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743014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年2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坚持授信业务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相统一的原则,真正将银行建成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把开拓经营和防范风险统一起来,达到授信资产的高效运作、正常归流和增值的目的,真正体现“资产质量是生命”的经营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银行授信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2、管理委员会的授信政策界定范围内自主开展授信业务;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对产品销售有市场、货款回笼快、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可实行授信倾斜政策;三、坚持流动性原则。我行授信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要求;四、坚持合规性原则。授信的投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必须有利于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五、坚持合理盈利原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和授信业务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其他表内外授信资产的收益价格;六、坚持“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七、坚持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民为主要

3、授信支持对象。第三条 银行授信管理制度体系由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授信业务操作细则、授信综合管理制度及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是银行授信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授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所有授信制度和管理办法均由总行统一制定。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授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我行授信业务分表内授信业务和表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总行是银行总部,经营行是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授

4、信工作人员是总行和经营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二章 授信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 实行“授权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总行对下属经营行实行有限授权。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客户经理、分支行(部)负责人、独立授信审批官、风险监控官、授信审查委员会和总行行长分别担任,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八条 实行风险监控官制度。风险监控官对总行负责,主管派驻经营行授信风险的监督管理,其核心工作是对各经营行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控制,并督促相关授信人员履职尽责。第九条 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制度。独立授信审批官为分、支行(部、中心)提供其权限内

5、(总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审批权限,由总行行长提议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总行行长授权;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由分行行长聘任和授权,报总行审计部备案)授信审批、授信法规政策咨询等授信相关业务服务;对其审批的授信业务风险损失承担相应比例损失赔偿责任。第十条 实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制度。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是银行授信业务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需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事项,担负全行授信资金质量的重要监督、授信新业务的推荐和决策职能。授信审查委员会由总行授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授信审查委员会采取书面(电子)评分投票的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记名表决,对经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按记名投票结果

6、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分行暂不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独立授信审批官双签审批制,即分行在总行授信授权范围内,每笔授信由授信调查人和授信第一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授信金额大小上报分行相应级别的独立授信审批官进行初审和终审,终审人的签批意见为最终的正式生效意见。各分行应相应制订各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制度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备案,制度中应对分行各级独立授信审批官的审批权限和绩效考核进行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实行授信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授信业务第一责任人按授信品种、金额的不同由经营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授信工作其他人员担任。对分行上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所有授信,均由分行行长和申报支行(或分行直

7、属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授信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实行授信业务风险监督制度。审计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的审计检查(分行授信审计监督职能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承担),对经营行和授信管理部门的授信内控制度建设、授信操作流程和授信资产风险控制,承担监督职责。对授信资产形成损失的,划分责任,确定各类授信工作人员的赔偿额。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客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

8、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到期信用和应付利息已按期清偿或落实了银行认可的清偿计划;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审通过的贷款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四、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银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制企业法人申请授信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决议;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申请授信须由总公司书面授权;六、申请中、长期授信,用来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

9、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七、申请短期授信,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率需符合规定比例,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真实贸易背景。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授信。第四章 授信业务种类第十六条 表内授信业务一、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以一定的利率和按期归还为条件将货币资金使用权转让给该客户的信用活动。(一)贷款按期限分为透支、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针对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为客户核定一定的限额为最高透支额,允许客户在核定的最高透支额度内直接取得信贷资金,保证支付的便利性的资金融通业务。透支分为信用卡透支和法人账户透支。

10、短期贷款,是指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1年以上的贷款,其中: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除个人消费贷款外,长期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二)按贷款保障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1、信用贷款,是指依据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发放信用贷款需符合规定条件。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

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所设立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抵押物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及质物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要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比例,

12、以动产设立质押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变现值的70%;以权利凭证设定质押的应确保贷款到期本息足额偿还。3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分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按贷款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1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

13、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二、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基于客户在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流动资产为依据,为客户提供灵活简便的融资支持。三、保理,是指卖方即申请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债务人、付款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四、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为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人民币资金融通行为。银行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限额、期限、登记备案制度等方面规定执行。五、回购,是指债

14、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持有人在卖出该债券给债券购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将来在某一日期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场内合规、合法交易。第十七条 表外授信业务 一、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银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保函,是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三、信用证

