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百大集团股份财务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章 内部银行管理 第六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创办费、长久待摊费用管理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二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十三章 税务管理 第十四章 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十五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十六章 罚则 第十七章 附则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集团企业财务行为,提升经济效益,确保资产增值,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及相关
2、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总部及各组员单位财务活动必需遵照标准和规范,各组员单位可依据行业特点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财务部立案。 第三条 财务管理内容关键包含: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财务管理应遵照“资金合理配置、收支主动平衡、成本效益最优、收益风险均衡、分级分权管理,利益关系协调”标准。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企业实施“集团全部,预算控制、分级核实
3、,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总部实施资产经营,为企业投资中心、目标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负责企业筹资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总部经费管理和盈利分配管理;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制订;负责组员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审批和财会主管人员配置;负责对所属组员单位考评和审计。 集团所属组员单位负责商品经营,为企业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根据经营目标责任制要求,负责营运资金、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实施预算分级归口管理,完成集团总部下达经营目标、利润指标或成本费用指标,确保营运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心步骤,必需健全各级财会管理机构。集团企业董事长负责全
4、部者财务管理,对全体股东负责;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会计师在董事长和总经理领导下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并设置财务部负责日常财会管理。各组员单位在行政责任人领导下设置财务部(科)负责日常财会管理,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组员单位应配置分管财会工作副职。 第八条 董事长在财务管理上权责。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领导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签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内部审计暂行要求等关键规章制度,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企业下列财务事项作出决议: 1、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
5、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4、制订企业变动注册资本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5、拟订企业重大收购、回购本企业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6、决定企业净资产5%以下项目投资和风险投资; 6、同意企业净资产50%以下资产出租、抵押事项; 7、同意企业净资产1%以下慈善性捐赠; 8、同意企业净资产5%以下资产核销; 9、同意企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 10、决定企业3000万元以下资产购置、出售行为。 (三) 组织检验上述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重大财务收支审批权:1、 同意企业净资产20%以下资产出租、抵押事项;2、 同意企业100万元以下慈善性捐赠;3、
6、决定企业1000万元以下资产购置、出售行为。 (五) 签署企业股票、企业债券。 (六) 签署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七) 企业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其它权利。 第九条 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上权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股东大会决议,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二)同意集团企业及各组员单位财务管理机构设置,聘用财会机构责任人; (三)组织制订集团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落实实施; (四)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收支审批; (五)定时组织集团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条 总会计师帮助总经理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法律、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集团财产; (二)组织
7、制订集团企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实施; (三)定时检验集团及所属组员单位财务预算实施情况,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组织企业会计核实,审核企业财务决算;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收支审批; (六)参与集团重大经济事项分析和决议,对重大经济协议和协议参与会签; (七)对集团及所属组员单位财会机构设置、财会主管配置、会计专业职务设置和聘用提出方案,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评。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财务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实施、反馈、检验和分析; (二)制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实施财务监督; (三)根据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实,编制会计报表,
