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设备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总发〔xx〕148号,xx年5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满足中小微企业客户购买设备的需求,缓解客户因一次性大额支出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达到经销商与设备需求方协同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设备贷”)是指我行向购买设备的企业发放的用于购置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并以其所购置的设备作抵押的贷款。
设备贷由我行与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书》(附件1),经销商向我行推荐客户。
第三条 设备按揭贷款应按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设备贷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经营地点为本行网点所在辖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原则上要求成立二年以上,所属行业不属于我行信贷政策禁入类行业;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企业及其主要经营者、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从业经验;
(五)企业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采购设备用于借款人扩大主营业务的再生产或设备更新升级,具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和持续生产能力,在贷款发放前已与经销商签订了设备购买协议或合同,贸易背景真实;
(七)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八)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B级(含)及以上;
(九)借款人为私营企业的,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十)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业绩突出,信用信誉良好,无逃废债记录;
(二)该业务项下的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与同类产品相比,其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地位;
(三)纳税记录良好,无偷漏税记录;
(四)合作前与我行签订有业务合作协议书;
(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为其合作额度项下的贷款全程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六)经销商注册和经营地点为本行网点所在辖区;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为保证设备质量,控制贷款风险,属于我行设备采购贷款范围内的设备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和要求:
(一)所购设备可使用年限须在3年以上(含),单机价格5万元以上;
(二)借款人对设备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设备未被抵、质押,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三)设备通用性强,交易市场成熟,销售渠道畅通,为一定时期内的主流产品,有较强的流通变现能力;
(四)设备的市价易于确定,价格较为稳定。
第八条 根据上述标准,在我行可办理采购贷款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印刷设备、注塑机械、贴片机、数控机床、陶瓷机械、纺织机械、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等设备;
(二)经我行认可的其他设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原则上,设备贷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设备合理价格(按照合同或发票金额与市场公允价格孰低原则认定)的60%,具体贷款额度应按不同时期国家政策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高于60%,专用设备的抵押率不高于30%。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的划分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若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我行从其规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设备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和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设备贷以借款人所购置的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并由经销商全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设备贷资金只能用于购买经贷款行确认的设备,同时借款人须为所购设备的最终权利人(相关购买合同、发票上载明的购买人即为设备的最终权利人),即所购设备为借款人自身生产经营所需,非用于转售、转租或出租等用途。
第十四条 保险。借款人须向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设备全额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基本险、机器损坏险,及国家对该类设备强制要求投保的其他险种),投保金额按设备抵押值确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同时将保单等相关凭证原件交经办行保管。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取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结清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日利率×实际天数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申请设备贷应书面出具《xx银行企业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书》(附件2),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础资料(同我行固定资产贷款所需资料);
(二)贸易背景真实的设备购买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企业用于购买设备的首付款交于我行经销商账户的入账凭证,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买设备合同金额的40%,按实际贷款额差额确定;
(四)设备自用声明书(附件3);
(五)经销商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保证;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七条 业务调查与审查
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设备贷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业务调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借款人的借款动机。调查中应特别注意借款人借款动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经销商与借款人假按揭贷款的可能;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企业是否有与所购设备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业务量,是否有与贷款金额相匹配的现金净流量;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酌情降低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设备合理价格60%;
(四)借款人同意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意见表达是否明确、具体;有权处分人签章、日期是否签署清楚。
第十八条 业务审批
设备贷占用经销商的合作方额度及借款人敞口授信额度,经销商的合作方额度一律由总行贷审会审批,借款人敞口授信额度参照流动资金项下的风险敞口授信进行逐级审批,审核审批要点如下:
(一)按规定报批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二)报批贷款的审查(评审)意见、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报批的贷款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政策和贷款投向;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审批完成后,经办行向经销商发送《同意发放设备按揭贷款通知书》(附件4),经销商在收到通知书后先行发货并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经办行必须在借款人收到设备发票并提供《设备质量确认单》(附件5)后与借款人签订《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附件6)、《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备按揭贷款抵押物清单(附件7)并及时同借款人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发放贷款
经办行发放贷款前,必须确保借款人与经销商均在我行开立账户,通过全面审查审批后,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设备合同或协议,将贷款划付至经销商在我行的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
设备贷发放后,经办行应及时建立信贷业务台账,加强贷后管理工作。设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保险单原件等须交经办行保管。
经办客户经理应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对借款人所购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设备明显位置上表示“已抵押给xx银行xx分行/支行/总行营业部”的标签,予以明示。