15、,是指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书面承诺。四、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向客户做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在客户满足贷款承诺中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情况下,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利率、时间、期限等,满足客户的借款需要。第十八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授信业务品种。新开发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品种须经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评级,是一种根据客户(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可能性(违约率)大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风险分类方法和过程

16、。它是我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工作,为信用分析、授信审批、授信定价、授信后管理、经济资本分配与考核等提供重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我行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九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对客户应按等级高低,执行差异化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原则上每次授信时评定一次,经营行应在每次授信前搜集客户评级资料,完成初审并形成书面评级认定报告后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核评定,授信审批部评级认定意见为最终评级结果。存量客户一般每两年评级一次。每次信用评级的有效期为两年。其间发生重大事件的,可进行评级调整,调低或调高信用等级

17、。第六章 授信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授信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严禁越权和变相越权或逆程序办理授信业务。第二十三条 授信业务是以客户申请为起点,以客户清偿、总结评价为终点。其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后的管理、信用收回、总结评价。第二十四条 授信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银行的利率政策及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等表外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等费用。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含浮动部分)计收。逾期贷款和挤占挪

18、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提前归还贷款,一般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可按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经营行办理授信业务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衔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七章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授信业务发生后的检查。授信业务发生后,经营行要对客户执行授信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按规定频率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向总/分行授信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查委员会和最终审批人报告。第

19、二十七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对公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表外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

20、垫款)科目。贷款展期坚持审慎管理原则,按原贷款审批权限审批。第二十八条 建立授信资产风险预警制度。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当可能危及授信资产安全时,应及时向经营行负责人、总/分行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和最终审批人报告,在授信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九条 授信违约处理。客户未按授信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行要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如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收回授信,但此时授信尚未到期的,经营行应收集客户违约的证据并向客户发

21、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第三十条 客户维护。银行应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满足客户合理需求,为客户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等全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限制、淘汰劣质客户。第三十一条 授信档案管理。授信档案是银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和电子介质的总称。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授信运作及管理资料。经营行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授信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评估报告、信函等。授信流程资料包括客户申请、调查、审批、合同文本及附件、授信后检查资料、风险分类运作资料以及还本付息记录、信用

22、收回总结评价等,并按规定将全部数据录入信息登记系统和人民银行查询系统。 授信内部运作资料主要包括:授信审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最终审批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信内控监督资料,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纳入表外科目的抵(质)押权利凭证、有价单证等由会计部门按重要有价凭证管理规定入库保管。对授信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授信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第八章 授信资产风险监管第三十二条 实行和完善授信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授信风险资产进行监测、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第三十三条 对授信资产实行风险五级分类监测。将授信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次

23、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资产。第三十四条 实行不良资产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授信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资产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资产实行直接监管,严格责任考核。第三十五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授信资产和逃避授信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第三十六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银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损失类授信资产核销。按规定提取风险资

24、产拨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授信资产。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银行豁免贷款。第三十八条 实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管理制度,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或直接对经营行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第九章 授信人力资源管理第三十九条 按照审贷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置总行、分行、支行三级授信机构,确定岗位、配备授信管理和经营人员。第四十条 实行授信人员聘任制和集约管理制度。所有参与授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通过总行要求的考核、考试,获取聘任资格。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相关人员聘任。对已被聘任的授信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

25、。第四十一条 加强培训,提高授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修养。第四十二条 违反授信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授信管理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授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本条所称关系人系指: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授信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四条 授信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第四十五条 不得发放授信用于收取利息。第四十六条 从严控制的授信:一、资本金

26、不足、负债率偏高,过分依赖负债经营的客户;二、在本行申请多头授信或者变相多头授信。如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未独立门户的子女与父母之间、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等; 三、抗风险能力弱、资信差、无效益的客户; 四、主要经营者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者; 五、对于当天还贷的客户,一般不得当天发放授信; 六、借新还旧的授信; 七、高档住宅开发贷款、娱乐业等高风险行业的授信。 第四十七条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授信: 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

27、投资; 四、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或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第四十八条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授信。第四十九条 不得办理非金融机构开出的存单及国库券代保管单的质押授信。不得办理破产倒闭及效益差的企业债券的质押授信。未经总行批准,在同一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行不得对同一客户提供授信业务。严格控制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防范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多头取得授信的风险。对借款单位和保证单位均在异地的保证授信业务,必须从严控制。第五十条 不得在借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