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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明确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工作规范,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公司具有相应业务资格并允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即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运作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必须遵守《证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稳健性原则:必须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盈利性原则:实现客户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运作流程。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取银行托管模式,业务办理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一)签订合同:资产管理部负责与客户沟通、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进行风险揭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并协调客户、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合同时,委托方为自然人时应当由其本人签订;委托方为法人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
(二)开立账户:资产管理部代理客户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申请网络查询功能等,可以委托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指定上海或深圳营业部协助办理;由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委托资产专用托管账户;运营中心为客户开立公司内部资金账户(虚拟账户)。
(三)资产存入:资产管理部通知客户将委托资金转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托管账户内,运营中心根据托管人发出的传真件,通知资产管理部向委托人及托管人传真确认。如为证券转入,则由运营中心指定或转托管手续,同时,由运营中心负责将柜台状态设置为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限制取款(以下称上述三种限制为“限制状态”)。
(四)账户操作:合同生效,资产管理部开始进行客户委托资产账户的正常操作,并负责与客户的日常沟通工作、定期提交资产管理报告。
(五)密码管理:资金账户密码由运营中心管理,交易密码由资产管理部管理。
(六)文档保管:按公司制度,需公司保留的客户协议原件(包括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由资产管理部定期转交总裁办公室保存,其他业务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客户开户手续及业务办理单据在资产管理部保管。
(七)估值与核算:客户资产的估值、核算由运营中心负责,按约定与托管人进行核对。
(八)中间取款: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客户部分取款,资产管理部应在客户提出申请后,按合同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由运营中心通知托管银行为客户办理取款,并通知客户确认。托管人完成取款的书面通知,由运营中心进行确认。
(九)信息披露:资产管理部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客户提供书面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交易情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向客户作出详细说明。
(十)费用及报酬划付: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托管人托管费的确认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支付指令由运营中心负责,并按约定通知托管人进行确认。
(十一)销户:资产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办理证券专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注销及客户资产的转移手续,并由运营中心复核。
(十二)风险控制:合规管理部对上述操作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和风险控制;稽核审计部负责事后的稽核审计工作,并出具稽核审计报告。
(十三)以上如有未尽事宜,由业务涉及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实行独立柜台、集中交易、集中管理、银行托管的模式,公司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范围、客户委托资产的范围以及委托资产托管的规定见《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八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的规定见《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账户管理。
(一)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账户必须严格区分。
(二)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三)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四)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资产管理部使用。
资产管理部、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五)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六)销户。
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须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资料保存。
须妥善保管客户开、销户资料、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业务办理资料等,上述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合同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条 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
(一)市场营销。
资产管理部营销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及客户的开发和维护。
1、资产管理部营销经理除直接组织各项市场营销活动,还应积极利用公司系统内各种资源,进行资产管理产品营销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市场开发工作;对代理推广机构和直销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2、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协助营销经理开展资产管理市场推广业务。从投资运作、产品收益风险特征等方面为市场推广计划提供建议。
3、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参加市场营销方面的市场交流活动,走访重要机构客户,为市场推广业务提供专业支持。
4、营销工作主要内容: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现实情况,开发出能够满足目标客户需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2)负责资产管理部及其产品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树立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良好的市场品牌和市场声誉;
(3)负责资产管理部市场资源的开发和储备,推动资产管理部产品的营销工作;
(4)加强资产管理部与国内外资产管理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开辟广阔的对外合作渠道;
(5)营销信息的反馈。部门内部员工拜访客户或进行客户调研后需及时向部门领导反映客户的理财需求。
(二)客户服务。
1、客户开发阶段服务内容:
(1)开展市场调查;
(2)对客户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水平等进行测评,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对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并划分风险等级;
(4)对潜在客户群体及其风险收益要求进行市场分析;
(5)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提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6)提供与资产管理产品发行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
(7)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
(8)市场推广人员应了解客户的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促使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9) 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为客户提供客户所需的其他服务。
2、资产管理合同执行期间服务内容:
(1)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和资产管理报告,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操作计划、交易记录等情况;
(3)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对合同执行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4)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客户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客户的评价;
(5)指定专人与客户保持日常的沟通和联系;
(6)接收客户的信件和传真等,并限时予以回复;
(7)如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提前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客户;
(8)将市场信息纳入客户资源数据库,分析、处理,提出改进方案;
(9)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理财分析与信息咨询;
(10)按规定及时传递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开信息;
(11)综合管理岗负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及限制。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4、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5、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6、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投资主办人负责制。