8、依法计缴国家税收, 并向相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 (四)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决议和协议签定前可行性分析及项目监督评审; (五)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前期可行性调研和负责投资收益稽核; (六)负责筹集资金、分配资金、合理调度资金和内部银行日常管理; (七)负责企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核,组织招聘和聘用、培训、考评、交流和奖惩等会计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企业所属各组员单位财务部门主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实施、检验、分析; (二)负责本单位营运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三)审核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实,编报会计报表; (四)对本单位会计人员配置提出提议方案; (五)依法计缴国家税收,
9、立即上缴利润。 第十三条 集团企业财会专业人员实施“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调配”管理体制,在集团企业总经理领导下,由总会计师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全方面负责财会人员从业资格审核,组织招聘和聘用,负责调动和交流,专业职务晋升,下岗审核,培训、考评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财会人员应推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有效利用集团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效益。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原始统计管理制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含财产、物资采购、收发、领退、使用、消耗、修理、转移及毁损等全部步骤,均应按统一标准单据进行填制、审批、传输、聚集和存档,确保
10、原始统计真实、完整、正确、清楚、立即,健全财务核实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全部财产、物资均应按下述各章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购置、领用、维修和转移,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办理对应审批手续。资产清查盘点按以下要求进行,要求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一)现金日结日清; (二)银行存款按月编制余额调整表,未达帐项处理不隔月; (三)应收及预付帐款按月和用户查对; (四)库存商品按月进行盘点; (五)库存物资按季进行实地盘存; (六)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每十二个月清查盘点一次。 (七)经管资产人员调离时,应进行实地盘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十二个月编制一次,各组员单位应按企业
11、预算管理要求,将年度经营和财务计划指标分解到最基层单元或部门,制订对应考评措施,确保集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完成。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各组员单位和部门应不定时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经营活动进行关键和专题分析,每三个月书面上报季度财务分析,集团企业按季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全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会。 第十九 集团及所属各组员单位应设置内部稽核岗位,稽核岗位关键工作内容是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复核帐簿和会计报表,检验内控制度实施情况。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条 资本金即股本是企业设置时,股东各方按协议或章程要求认缴资金。集团企业股本,若需要增加或降低,按企业章程要求由董事会制订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12、集团所属子企业资本金,在设置时由提议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企业相关部门参与新企业资本金约定,并按对外投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子企业资本金需要增加或降低时,应由企业派出董事向集团企业提出汇报,按投资权限要求审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各组员单位资本金,应该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汇报。经营期间,投资各方对投入企业资本金,除按相关企业章程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回。 第二十二条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企业财务部依据股东大会经过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进行资金需要量估计和资金成本分析,确定合理负债百分比和债务结构,确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企业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每个月编
13、制现金流量表和信贷计划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子企业向银行组织借款应报集团企业财务部立案,子企业资产负债率通常应控制在以下,特殊情况应由企业派驻董事以书面形式报集团企业同意。 分企业不得单独在银行设置帐户,若确因业务需要单设帐户,必需报集团企业财务部同意,其在银行开设帐户只能用于往来结算,不能办理贷款事项,其在开户银行存款纳入集团企业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借款由集团及子企业财务部门指定专员管理和核实。向银行借款应遵守银行借款要求,接收银行监督。借款到期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支付借款利息,应依据协议要求逐笔进行复核。 第二
14、十四条 其它负债(包含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货款、其它应付款等)是在结算过程中占用其它单位和个人资金,它是企业资金一项起源,应充足加以利用,但不得借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 发行债券由集团企业财务部提出方案、总会计师审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并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经过,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委托金融机构代剪发行,并和受托金融机构签署代剪发行债务协议。恪守信用,按期兑付本息。 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视为或有负债,各组员单位均不得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集团企业不得为本企业股东、股东控股子企业、股东隶属企业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集团企业为取得银行贷款应经董事会同意,和资产实力相当、资信情况良
15、好企业建立等额互惠担保关系,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企业为她人担保,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交财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管和跟踪还贷情况。第四章 内部银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企业资金分配和使用实施内部银行制度,企业财务部负担资金结算中心职能,企业总经理兼任内部银行行长,总会计师兼任副行长,财务部经理为结算中心主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所属分企业和部门在内部银行分别开设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实施全额信贷、存贷分户、存款计息、贷款付息资金有偿使用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和各分企业或经营部门依据年度经营计划,十二个月约定一次周转贷款定额,报内部银行行长同意后实施。定额内借款按同期银行贷款标准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
