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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各项标准规章核心制度及基础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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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关键点 为加强本省生猪屠宰企业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相关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订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关键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 引用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工艺步骤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步骤具体操作。 根据屠宰及检验工艺步骤图,对各屠宰及检验步骤具体操作规范以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实。 1.2 检验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该逐一检验生猪健康情况,按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足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能够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签发《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该停食静养12-二十四小时; 3.2 充足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次序赶送,不得采取脚踢、棒打等粗暴方法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验待宰期间停食静养是否达成3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验有没有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确定健康签发《准宰证》。 5.2 检验生猪经过通道是否根据3.3要求实施。 5.3 检验生猪淋浴时是否根据7要求实施。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需和《准宰证》中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该按和宰后检验登记统计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该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一样方向和角度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需正确把握麻电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出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本身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出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该采取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置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番使用。 10、头部检疫。 (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 关键目标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 11、浸烫。 11.1 放血后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通常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装置。 11.5 浸烫池中热水应立即更换,以确保烫池水清洁。 12、 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取适宜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取人工刮毛方法。采取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提议采取平板操作台或吊挂洗刷,不提议采取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企业,提议配置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企业,也能够采取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方法。但严禁采取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经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皮肤等。 15、统一编号。 15.1 对没有设置同时检验线中小型屠宰厂,必需采取统一编号方法进行对照检验。 15.2 在每头屠体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楚。 15.3 不得漏遍、重遍。 15.4 在开膛后,也应该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16、体表检验。 16.1 对屠体体表和四肢进行全方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验皮张,检验有没有充血、出血和严重皮肤病。当发觉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6.2 检验颈部耳后有没有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觉后,应做局部修割。 16.3 检验屠体脱毛是否洁净,有没有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洁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洁净。 17、开膛、净膛。 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立即用足够压力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情况下进行冲膛) 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验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即对摘出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觉肿瘤等关键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员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检验。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没有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淋巴结要切开检验,当发觉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具体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假如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必需进行检验,如无异常,能够不检) 18.2 膀胱和生殖器检验: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没有异常,当发觉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和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 心肝肺检验: 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没有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验心内膜。注意有没有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没有异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没有异常,对肿大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没有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觉硬变部分要切开检验,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没有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没有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许可保留5cm肺管。 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和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洁净。 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和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小肠应立即采取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21、胴体检验。 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没有异常。 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没有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改变。 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没有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21.4 检验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需时进行纵剖检验。注意有没有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和肿瘤等。检验是否摘除肾上腺。 22.5 检验胸腹腔有没有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识,推入病肉岔道,经过复检做出处理。 22、去头蹄。 22.1 经过前面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能够将头、蹄修割下来。 22.2 修割下来头蹄,应该有专用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23、劈半。 23.1 可采取手工劈半或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23.4 劈半后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4、胴体修整。 按次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病变淋巴结。 25、复检。 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方面复检。 25.2 检验有没有内外伤造成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洁净。 25.3 检验椎骨间有没有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没有褐变和溶血现象。 25.4 肌肉组织有没有水肿、变性等。 25.5 仔细检验隔肌有没有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25.6 检验三腺是否摘除。 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分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和其它影响肉品质量原因。 25.8 根据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等级。 26、出章出证。 26.1 经检验合格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6.2 经检验合格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6.3 经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加盖对应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记录表》。并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理。 26.4 对除胴体外其它上市销售生猪产品,也应该根据要求,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屠宰检验步骤中多个关键点及存在问题。 1、入厂检验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 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 1.2 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 1.3 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 1.4 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实》及标志。 2、宰前管理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二十四小时。 2.2 未在宰前充足喂水至宰前3小时。 2.3 未善待生猪,采取暴力驱赶生猪,甚至采取火烙等方法给生猪做记号。 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3.2 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通常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3.3 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私自屠宰畜禽,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 3.4 《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需具体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留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头数应和《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头数一致。 4、淋浴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4.1 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 4.2 部分企业采取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即使操作关键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企业应该尽可能做到温水冲淋。 5、麻电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5.1 有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施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5.2 有屠宰厂干脆就不采取电麻; 5.3 有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个伤害。 6、放血步骤。 •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 6.1 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现象比较普遍; • 6.2 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成5min; 6.3 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 7、同时检验。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7.1 未配置同时检验线畜禽屠宰厂,未采取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检验; 7.2 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 7.3 曾经有上市场检验。 8、内脏检验。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8.1 不检验。因为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所以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 8.2 存在漏检。关键是漏检膀胱生殖器和心脏心内膜。 8.3 没有同时检验。没有同时检验线企业,未实施编号。 9、胴体检验。 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现象比较普遍。 10. 去头蹄步骤。 10.1 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而又未实施对照检验,造成后面查出问题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 10.2 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11、复检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1 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 11.2 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多个步骤进行复查,未对其它项目进行检验,造成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部分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域屠宰厂出厂肉品中三腺未摘除。 11.3 检验技术不过关;关键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 11.4 把关不严。