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评估中介机构
合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评估机构高评、虚评风险,加强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筛选优质评估机构合作伙伴,推进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持有评估从业资格/资质的资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等。
第三条 中介机构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出具初评建议或意见书或完整评估报告书。初评建议或意见书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对评估标的只作初步的评估,形成初步评估建议或意见。完整评估报告书是指中介机构依照关于程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评估,在商定时间内出具公正、完整,符合关于法律法规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中介机构的准入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的合伙人;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已加入**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的股东;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已加入**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准入条件
(一)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在暂定时内履行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八)遵守职业道德,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未出现评估失误或法律纠纷;
(九)具备三级资质且不在暂定时内的;
(十)已加入**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十一)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一)公司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1.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
2.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3.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4.法定代表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担任;
5.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6.5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7.已加入**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8.具备*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资信等级评定(简称“B级评定”);
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1.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
2.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4.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5.2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6.已加入**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7.具备*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资信等级评定(简称“B级评定”);
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准入条件
(一)是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工商注册设立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4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三)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中应不少于2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出资人中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必须具备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1.采矿专业
2.选矿专业
3.地质专业
4.经济专业
5.法律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含)以上学历。
(五)已加入**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可以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拟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作为抵押物的各类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以及《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置抵押的其他抵押物的评估;
(二)对本行拟处置的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对在本行已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其抵押期间发生毁损或明显减值的进行评估;
(四)本行需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认可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必须经过本行认可后方能为本行办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
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依据有关业务需要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文件资料:
(一)合作申请书;
(二)企业简介(企业概况、主要评估业绩一览表、主要评估人员一览表及现合作银行名单);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五)各专业评估资质证书;
(六)评估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资格/资质证书;
(七)上年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评估项目的报价单;
(九)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合作审查
总行公司金融部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不低于3人组建)对申请中介机构的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本行准入条件且审查同意的,填制《*农村商业银行评估中介机构合作审批建议或意见表》并签署审查建议或意见(附件1);对不具备本行准入条件的,需向评估中介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合作审批
公司金融部评估小组审查同意的,报行领导审批,并在《*农村商业银行评估中介机构合作审批建议或意见表》上签署审批建议或意见。行领导审批同意的,公司金融部应及时告知评估中介机构;审批未同意的,公司金融部应向评估中介机构作好有关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签订承诺书
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总行即认可与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评估中介机构需签订《承诺书》(附件2)。
第十五条 公布合作机构公司
签订《承诺书》后,公司金融部将通过行内办公平台公布与我行开展评估合作的中介机构以及可进行评估的范围。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年审和退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不定时将关于资产*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内部刊物及时提供给本行公司金融部,以作为相应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形报送总行公司金融部。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的年审
评估中介机构实行一年一审,年审时间为每年**月,由公司金融部负责。详细操作为:
公司金融部于每年**月将现有合作评估中介机构调查问卷下发至各支行,由各经办二级支行对评估中介机构上年度评估业务情形进行反馈,并将反馈建议或意见报送至总行公司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对支行反馈建议或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得出是否继续或终止合作的建议或意见,并报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将继续开展合作,不同意的则退出合作。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的退出
(一)入选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本行委托评估任务的资格/资质:
1.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中介机构勾结委托人欺骗我行的;
2.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3.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向我行报送资料文件资料的;
4.违反《承诺书》商定内容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入选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对造成经济纠纷的,本行将保留申诉的权利:
1.出现重大评估失误的;
2.存在高评、虚评等偏差较大或评估质量低劣的;
3.同一实际监控人监控的所有中介机构上一年度在我行评估业务笔数共计少于10笔(不含)或评估项目价值低于*万元(不含)的(矿业评估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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