16、分企业和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临时贷款,应填报“内部银行临时贷款申请表”,具体列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和还款确保,经行政责任人签字后报内部银行审批。内部银行临时贷款审批权限为结算中心主任(财务部经理) 100万元,副行长(总会计师)200万元,行长(总经理)2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内部银行临时贷款必需按期归还,实施先还后借措施。如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归还,必需提前三天办理展期手续,一笔临时贷款只能获准一次展期,未办理或未获准展期逾期贷款,内部银行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内部银行应对各开户单位进行信用排队,积累资料作为控制临时贷款发放依据,凡出现三次逾期
17、加收罚息情况单位,内部银行停止其六个月临时贷款资格。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视同借款管理,适用上述各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各开户单位全部款项收支全部经过内部银行结算,内部银行和各开户单位均设置“内行借款”、“内行存款”科目核实。各开户单位应依据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制订货币资金支付管理权限,报内部银行立案(起到预留银行印鉴作用),内部银行依据各开户单位存款余额,审核货币资金收支手续是否完备,然后办理收支事项。 第三十五条 内部银行应主动组织资金确保各开户单位用款,并按日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结出各开户单位存款余额,每个月、每季分别编制现金流量表,合理调度资金使用。各开户单位应配合内部银行做好资
18、金收支估计工作,单一用户50万元以上大额用款,须提前三天通知内部银行。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企业货币资金收支实施分级归口管理,集团及各组员单位应依据行业特点、经营范围或各自负担职能不一样,制订货币资金收支管理权限(企业管理权限详见附表),各级财务部门严格按权限要求审核办理款项收付。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要求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只能用于:职职员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个人劳务酬劳、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以下零星开支。 第三十八条 现金收付和保管由专职出纳人员担任,坚持“钱帐分管”标准。现金出纳应对收支款项进行认真审核,依据正当凭证办理收付事项,对手续不完备和违反财经纪
19、律款项有权拒绝受理。现金收付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经办人应在会计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九条 现金日志帐应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结日清,帐款相符。超定额库存现金应立即解缴银行,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库存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以个人名义存放,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条 现金保管人员和备用金领用者如发生工作调动,应立即办理移交手续报财务部门立案。企业财务部应定时组织库存现金和备用金盘点,必需时能够进行临时抽查。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措施要求,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不准办理和经营无关业务,不准出租、出借帐户。 第四十二条 集团及各组员单位均不得将企业资金以任何
20、形式借贷给她人,企业闲置资金经营由企业财务部经过金融机构办理。 第四十三条 日常银行存款收付事项必需认真审核用途、经办人员和领导审批三要素,依据真实、正当、手续完备凭证办理收付,并依据审核后凭证立即、正确地登记银行日志帐。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调整后达成帐帐相符,未达帐款做到隔月帐当月清。对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收支,出纳人员应拒绝办理,并立即汇报领导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不许可签发空白支票,确因特殊情况,必需携带空白转帐支票办理业务时,应在转帐支票上填明签发日期和用款限额,办好领用登记手续。支票使用期为十天,领用人应在使用期内使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连同相关凭证、验收入
21、库单证等向财务部门报帐核销。 第四十五条 转帐支票及其它票据实施专员保管,银行印鉴分别存放。转帐支票等票据建立购置、领用、签发、注销登记手续。填写错误作废支票应和原存根联粘在一起,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转帐支票等票据管理、登记情况由财务部经理或稽核人员按月进行查对清查,并作好统计。 第四十七条 其它货币资金应由专员设置台帐进行使用情况和清理登记,由财务部经理或稽核人员按月进行检验,并作好统计。因业务经营需要,申领单位信用卡,由企业或组员单位财务部和申领部门签署申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报主管财务行政责任人同意后办理,财务部指定专员监督其使用情况,立即和银行做好对帐工作。 第四十八条 集团及各组
22、员单位办理预付货款时,必需提交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生效购销协议或协议。协议或协议内容必需明确具体,对供货或劳务提供方法和违约责任等全部应有确切约定,然后经组员单位行政责任人签批后方能支付。单一用户超出500万元预付款项,必需经企业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集团及各组员单位利用商业信用采取赊销或委托代销方法经营时,必需对用户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价,建立用户资信档案,了解用户对货款承受能力,并报行政责任人同意。赊销后应随时掌握用户资信改变情况,定时对用户资信等级排队,立即调整销售方法。 第五十条 往来帐户应按对方单位分户逐笔登记,正确反应其形成、回收及增减改变情况,并定时查对,确保明
