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亲属回避是在规定的回避区域内,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回避区域的界定(一)公司总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二)各证券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三)控股子/分公司或其他总部外派机构作为一个回避区域。第五条 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2、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六条 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公司正式员工,任职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四)公司总裁办公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人力资源部可以事先征求当事人意见,根据工作需
3、要和当事人意见决定一方回避。第八条 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岗位调整后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应当主动说明,由人力资源部及时安排回避。第九条 亲属回避调整应在不同回避区域横向或上下之间进行,当事人不同意公司岗位安排的,可以按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 公司员工不得引荐有亲属关系的候选人应聘与其工作有直接关联的职位;引荐的候选人如是公司现有员工的亲属必须如实说明,如有隐瞒将给予严肃处理。在考察、面试被引荐人时,引荐人必须回避,不得参加任何影响被引荐人录用结果的工作。第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欺骗公司、隐瞒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整安排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聘、降职等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