经办行在贷后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了解借款人每月的经营情况,包括开工率、总收入、固定开支、变动成本、盈利情况等要素;
(二)了解按揭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检查该设备是否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三)保证人是否依然具有担保能力。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事先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xx银行企业按揭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8),经我行同意后归还所欠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选择一次及多次还款形式,其中采用多次提前还款形式的,部分提前还款每年最多为一次,对已还的贷款利息将不再调整;
(二)借款人偿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经办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保险单原件等退还借款人;
(三)当借款人出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且经办行认为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存在严重信贷风险时,经办行应立即向经销商出具《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附件9),经销商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经办行发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经销商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代为清偿义务的,经办行有权直接从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欠款本息。
(四)设备贷形成不良的,经办行应于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总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设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2. xx银行企业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书
3. 设备自用声明书
4. 同意发放设备按揭贷款通知书
5. 设备质量确认单
6.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7.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抵押清单
8. xx银行企业按揭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9. 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
附件1
设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xx银行
乙方:
为更好在开展银企合作,确保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推动乙方设备的销售工作,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自主决定向乙方提供总金额为不超过(币种)
(大写) 的按揭贷款合作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额度与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规定的贷款条件推荐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携带有关资料向甲方申请贷款。经甲方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甲方自主决定并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
二、为支持乙方设备按揭贷款业务的开展,乙方必须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上保持一定数量的存款余额,且甲方有权随时监督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的注册地应在 区域内。
四、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乙方声明:乙方对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所使用的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贷款资料、签字、盖章不真实、无效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乙方应要求其销售人员对每户借款人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售后回访,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负责对抵押物的监管,一旦发现不利于贷款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应立即通报甲方,以便合作各方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六、乙方同意为甲方在上述额度项下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逐笔签署相应的单项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期间为保证担保生效日起至每笔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另加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贷款的担保对违约贷款的处理
当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且经办行认为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存在严重信贷风险时,甲方向乙方出具《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应立即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超过规定时间乙方未履行代为清偿业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欠款本息,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的存款不足以清偿上述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上扣划欠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如发生借款人和乙方存在设备买卖合同中的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贷款合同的,乙方应及时上门处理,以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
九、乙方不得以乙方和借款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作为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的抗辩事由。
十、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同意发放设备按揭贷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安排发货并开具设备发票,并积极协助借款人和甲方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
十一、乙方与借款人在设备买卖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可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对以防的生产或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要求乙方提供与生产经营状况有关的财务、统计报表和重要经济活动资料。
十三、凡广告宣传中涉及到对方名义的,均须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十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xx银行企业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借款人
存款户账号
现有我行存款
现 有 本 行 借
款币种及余额
(大写)
其中
逾期贷款
结欠利息
本次申请借款币种及金额
(大写)
还款来源
借 款
用 途
还 款 方 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结清
□等额本金还款法 □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结清
担保方式(√): 保证□ 最高额保证□ 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质押□最高额质押□
保 证 人(1)
保证期限
保 证 人(2)
保证期限
保 证 人(3)
保证期限
抵押人(物)
抵押期限
出质人(物)
质押期限
借款人及保证人当前主要财务状况(下列数据由客户经理调查后填列) 单位:万元
项 目
借款人上
月末实际
保证人上季末(或当前期)实际
项 目
借款人上
月末实际
保证人上季末
(或当前期)实际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固定资产
银行借款
流动资产
应付账款
存 货
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
实现利润
实收资本
所有者权益
(借款申请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xx银行企业按揭贷款借款审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借款人
申请借款种类
申请借款额
申请借款期限
至 年 月 日
客户经理调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不够另附纸)
初审意见
万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利率年 %
审查审批意见
审查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贷款审批专用章:
签名:
年 月 日
本书(表)一式 份:贷款行会计部门一份,信贷部门 份。
附件3
设备自用声明书
兹因 已在xx银行股份有限 申请设备按揭贷款,以本公司名下的生产型号为 的