23、细帐和总帐一致,我方帐和对方帐一致。 第五十一条 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之间和所属单位相互间内部往来款项,双方均应立即等额入帐。全部往来帐款均由业务发生方填具“转帐通知单”连同相关凭证交付对方转帐。如有不一样意见,应立即联络处理,不得拒绝入帐,确保帐帐相符。内部往来一律由借方余额单位按月寄发对帐单,各单位查对后必需于月底前回复。 第五十二条 建立应收帐款和其它应收款汇报制度,各级财会人员应隔月向各级责任人填报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明细表,各级领导应根据谁发生谁负责标准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清理。各组员单位每季应将帐龄在三个月以上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明细抄报集团企业财务部,同时提出清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24、 如因债务方发生临时性财务困难,企业无法收回到期应收款项,经办人员应立即和债务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方案应报财务部责任人审核、行政责任人同意后实施,包含以权益性证券方法抵偿债务,应报集团企业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依据投资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债务重组方案相关协议、资料等应交财务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 坏帐采取备抵法核实,对明确无法收回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由经办人员提出汇报,具体说明造成资产损失原因及为降低损失所做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实资料,填制坏帐损失分项说明表,经组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行政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企业财务部、总会计师、企业总经理复审,递
25、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存货包含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十六条 存货实施分级归口管理,集团及各组员单位负责各自经管、经营范围内存货核实和管理,为防范风险,存货必需实施财产保险。 第五十七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在销售、领用、消耗时,按优异先出法核实成本。因为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和市价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不可回收部分,期末采取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标准,根据分类存货项目标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但对积压时间较长存货根据单个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是
26、指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下,单价在100-元之间生产性用具或其它非生产性用具。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取一次摊销法记帐。 第五十九条 存货应设一级总帐、二级类目帐、三级数量金额明细帐和四级实物保管帐(卡)进行核实和管理,会计人员负责并监督相关人员做到月结月清,帐帐、帐卡、帐物查对相符。 第六十条 存货购进实施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签发支票。存货购进后应填制收货单交仓库保管员或实物责任人进行验收,提货和领用填制提货单位或领料单,保管员凭单发货,存货在内部转移或发出委托销售、改制、加工均应填制对应单据,做好原始统计。商品收发全部凭证均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确定格式。保管员、实物责任人或各步骤经办人应按要求凭
27、证收发商品,立即登记帐卡,加强实物保管和养护,并对自己经管存货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团各组员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存货采购审批权限和各项存货合理储存额度,按季进行存货结构、周转天数和保本保利分析。 第六十二条 存货实施永续盘存制。盘存期限按本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要求实施。盘点时,各存货管理部门全部应指定非存货保管或使用人员作为监盘人参与存货盘点,盘点后编制存货盘点清册,由盘点人和监盘人署名,共同对盘点报表真实性、正确性负责,盘点表作为会计档案保留。 第六十三条 存货盘盈、盘亏、损毁和报废,应查明原因,并填报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处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以下:
28、(一)门市库存商品短缺在核定差错率范围内由商场经理同意调整帐务;超出差错率部份,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由责任人按进价赔偿。 (二)仓库库存商品及材料凡发生短缺由保管人按进价赔偿。 (三)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用低值易耗品发生短缺由部门和使用人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四)存货因为销小存大、市场价格改变、保管不善、使用不妥或技术进步等多种原因造成削价,应填报相关审批单据,写清原因,明确责任人,由业务、财务或物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各组员单位行政责任人同意进行处理,凡一次性处理损失在10,000元以上,应报企业总经理同意。各组员单位存货削价清册应按年汇总报企业存查。 (五)存货盘亏、报
29、废、毁损在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填补损失和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应具体填制流动资产盘亏、报废明细表,经组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行政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企业财务部、总会计师、企业总经理复审,递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第七章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由集团财务部编制固定资产目录,企业本部固定资产由集团企业财务部统一组织核实,子企业固定资产由子企业财务部组织核实。集团及各子企业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均应实施财产保险
30、。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计价,即购入建造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接收投资、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格计价;盘盈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百货业参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酒店旅游业参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其它行业分别参考相关行业财务制度。凡属共同受益不能单独归属于某一行业房屋、设备等,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确定其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集团财务部编制目录,报主管财政局立案。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估计残值率为原值3%。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提取,计入当月成本,企业本部
31、固定资产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计提折旧,各受益单位负担。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编制年度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对资金起源、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可行性分析,报企业董事长审批企业投资购建1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汇报报企业董事会同意;企业投资购建3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子企业投资购建生产性项目金额超出净资产应附可行性汇报报子企业财务部审核、子企业董事会同意。 第六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经过可行性分析、按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同意投资建设、经立项审批处于前期准备和施工期间各项工程,房屋、建筑物整体装修也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第七十条 在建工程按自营
