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介机构与我行合作的准入标准,规范与我行进行合作的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我行抵(质)押物(权)评估工作质量,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监管,有效防范各类信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我行认定,为我行对公授信客户提供价值评估、资产监管的专业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等。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具体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照“核准认可、动态调整、优胜劣汰、严格保密”的原则,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信息仅限于我行内部掌握使用,严禁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
2、行对中介机构的准入采取申报核准制:一次核定,定期监测,逐年考评,动态调整,优胜劣汰。核准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年度考评通过后方可继续合作。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全行合作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制订和完善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建立谈话提醒制和黑名单制,负责地区中介机构的认定及异地分行中介机构认定名单的核准,对全行合作中介机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本辖区中介机构的初步认定、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初步认定和调整合作中介机构,对合作中介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和年度考评,建立和完善合作中介机构信用
3、档案。 第七条 地区各中心行、营业部的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机构的初审和推荐报送及日常监督与考评。 第三章 调查内容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土地、房产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调查应包括:机构概况、人员构成、业务范围、业务资质、执业质量、主要业绩、收费标准、让利幅度、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等内容。申请入围的中介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出资)的要求,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评估资质,年检合格,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 3、 成立3年以上或在
4、当地执业1年以上; 4、 分支机构需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二)原则上须达到以下专项条件 条 件 名称 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 资产评估 成 立 年限 3 年(含)以上 3 年(含)以上 注 册 资本 省属机构 200 万元(含)以上;市属机构 50 万元(含)以上 省属机构 200 万元(含)以上;市属机构 50 万元(含)以上 省 属 机 构 200 万元(含)以上;市属机构 50 万元(含)以上 业务资格等级 省属机构一级(含)以上;市属机构二级(含)以上 省属机构一级(含)以上;市属机构二级(含)以上 在 职 评估师人数 8 人(含)以上 8 人
5、(含)以上 8 人(含)以上 第九条 对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 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 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 (三) 原则上从事动产监管业务两年以上(含); (四) 原则上与不少于一家银行合作且有正式协议;(五)配备了 6 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时间在 40 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人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
6、要求; (六) 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七) 信用记录良好;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八) 建立完备监管日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每周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九) 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 (十)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异地分行由公司业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初步认定本辖区中介机构及报总行公司部核准,认定结果以分行发文形式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 第十一条 地区各中心行、营业部及当年新设异地分行
7、由风险管理(或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中介机构的初审及推荐,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上报材料,认定合作中介机构,报请分管行长核批发文。 第十二条 我行认定的合作中介机构有效期为 1 年。每年 11 月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牵头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开展年度评核工作,当年底以发文形式公布下一年度合作中介机构名单。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对有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严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评估专业资质和资格、信誉、经验、能力、评估责任承受能力、服务水平及与我行合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 推荐上报合作中介机构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年检证明;
8、 (三)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四) 中介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 中介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注册造价师等评估专业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有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执业资格证明; (七) 中介机构情况简介,包括专业执业人员构成、素质、从业经历,内部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大宗的执业相关记录、与我行合作记录等; (八) 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在推荐上报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及相关年检证明; (二) 税务登记证复
9、印件及最近的年检证明; (三) 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 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负债及或有负债清单及说明; (五)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 监管的大宗货物(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清单; (七) 合作协议及尽职监管承诺; (八) 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在我行开展业务需符合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双方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业务合作关系。与中介机构合作,需以分行(区域由总行)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附录 1、附录
10、2),非我行标准格式的合作协议需提交总行审查,落实审查意见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八条 对合作中介机构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原则。鼓励与诚信、优质的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不符合我行规定及要求的中介机构须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建立地区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对合作中介机构建立谈话提醒制和黑名单制;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建立辖内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对合作中介机构建立谈话提醒制和黑名单制。 第二十条 合作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一) 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分(支)行或委托方企业投诉其服务效率低、服务态度
11、差、不按行业标准收费,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二) 未深入实地进行现场勘察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未对押品存在的明显风险进行揭示的;未能及时合理地回复我行相关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存疑的; (三) 一年内,累计有两笔押品的评估价值比我行内部评估价值高30%的; (四) 超过中介机构资质所具备的业务受理范围、超过执业范围受理评估业务的; (五) 经办评估师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六) 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 与客户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八) 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利害关系; (九) 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 (十) 其他导致评
12、估价值偏离正常市场价值较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合作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我行评估机构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我行应与其中止合作,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用,并取消其参与我行合作中介机构的认定资格:(一)评估时有意隐瞒押品存在的重大影响事项,错误地评估价值,造成我行贷款出现损失的; (二)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三) 三年内累计有不良信用记录两次的; (四) 隐瞒评估机构自身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的; (五) 严重违反行业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 采取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
