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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pdf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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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2.0 版,**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行发生的运营业务重要事件情况, 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运营风险,根据《深圳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 告制度》、《深圳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运营业务重要事项(以下简称“重要事项”) 是指影响运营业务正常进行,已经(或可能)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或 产生较大不良影响,需进行升级报告的事项以及运营相关人员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运营单位”包括营业网点、分行运营部门、 总行集中作业中心。 第二章 重要事项报告范围 第四条 重要事项报告范围具体如下(条款中涉及金额的,币 种均为人民币,对于业务发生币种为外币的,应按照当日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 (一)影响正常营业及营业场所安全事件 1.因系统问题导致运营单位不能正常对外营业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业务系统瘫痪、网络病毒、通讯故障等。 2.运营单位出现挤兑或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聚众示威、 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围攻或冲击营业场所等群体性事件。 3.当地同业发生挤兑事件或支付风险,已经或可能波及我行。 4.运营单位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社会安全事件等重要情况,或其他可 能影响我行对外营业及员工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 2 (二)涉及运营案件、违规、重大差错事件 1.任何金额的已遂或未遂运营业务相关案件,包括内部欺诈、 外部欺诈、内外勾结等情形。 2.潜在或实际损失超过 1 万元(含)的运营重大差错或严重 违规事件。 3.产生严重声誉影响或法律纠纷的运营相关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被媒体负面报道、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客户重大投诉 等情形。 4.原因不明的单笔金额超过 1 万元(含)的账务差错。 5.尾箱或金库发生不明原因的被损坏或非正常进入。 6.其他与运营相关的严重违规事项。 (三)重要运营要素遗失事件 1.汇票、本票、支票等重要票据(含交换票据、托收在途票 据等)遗失。 2.运营重要物品(含运营专用印章、会计账册、会计档案、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密押器、印鉴卡等)遗失。 3.营业机构一个工作日内出现原因不明的现金长、短款总金 额达 1 万元(含)以上。 (四)发现或堵截重大风险隐患 1.发现现金调拨、尾箱交接、上门收款、押运过程,或者金 库尾箱管理、监控设备、营业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 于可能造成损失、事故、案件的问题或因素)。 2.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其它相关业务时,或在已经开立 的账户及其相关资料中,发现并经核实存款人或代理人存在伪造、 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如开户许可证、身份证)等欺诈行为。 3.办理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卡写磁、更换印鉴以及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等业务时,发现可疑情况并得到证实的。 3 4.办理事中复核、事后监督、账务审核、查询查复、总账核 对、银企对账、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客户反映(含投诉)处理等过 程中,发现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或对我行产生较 大不良影响的问题及风险隐患。 5.发现现行制度、流程或系统(仅指属主为运营部门的系统) 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漏洞。 6.发现违规出具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事项。 7.发现假票据、假存款证实书(存单)、假资信证明、假印章、 假冒客户或行内有权人签章等情形。 8.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及以上数量或假外币 10 张(枚)及以上数量。 (五)涉及司法诉讼类风险事件 1.发生涉及运营业务的司法诉讼事项。 2.我行存放同业存款账户被司法查询、冻结、扣划,或以我 行名义开立的其他账户被冻结、扣划,以及其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 定、司法程序等,但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事项。 (六)涉及人员的重要事项 1.运营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3 个工作 日(含)以上。 2.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运营人员无法 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1 个工作日(含)以上。 3.分行运营执行官或分管行领导、分行运营部门负责人的变 动或调动。 (七)其他 1.当地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监管机构出具的监 管检查报告中涉及运营方面的警告或处罚结论等。 2.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4 3.出现可能导致需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运营风险事件。 4.监管机构和总行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要求 第五条 对于符合重要事项报告标准的,分行运营部门(或总 行集中作业中心)需填写《**银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表》(见 附件 1),经分行运营部门总经理、分行运营执行官或分管行领导(总 行集中作业中心为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规定时效内(见附件 2)通过部门分办邮箱报送。情况特别紧急的,需立即口头向总行相 关人员报告。 第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邮件需主送、抄送总分行相关群组人员, 主送群组人员为总行运营管理部运营风险室成员及对应业务支持室 主管,抄送群组人员为首席运营官、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室成员、分 行运营执行官或分管行领导、运营部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总 行名单见附件 3) 第七条 对于满足当地监管机构或总行重大事项报告要求的重 要事项,应同时遵从相关规定,向当地监管机构或总行办公室等相 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分行应留存重要事项报告电子版及处置报告及处理结 果等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重要事项处理原则及责任认定 第九条 重要事项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上报要及时、现场处置要妥当、风险敞口要封闭、 事后剖析反思并查处”的原则。 (二)各级运营单位应制定行之有效的重要事项应急处理方 案,将应急责任落实到人,尽可能控制风险蔓延,采取措施减少损 5 失。 (三)涉及的重要事项属于保密范围的,在报告及处理过程中 应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各级报告人在发生事件报告后,应跟进事件的处理情况 并循原报告路径报告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办结结果。 第十条 对于以下行为,将追究总分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有意瞒报、漏报或阻挠上报的。 (二)避重就轻或弄虚作假,对发生的重要事项或发现潜在的 风险隐患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重要事项发生后,在任何环节拖延报告,延误处置时间 的。 (四)发生重要事项后,在处置重要事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 没有落实应急处理方案,跟踪查处不当,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导 致风险、不良影响蔓延或资金损失扩大的。 