32、工程和出包工程分别管理。 出包工程应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组织好招、投标工作,企业财务部应参与招、投标、预算审核、工程协议签署全过程。非招标工程和自营工程应由承建方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工程预算,该预算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方能签署工程协议或动工。总会计师参与重大协议会签。 第七十一条 在建工程自购材料、物资、设备应建立采购审批制度和实物保管制度。 大宗材料及机器设备订购,应实施公开招标,在产品价格、质量、性能比较后,确定供货单位、签署购货协议。单一品种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购货协议经分管总经理审核,报企业总经理同意。凡因盲目采购或经济协议不严密造成工程物资不适用或浪费,由
33、经办人和审批人负经济责任。 工程物资应建立数量、金额明细帐进行核实,工程部门应指定专员按企业统一制订单据做好工程物资入库验收、领发、保管、盘存、帐簿登记工作,按月和会计查对,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七十二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月报送形象进度表和工程价款单,经项目责任人审核、企业财务部复核、报分管总经理同意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超出500万元须经总经理同意。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以下标准掌握:工程完工后,应保留10-20%工程款;待工程全方面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应保留质量确保金,十二个月后使用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确无质量问题后,全部付清。 第七
34、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必需按月编制资金投放预算报企业财务部,方便财务部审核和调度资金,实际付款时,按工程价款支付审批要求支付。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同意文件所要求内容建成含有使用和投资条件。工程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完工验收,并和物业管理部门立即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交接验收时,必需做好文字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财务部门同时做好固定资产估价入帐和计提折旧工作。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清册,连同可行性汇报、项目评价汇报、设计图纸、工程预决算及土地使用证、红线图、房产证等文件、资料、证件,造具清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存档,妥善管理,长久保管。 第七十五条 工程完工验收中,发觉因施
35、工单位原因,工程工期、质量或功效未达成协议要求要求时,应扣付工程款或要求赔偿,如预留工程质量保险金不足抵扣时,由项目责任人负责追回。 第七十六条 工程决算审计归口审计部门,工程决算审计应在开工时便确定审计单位,方便审计单位跟踪工程建设全过程,经有资质单位审计后工程决算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余款和调整固定资产和已提折旧依据。 第七十七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按年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首先由使用部门将下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品名、规格、数量、预算、新增或更新原因(更新应说明原财产处理方法)等书面报给集团物业管理部门,由物业管理部和集团财务部调研并依
36、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平衡后,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实施。计划外固定资产购置,应按原程序补办计划追加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取三级核实、分级归口管理措施。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明细帐,并设固定资产卡片,物业管理部门设卡,分级分户管理,使用部门设保管帐,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帐帐一致、帐卡一致、卡物一致。 第八十条 固定资产购入、售出、调入、调出、租入、租出、内部转移,均需报经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失窃、报废,均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上报物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报废财产,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
37、人员进行判定,对盘亏和报废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明细表,经组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行政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企业财务部、总会计师、企业总经理复审,递交董事会审议同意。 第八十二条 固定资产每十二个月组织清查一次,盘亏、失窃固定资产,责任明确由个人、责任不明确由部门集体按净值赔偿,凡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由使用部门负担,计入成本。 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贬值出售,应由物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技术人员现场察看后,核定价格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同意后处理;1000万元以上出售,必需报董事会审批。对企业资产进行出租、抵押等,必需报董事长审批;占企业净资产20%以上,报董事会审批
38、;占企业净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每十二个月由使用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由财务部汇总后报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同意实施。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由使用部门负担,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如遇经营场所整体装修,其费用较大,可按受益年份进行分摊。第八章 无形资产、创办费、长久待摊费用管理 第八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集团或组员单位所拥有没有物质实体,可使企业长久取得超额收益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八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投资者投入,按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金额计价;外部购入,按实际支付
