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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资金中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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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额资金中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中介公司审计管理, 明确审计责任, 充分发挥大额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公司总部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集团公司总部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摇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日常经费以外用于指定用途、 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专项资金。第二条摇 本办法所称中介审计公司是指进入集团公司选定范围并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签订服务协议的审计公司。第三条摇 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预算管理、 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第四条摇 大额资金的管理机构包括: 项目主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 项目承接单位主管部门、 项目承接单位执行部门及项目承接财务部门。第五条摇

2、 建设、 修缮等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经中介公司进行审计。 审计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无明确规定的, 参照集团公司相关标准执行。第六条摇 其他专项资金 20 万元以上的支出, 原则上需经中介公司审计, 特殊情况由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第七条摇 大额资金审计主要分为预算审计、 结算审计、 经费审计、 专项审计等。第八条摇 大额资金预算审计。1.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审计需求, 提供阅批件、 项目预算送交财务管理部。2.财务管理部审核项目是否列入总部年度预算 ( 预算如无明细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及有关资料, 如符合送审条件, 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签发委托中介公司审计通知函。 通知函

3、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 金额、 项目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3.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介审计公司送审目录清单, 提供送审文件资料。 送审资料应为纸质文件 (附电子版), 加盖项目主管部门及承办单位公章。4. 送审金额不得高于总部预算。 审计过程中预算内发生的变更洽商, 须取得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超出预算的变更洽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变更洽商 10 万元以内,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领导联签, 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10 万元以上, 由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及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85 万元以上, 经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5. 中介审计结束, 将初审结果

4、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及财务管理部审阅。 如无不妥, 项目主管部门、 承办部门签字盖章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6. 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提交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确认并登记后, 分送有关部门。第九条摇 大额资金结算审计1.项目主管部门向财务管理部提出结算审计需求。2.财务管理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完成报告或竣工报告等, 通知中介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计。3. 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预算审定金额, 送审内容应与预算审计报告相符。 如有变更洽商参照第八条第四款办理。4. 中介审计结束, 将初审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及财务管理部审阅。 如无不妥, 项目主管部门、 承办单位签字盖章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5. 审计报

5、告一式三份提交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确认并登记后, 分送有关部门。第十条摇 经费及专项资金审计1. 经费及专项经费审计。 财务管理部通知被审计单位, 并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签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通知函。2. 中介公司在审计过程中, 应以国家及地方政策、 集团公司有关制度为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 费用标准、 量价配比进行审核,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有效建议,列示审计报告。3.中介审计结束, 将初审结果报送财务管理部审阅。 如无不妥,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4.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提交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确认并登记后, 分送有关部门。第十一条摇 项目主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负责中介审计公司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第十二条摇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摇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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