第十一条 对于及时发现运营业务重大风险隐患,或采取积极 有效措施,成功堵截、控制运营操作风险,消除不良影响并为银行 或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的运营人员,相关运营单位可酌情予以表彰和 奖励,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银行运营业务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1.0 版,2012 年)》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表 2.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要求 3.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总行主送、抄送群组信息表 6 附件 1 **银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表 报告单位: 上报时间: 重要事项主题 发生机构 发生时间 发现时间 潜在损失金额 实际损失金额 成功堵截金额 支付渠道 (涉及欺诈等事件时填写) 重要事项 简述及其原因 风险蔓延程度 或危害情况 分行已采取的 措施、控制结果 分行下一步 计划采取的措施 分行需请示事项 备注 分行运营执行官或分管行领导: 备注: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填表人: 1.本表经相关人员审核后通过分办邮箱邮件上报总行。 2.本报告表 WORD 文档名称和电子邮件主题均统一为“年-月-日××分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 报告——关于(发生事件简要概述)的报告”,如“**-02-16 北京分行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 关于成功堵截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的报告”。 7 附件 2 运营业务重要事项报告要求 报告要求 报告时间 立即 报告形式 备注 重要事项内容 1、网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系 统瘫痪、网络病毒、通讯故障等系统问题。 2、运营单位出现挤兑或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聚众示威、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 冲击营业场所等群体性事件。 围攻或 立即 立即 邮件、书面 报告 3、当地同业发生挤兑事件或支付风险,可能或已 经波及我行。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4、运营单位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社会安全 事件等重要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对外营业的 风险事件。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立即 邮件、书面 报告 5、任何金额的已遂或未遂运营业务相关案件,包 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内外勾结等情形。 6、潜在或实际损失超过 1 万元(含)的运营重大 差错或严重违规事件。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立即 立即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7、产生严重声誉影响或法律纠纷的运营相关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被媒体负面报道、被监管机构通报批 评等情形。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立即 邮件、书面 报告 8、尾箱或金库发生不明原因的被损坏或非正常进 入。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立即 立即 9、任何金额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重要票据(含 交换票据、托收在途票据等)遗失。 10、运营重要物品(含运营专用印章、会计账册、 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密押器、印 鉴卡等)遗失。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立即 立即 邮件、书面 报告 11、我行存放同业存款账户被司法查询、冻结、扣 划,或以我行名义开立的其他账户被冻结、扣划, 以及其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等,但司 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事项。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8 12、出现可能导致需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运营风险事 电话、电子 4 小时内详细书面 邮件、书面 报告 立即 件。 13、原因不明的单笔金额超过 1 万元(含)的账务 电子邮件、 24 小时内 24 小时内 24 小时内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差错。 书面 电子邮件、 书面 14、其他与运营相关的严重违规事项。 15、营业机构一个工作日内出现原因不明的现金 长、短款总金额达 1 万元(含)以上。 电子邮件、 书面 16、发现现金调拨、尾箱交接、上门收款、押运过 程,或者金库尾箱管理、监控设备、营业场所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造成损失、事故、 案件的问题或因素)。 电子邮件、 书面 24 小时内 24 小时内 书面报告 17、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其它相关业务时,或 在已经开立的账户及其相关资料中,发现并经核实 存款人存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如开户许可 证)等欺诈行为。 电子邮件、 书面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18、办理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卡写磁、更换印 电子邮件、 书面 鉴以及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业务时,发现可疑情况 24 小时内 并得到证实的。 19、办理事中复核、事后监督、账务审核、查询查 复、总账核对、银企对账、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客 户反映(含投诉)处理等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或 24 小时内 已经)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或对我行产生较大不良影 响的问题及风险隐患。 电子邮件、 书面 书面报告 20、发现现行制度、流程或系统(仅指属主为运营 电子邮件、 书面 24 小时内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部门的系统)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漏洞。 电子邮件、 书面 21、发现违规出具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事项。 24 小时内 22、发现假票据、假存款证实书(存单)、假资信 24 小时内 证明、假印章、假冒客户或行内有权人签章等情形。 电子邮件、 书面 23、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及以上数量 24 小时内 或假外币 10 张(枚)及以上数量。 电子邮件、 书面 电子邮件、 书面 24、发生涉及运营业务的司法诉讼事项。 24 小时内 24 小时内 25、运营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无故离开工作岗 位 3 个工作日以上。 电子邮件、 书面 9 26、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运 营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 24 小时内 责 1 个工作日(含)以上。 电子邮件、 书面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27、监管机构和总行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 电子邮件、 书面 24 小时内 项。 28、当地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监管机 3 个工作 电子邮件、 日内 书面 构出具的监管检查报告中涉及运营方面的警告或 处罚结论等。 29、被监管部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业整顿等监 3 个工作 电子邮件、 管措施 日内 书面 30、分行运营执行官或分管行领导、分行运营部门 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 变动或调动。 3 个工作 电子邮件、 日内 书面 备注:报告时间为“立即”的,必须在重要事项发现时立即电话报告,并按备注栏中的要求, 于 4 小时内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10 业务助 高雅 11 部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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