13、业务的; (七) 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罚款、通报批评的;被当地银行同业协会或银监会列入高估抵押物黑名单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由于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而被媒体曝光的; (十一) 合作期间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含)以上; (十二) 其他损害我行、借款人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对各自的合作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或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过失,存在欺诈行为等情况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及时通报总行。 第二十
14、三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全行合作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行工作人员在参与押品价值评估过程中,不得干预中介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独立执业。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评估项目,总行和各分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进行外部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应及时将被取消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评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1、银行评估公司合
15、作协议 2、银行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合作协议 附录1 银行评估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 乙方: 公司 银行 (甲方)和 公司(乙方)为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并自愿全面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双方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土地评估 房地产评估 其他资产评估 全辖 全省 市 其他: 全辖 全省 市 其他: 全辖 全省 市 其他: 2. 甲方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时,承认并接受乙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愿意接受乙方为甲方及其信贷客户的评估需求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开展抵押贷款、各种资产处置等过程中,甲方可推荐客户
16、到乙方处办理评估及咨询等相关业务。 2甲方的客户若未经甲方推荐自愿到乙方办理,视同甲方推荐予以认可。 3甲方有权依据评估业标准规范和本协议条款对乙方的评估质量进行监督。 4甲方为乙方开展评估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评估通知后,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接受委托,组织评估。乙方在资料收集齐全,并核实其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中必须包含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评估设定、内外彩色照片。 3乙方在对客户的抵押物及其权属进行核实后,认为不符合抵押、处置条件的,或了解到客户的各类风险信息,均有权谢绝评估,并应及时向甲方
17、反映。 4乙方必须指定经甲方认可的评估师和资料传递联络员为甲方推荐的评估业务提供服务,如需进行人员调整则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指定服务人员清单见附件。 5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协调与抵押登记部门的关系,以便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6乙方的收费应尽可能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给予让利优惠,收费标准按照基本价的 折执行。 7乙方将评估所需资料收集完备后,应及时出具报告,最长不得超过 5个工作日。报告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在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状况等,并对处置时可能收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8对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楼
18、盘商品房市场价值分析评估时,乙方应积极协助,提供准确的评估分析报告。 9、 评估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10、 乙方评估师如与甲方推荐的客户或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 乙方指定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市场分析能力。 12、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过失事项 1乙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标的的结构、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属性描述错误或未附标的物彩色照片。 2乙方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评估规范。 3乙方未按规定安排双方事先确认的指定人员为甲方服务。 4评估价值明显偏差或严重偏差。 5乙方
19、在评估过程及评估报告中的其他明显过失。 6乙方与甲方客户接触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泄露客户信息、乱收费等情况的,以及影响甲方声誉的各种行为。 7乙方向其他公司转包我行推荐或委托的业务。 8乙方违反商业合作诚信原则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条 约束条款 1如乙方出现上述过失事项时,第一次发现时,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警告;第二次发现时,甲方有权视情况中止与乙方的合作。 2如乙方的过失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同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本协议的附件包
20、括指定服务人员清单,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7 1-7-2-4 附:服务人员名单格式 评估公司为银行 抵押评估业务指定服务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估价师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年限
21、 职务 学历 年龄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资料传递联络员名单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房产 土地 资产 房产 年 土地 年 资产 年 (公章) 年 月 日 15 1-7-2-4 附录2: 银行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 乙方: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
22、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方式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的业务范围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动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向甲方申请融资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甲方基于乙方对质押物的监管,为出质人或第三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 开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时,乙方或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与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出质人具体签订质押物监管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制度,并对作业流程执行情况和有关单证进行审查监督
23、。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定期对帐,共同做好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事宜。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对双方已确定的合作方式、相关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单证等向其所属分支机构和内部员工进行宣传、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在甲乙双方开展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甲乙双方应向客户推介动产质押融资产品,设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方式,并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作业流程等进行操作,以增强甲乙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的前提下,为对方客户提供适当优惠利率和适当优惠监管费率,以提高甲乙双方合作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推荐融资客户,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内
24、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开展审查、审批。 本条款不得解释为乙方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承诺。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对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本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而无效。 第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质押物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质押物监管义务。同时甲方有权按照质押物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履行监管义务进行监管、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发业务合作的基础性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存续期间签订的质押物监管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