设备共 台进行抵押,贷款期限为 个月。现本公司声明该设备为自用,并对该设备的使用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贷款期限内,如自用转为租赁,须经抵押权人(银行)书面同意,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新签、续签或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报银行备案。
(二)在租赁合同执行中,对未取得抵押权人(银行)书面确认而一次性收取半年以上租金,银行不保障租赁权;因此产生的承租人和本公司(抵押人)的纠纷,由本公司自行解决和负责。
在贷款期限内,本公司将善意对该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抵押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同意发放设备按揭贷款通知书
致:
兹由贵公司客户 向我行申请设备按揭贷款以购买贵公司设备,经审查,该客户符合我行贷款条件,我行现同意向该客户发放设备按揭贷款人民币(大写)
。
贵公司应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贵公司与客户 签订的设备购买协议/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并开具发票。若逾期未提供的,本通知自动失效。设备发货后,贵公司与客户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xx银行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本通知书仅在办理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时有效。
附件5
设备质量确认单
借款合同编号: 经销商名称: 确认日期: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设备运行情况(有无质量问题)
借款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6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方因购买设备需要,向乙方申请设备按揭贷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大写)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所载起止日为准。
贷款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仅用于购买设备(设备详情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抵押清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 %。
设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根据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进行调整;乙方除前述原因调整利率档次外,还可依据甲方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帐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帐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帐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1、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的第20日。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若无对应结息日,则该月月末日时为结息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二)甲方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四)甲方已向设备经销商缴存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五)甲方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乙方要求;
(六)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帐户;
(七)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二、甲方在借款期内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的担保生效后,以甲方购设备的名义将贷款分 次划入设备经销商在乙方开立的帐号为 的帐户,以购买本合同项下所列之设备。
具体划款明细约定如下:
(1) 年 月 日划入金额 元(大写: 元整)。
(2) 年 月 日划入金额 元(大写: 元整)。
(3) 年 月 日划入金额 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甲方与设备经销商等第三者就该设备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乙方有权视情况中止本合同的执行。
第七条 贷款归还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按月/按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按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日期定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即借款结息日。
1、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自本合同生效的次月起甲方每月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归还贷款本息(大写) 元整,共需归还 期。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逐期结算还清。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还款月数
(三)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还款帐户(账户名为: ,账号为: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乙方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帐户中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扣收贷款本息。若因甲方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贷款作逾期处理。
(四)如甲方提供的还款账户出现遗失、冻结、变更或其他意外情况而导致销户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并办理变更还款账户的手续,否则甲方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甲方需提前还款的,须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结清全部贷款。
(一)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下期起不再计收利息,在此前归还的利息也不作调整。同时,乙方按新的贷款余额、原合同本年执行利率及剩余还款月数调整新的每月还款额。
(二)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三)甲方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或补偿金。
第九条 担保方式
为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1、由 、 、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
2、由 、 、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
3、其他担保方式: 。
第十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2、应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3、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5、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财务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7、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8、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救济措施的权利;
9、甲方应协调并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运营情况的检查、监督。
10、甲方所购设备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办理所购设备的抵押登记手续。
11、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一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乙方业务需要、征信需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索取、收受期贿赂;
四、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甲方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帐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xx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法定义务;
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甲方财务指标未能持续符合要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甲方任一帐户(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准备金帐户等乙方监控帐户)内资金出现异常波动。
3、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4、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5、抵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6、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7、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
2、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4、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