极少数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 12、出章出证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2.1 部分地域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 12.2 多数地域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12.3 绝大多数地域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施挂牌销售。 12.4 其它畜禽产品(包含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 以上是本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常见问题,如不立即根据本操作关键点中第三部分要求进行更正,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相关要求,给处罚。 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生猪。根据新《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将伤残部分剔除,其它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通常性疾病生猪。有死亡危险,应该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生猪。根据根据动物防疫部门要求实施。 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生猪。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处理。 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和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通常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它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它不良气味,内脏正常,不受限制出厂。有其它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显著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改变,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能够食用,有病变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该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该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实》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该挂牌销售,明示通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觉两个或两个以上脓肿。应该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觉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觉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该销毁。 2.10 过分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该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病变部分和有碍肉食安全卫生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方法方法。 3.1 运输。运输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取密闭、不渗水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需进行消毒。 3.2 销毁。通常分为两种操作方法。 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它方法烧毁炭化。 3.2.2 掩埋。本法不适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和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作以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喂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域。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扎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 E、焚烧后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和掩埋后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4 高温。通常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出2千克,厚不超出8cm肉块,放在密闭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小时。 3.4.2 通常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要求大小肉块,放在一般锅内煮沸2-2.5小时。 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处理,如未根据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措施》相关要求,给处罚。 六、相关制度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该包含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验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考。 1、进厂检验登记制度。 1.1 质量部责任人为进厂检验登记制度责任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验登记制度第一责任人。 1.2 入厂检验员应二十四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1.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实;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和其它异常情况进行检验。 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统计表》。 1.5 对入厂检验中发觉患有通常性疾病或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一经发觉,立即给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给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给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1.9 对于入厂检验职员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统计未立即登记、妥善保留,给警告处分;发觉两次,给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 台帐包含各屠宰、检验步骤各项记录表;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等。 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施天天一报,当日生产情况当日报送至办公室。 2.4 台帐保管人应该对报送各记录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 台帐保管人应该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求,立即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 台帐保管期限通常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 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汇报,经企业法人同意,统计相关关键数据后,实施销毁。 2.8 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给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给开除处分。 2.9 各相关部门未立即做好登记统计,或未立即送至办公室,给企业造成影响,根据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3、台帐管理记录表。最少应该包含以下几项登记统计: 3.1 宰前检验:包含《宰前检验统计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等。 3.2 宰后检验:包含《宰后检验统计表》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等。 3.3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包含《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助申领表》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相关影像资料等。 4、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1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该上墙公告。 4.2 质检部应该根据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订工艺步骤图,并上墙公告。 4.3 质检部应该按摄影关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步骤,制订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觉问题,立即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4.4 应该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步骤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步骤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4.5 各屠宰、检验步骤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应该给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给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4.6 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统计》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统计表》。 4.7 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觉疑似传染性疾病,应立即汇报相关责任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5.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5.2 定点屠宰厂应该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在厂区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置符合要求无害化处理设备。 5.3 对检出病害猪应该根据其危害等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5.4 对病害猪运输,应该采取密闭、不渗水容器运输,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该进行消毒处理。 5.5 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该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5.6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该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表,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5.7 每个月5日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5.8 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觉,立即给开除处理。 5.9 因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6.1 屠宰厂质量责任人负责厂内日常消毒管理。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根据牧业部门指导下进行。 6.2 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输车实施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它环境实施定时消毒(周期不得超出半个月);隔离圈实施一批生猪一消毒。 6.3 生猪验收门口应该设置和门同宽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冬天可用生石灰替换。 6.4 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取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刀叉等,采取82度热水消毒;地面采取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取堆放发酵消毒;其它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炉进行焚烧。具体消毒药品和消毒方法由质检部提出。 6.5 应该制订发生疫情时消毒处理预案。 7、质量追溯制度。 7.1 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责任人,有相对独立工作环境,直接收企业责任人领导: 7.2 应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置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步骤业务人员,也能够从其它部门抽调; 7.3 应该定时对企业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统计进行监督检验; 7.4 对生产工艺步骤及检验步骤中,可能存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7.5 对生产出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应该立即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一样错误。 8、缺点产品召回制度。 8.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觉产品有问题,应该实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 8.2 企业应该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产品实施追回。 8.3 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公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8.4 对消费者退回缺点产品,应该实施无条件退换。 8.5 企业应该认真查找,对存在问题给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9.1 车间内工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 9.2 对新上岗车间人员,应该参与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3 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该参与相关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 9.4 进入生产车间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该进行洗手(有条件企业,应该实施洗澡),装待企业统一配发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9.5 生产人员应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9.6 生产人员应该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9.7 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和生产无关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活动。 9.8 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该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9.4要求,进入车间。 9.9 对违反本制度要求,对企业生产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给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给开除处分。 10、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10.1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10.2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该有专员负责保管,根据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10.3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该留有存根,存根数应该和《宰后检验登记统计表》相符。 10.4 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10.5 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10.6 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将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违反10.5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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