资产管理部实行投资主办人负责制。投资主办人在权限范围内,依据公司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及部门投资计划,负责具体的投资工作。
(三)投资决策。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遵循组合投资策略。资产管理部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授权制。
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对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授权,资产管理部对各投资主办人进行投资授权。授权相关内容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五)防范利益输送。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六)投资会议。
资产管理部的投资会议包括投资月会、投资周会和投资晨会。
1、投资月会。
(1)参加人员: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部门总经理、投资主办人、研究员等人员参加。
(2)召开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一上午8:30—9:15。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召开临时投资月会。
(3)会议内容:对上月投资业绩回顾及评价;形成对未来市场的整体判断;决定所管理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置;其中6月份和12月份投资月会重点讨论制定下半年及年度投资策略报告。
(4)主要会议资料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客户账户资产组合配置、重要行业信息与分析、重点公司跟踪报告、公司调研报告等。
(5)会议纪要:由部门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整理会议内容,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签字,打印并存档。
2、投资周会。
(1)参加人员:由部门经理召集并主持,投资主办人、研究策划小组等相关人员参加。
(2)召开时间:每周五下午3:30-4:30。
(3)会议内容:研判市场趋势、行业和板块特征、分析市场热点、评估部门投资组合一周表现、账户资产短期配置调整策略。
(4)会议资料主要包括一周资金流向、热点板块涨跌幅、账户收益率及同投资基准对比。
(5)会议纪要:由部门总经理指定专人整理会议内容,并形成书面投资周报,打印并存档。
3、投资晨会。
(1)参加人员:投资主办人和研究策划小组全体人员参加,轮流主持。
(2)召开时间:每个工作日早晨8:45-9:10。
(3)会议内容:讨论市场最新变化情况。
(4)会议资料主要包括重大财经信息、行业信息、重点跟踪公司动态、市场最新动态等。
(5)会议纪要:由部门总经理指定专人整理会议内容,并形成书面投资晨报,打印并存档。
(七)研究工作。
1、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任何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
(2)独立性原则。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必须建立在独立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分析和投资建议的依据。
(3)时效性原则。通过跟踪行业、公司、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盈利预测、风险评估和投资建议。
(4)保密性原则。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为部门所有,应对外严格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他人透露公司任何未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有关投资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妥善保管和传递。
2、参考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数量分析等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市场整体、行业部门,以及股票特征与投资风格等层次的投资策略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分析研究结果,制定和提出投资策略建议。
3、进行市场定量分析和定量投资策略的研究。
4、建立和维护股票池。
5、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撰写相关研究报告。
6、搜集、总结、归纳外部卖方研究报告。
7、加强同业交流,参加主要卖方研究机构投资策略报告和重点行业报告会。
8、研究报告的业绩评价主要根据分析师完成工作内容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投资主办人对其服务质量的打分两部分构成。分析师的数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外出调研数量、研究报告数量等。分析师的质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分析师推荐组合的业绩表现,以及分析师对研究团队和投资主办人的贡献。
9、股票池由三个层次组成:基础股票池、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股票池必须报备到资产管理决策执委会,若投资核心股票池之外的股票时,必须先对核心股票池进行更新并报备决策执行委员会后方可进行。
(1)基础股票池是剔除了严禁投资个股的集合;
(2)备选股票池是需要重点研究和跟踪的个股的集合;
(3)核心股票池是建议买入、投资主办人可以直接选择投资的
个股的集合。
严禁投资个股主要包括:
(1)所有ST、*ST的股票;
(2)有重大虚假陈述及重大违法、违规的股票;
(3) 最近一年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股票池的调整标准和流程。个股调入核心股票池的路径为:基础股票池→备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个股调出核心股票池的路径为:核心股票池→备选股票池→基础股票池。
股票池更新频率。每年对基础股票池进行一次维护,每季对备选股票池进行一次维护,每月对核心股票池进行一次维护。
(八)绩效评估。
1、投资绩效评估是投资管理的重要一环,通过事后计算收益、风险以及其他一些统计数据,可以全面评估产品的市场表现,也可以客观评价投资主办人投资业绩,同时也为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提供科学依据。
2、业绩比较基准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制定,不可随意更改。
3、绩效评估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月度出具,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2周内完成。临时报告是指在市场推介需要或者市场发生突变等情况下完成的绩效报告。
4、绩效评估过程。
(1)数据采集。包括组合头寸数据、行情数据、估值数据等。数据的获得应准确无误,并具有可重复性。
(2)数据的计算。包括:账户收益率、账户收益率与业绩基准、同业比较、风险调整后收益、个股、行业配置贡献等。
(3)评估结果汇报。评估结果由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指定专人整理打印并存档备查。
5、绩效评估内容。
(1)收益测量。
收益的计算方法为, 。
其中为单位净值,为分红。
基准收益的计算方法为,。
其中p(t)为报告期指数。
(2)行业配置分析。通过比较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和对应的行业涨幅,分析投资主办人的行业选择能力以及行业配置贡献。
(3)个股盈亏分析。计算评估期间个股盈亏总金额和收益率,并通过排序列出盈利前5名和后5名。
(4)风险调整收益。通过计算Treynor指数(即单位系统风险的超额收益率)和Sharp指数(即单位总风险的超额收益率指标。)来衡量投资主办人的市场调整能力。
(5)与同业比较分析。从产品类型、成立时间等方面选择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同业产品比较收益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绩效评估流程图:
头寸数据
行情数据
估值数据
计算绩效、风险、收益率等
归因分析
风险分析
同业数据
基准数据
绩效报告
同业绩效
比较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部门的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公司运营中心为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建立独立账户,负责估值与核算,并与托管银行核对。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在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规定发生的收入、支出,(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或业绩报酬)为公司当期收益,由运营中心计算,财务管理部确认。
(三)每季度结束后,运营中心配合资产管理部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定向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的客户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四)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单项审计意见。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清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数据的接收与发送。
公司运营中心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三级清算,并负责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向托管人发送清算数据,为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建立独立账户。
(二)清算数据的核对。
公司运营中心负责与托管人核对当日资产管理客户的清算净额、印花税、佣金等相关柜台费用明细,确保准确无误。
(三)资金清算与核对。
公司运营中心负责与托管人进行清算、交收资金的核对与确认,并负责每日交收。
(四)定期对账与估值的确认。
公司运营中心估值人员与托管行指定人员定期核对委托资产的资金账目与证券账目,核对无误后编制资产估值表,加盖预留印章,传真至托管行指定人员,并电话确认。
第十四条 业务报备。
公司资产管理部,应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向监管部门、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等进行业务报备和数据报送。
(一) 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补充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 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专门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意见应当对上述专门账户的资料完整性、交易公允性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接受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合规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x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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