方信贷需求,落实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计划,在总行信贷授权范围内,按程序审查审批贷款,监督并定期上报买方信贷执行情况,及时与主办行沟通信息。 第八条  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贷款申请,按信贷管理规定和转授权管理要求发放贷款,负责信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收回,密切与买方企业的银企合作关系,及时向省分行上报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  第九条  x银行只负责对买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实现其购销经济活动中所购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时间等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购销双方依照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解决,x银行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   第三章  买方信贷业务的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卖方企业提出买方信贷业务及额度需求申请, 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可对其开办买方信贷业务。 第十二条  卖方企业应是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及国家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支柱企业,应具备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大、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途,符合xx银行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济效益好,并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愿与xx银行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买方企业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和xx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营管理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并愿与x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  买方信贷计划及资金配置   第十四条  买方信贷计划包括买方信贷总额度和买方信贷贷款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买方信贷总额度,列入总行信贷计划。 第十六条  买方信贷贷款年度执行计划。根据协办行申请,在买方信贷总额度内,由总行向协办行下达买方信贷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协办行要监督经办行买方信贷贷款计划使用和贷款进度,买方信贷贷款发放后,要及时报总行备案。总行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及时调整买方信贷项目贷款计划,监督协办行买方信贷贷款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买方信贷的资金需求,实行优先的原则,确保买方信贷项目贷款计划的落实。 第十九条  协办行将买方信贷贷款计划纳入协办行的资金营运计划,并随贷款计划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章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框架协议,卖方企业直接向主办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买方企业向经办行提出买方信贷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主办行将卖方企业买方信贷需求报总行,由总行对协办行下达项目建议书。经办行将买方企业买方信贷申请报协办行。 第二十二条  协办行在总行下达的项目建议书中,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项目依贷款程序审批并报总行审定。属于总行审批权限的,由协办行将买方信贷申请及贷款调查报告报送总行,由总行组织评估和审查。总行审批后,将买方信贷总额度及买方信贷年度贷款执行计划下达协办行,并同时抄送主办行。 第二十三条  协办行接到总行的项目计划后下达到经办行,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要认真审核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及主办行传来 的有关单证,应买方企业要求及时将货款汇至卖方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帐户,使卖方企业收到货款,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买方信贷贷款的发放,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农行向买方企业直接发放贷款的形式。也可以实行在贷款审批完成后,由买方用户将商业汇票向指定农行申请银行承兑。 卖方企业可持经承兑的汇票向农行申请贴现。 第二十六条  买方信贷贷款发放金额一般不超过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金额的70%,最高不得超过85%。 第二十七条  买方信贷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5年)。 第二十八条  办理买方信贷,一般由买方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借款人或第三人,也可由卖方企业提供担保或其它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方式。如买卖双方自愿也可由买卖双方企 业对买方信贷承担双重担保,或由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部分实行设备回购方式提供还款保证。 第二十九条  买方信贷所涉及的货物(设备)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业务由买方信贷贷款承贷行代理。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的买方信贷,各级行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落实,除客户的原因或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确实不宜贷款外,原则上应给予贷款支持,及时发放贷款,不得借故拖延不办。 第三十一条  凡是办理买方信贷业务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买方信贷业务,各级行要建立买方信贷业务台帐,按时上报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买卖双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或有意扩大买方信贷额度套取贷款的,一经发现,按《xx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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