39、价款计价;自行开发,根据开发过程中发生实际净支出计价;接收捐赠,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评定量价。 企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改组、变卖、投资和接收投资时,经法定评定机构评定后,才能确定其价值。 第八十七条 企业接收投入或自行购入无形资产,必需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经集团企业财务部、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报企业董事长同意;1000万元以上报董事会同意;3000万元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第八十八条 无形资产增加时,必需办理正当手续,依据相关法律和经济协议取得权证,财务部门在收到权证后,办理付款和入帐手续,相关档案资料要立卷存档,长久保留。 第八十九条 无形资
40、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根据国家法律要求有效年限、有效协议或协议要求受益年限和经营年限孰短标准平均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无法确定使用年限无形资产,按不超出年期限进行摊销。 第九十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计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 第九十一条 创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费用。新设置分、子企业创办费由分、子企业财务部报集团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后确定。创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摊销。 第九十二条 长久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不含十二个月)除创办费以外其它各项费用,包含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其
41、它待摊费用。列入长久待摊费用应报集团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后确定。长久待摊费用按以下要求摊销: (一)固定资产装修、装璜支出,按受益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改建时应按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措施审批,其全部支出按受益期和租赁期孰短标准分期摊销。 第九十三条 严格区分当期费用、待摊费用、长久待摊费用界限,不得人为地采取多摊或少摊措施,调剂盈亏。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十四条 投资是指企业为经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寻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过渡给其它单位所取得另一项资产。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久投资。长久投资包含长久股权投资、长久债权投资。 短期投资是企业持有能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出
42、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投资,包含股票、债务、和其它投资。 长久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投资。 长久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多种股权性质投资,包含股票和其它股权投资。 长久债权投资是企业持有长久债券和其它债权投资。 第九十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各组员单位未经同意不得对外进行投资,严禁各组员单位进行股票、 期货投资。 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出上年末净资产。 第九十六条 企业长久投资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目标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组织相关部门或教授进行论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实施;超出净资产5%以上项目投资和风险投资,须经企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
43、一经同意,企业依法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经营决议和实施监督,企业另行制订股权管理措施。企业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定时对投资项目标投资效益(盈利能力、风险情况、变现能力、发展前景)进行审计,提出评价意见,报企业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会审阅,以适时调整投资对象,达成资产优化配置。 第九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计价: (一)以现金向其它单位投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按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资产评定确定价值和帐面净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或营业外支出。 第九十九条 企业短期投资由集团企业财务部在确保营运资金前提下,提出投资方案经
44、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同意实施;投资金额超出净资产5%以上,须经企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一条 企业国债、股票、债券投资由财务部指定专员核实,有价证券指定专员负责保管,按月盘点,和会计统计保持帐帐、帐实一致。 第一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采取成本法核实;拥有控制权,采取权益法核实。采取权益法时,投资成本和享受被投资单位全部者权益之间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根据投资期限摊销,没有投资期限按摊销。 对持有短期股票(债券)投资在期末时以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根据各投资项目市价低于成本金额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对持有长久股票(债券)投资在期末时以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将市价低于成本
45、金额确定为投资损失;其它长久投资根据关键性标准,对占有股权百分比10%以上或单项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长久投资,期末逐项分析,根据本企业所占权益和帐面价值差额计提长久投资 减值准备。 第一二条 企业依法向股权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应认真推行董事、监事职责,按时参与董事、监事会议,主动参与决议,负责被投资单位年报、分配方案、重大投资决议资料搜集和归档,红利收缴。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企业对外投资单位投资档案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核实和监督。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第一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或中途转让,企业依法委派董、监事及管理人员应按企业法要求诚信尽职,协同审计、财会部门做好清算或评定工作,并将投资到期和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