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关键点 为加强本省生猪屠宰企业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相关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订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关键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 引用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 二、生猪屠宰及检
2、验工艺步骤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步骤具体操作。 根据屠宰及检验工艺步骤图,对各屠宰及检验步骤具体操作规范以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实。 1.2 检验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该逐一检验生猪健康情况,按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足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能够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签发《无害
3、化处理记录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该停食静养12-二十四小时; 3.2 充足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次序赶送,不得采取脚踢、棒打等粗暴方法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验待宰期间停食静养是否达成3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验有没有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确定健康签发《准宰证》。 5.2 检验生猪经过通道是否根据3.3要求实施。 5.3 检验生猪淋浴时是否根据7要求实施。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需
4、和《准宰证》中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该按和宰后检验登记统计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该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一样方向和角度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需正确把握麻电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出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
5、注意本身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出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该采取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置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番使用。 10、头部检疫。 (具体操作由检疫人员进行,在此不予叙述)
6、 关键目标是为了检疫炭疽和结核。 11、浸烫。 11.1 放血后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通常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装置。 11.5 浸烫池中热水应立即更换,以确保烫池水清洁。 12、 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取适宜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取人工刮毛方法。采取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
7、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提议采取平板操作台或吊挂洗刷,不提议采取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企业,提议配置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残毛、绒毛。条件达不到企业,也能够采取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方法。但严禁采取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经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皮肤等。 15、统一编号。 15.1 对没有设置同时检验线中小型屠宰厂,必需采取统一编号方法进行对照检验。 15.2 在每头屠体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楚。 15.3 不得漏遍、
8、重遍。 15.4 在开膛后,也应该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16、体表检验。 16.1 对屠体体表和四肢进行全方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验皮张,检验有没有充血、出血和严重皮肤病。当发觉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6.2 检验颈部耳后有没有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觉后,应做局部修割。 16.3 检验屠体脱毛是否洁净,有没有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洁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洁净。 17、开膛、净膛。 17.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
9、肠。 17.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7.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7.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7.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韧带割断,
10、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7.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立即用足够压力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严禁在未摘除内脏情况下进行冲膛) 18、内脏检验。屠体挑胸剖腹后进行,首先,检验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随即对摘出心肝肺进行检验,当发觉肿瘤等关键病变时,将该胴体推入病肉岔道,由专员对照检验、综合判定和处理。 18.1 肠系膜淋巴结和脾脏检验。首先检验胃肠浆膜面上有没有出血、水肿、黄染和结节状增生物,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并拉出脾脏进行观察。对肿大、出血淋巴结要切开检验,当发觉可疑肿瘤、白血病、霉菌感染和黄疸时,连同心肝肺一
11、起将该胴体推入病猪岔道,进行具体检验和处理。胃肠内容物清除后,还要对黏膜面进行检验和处理。(对于胃肠黏膜面检验,可直接观察肠胃颜色,假如对于肠内出现血肠样,必需进行检验,如无异常,能够不检) 18.2 膀胱和生殖器检验:剖腹后,还应注意观察膀胱和生殖器有没有异常,当发觉膀胱中有血尿、生殖器有肿瘤时,要和胴体进行对照检验和处理。同时,还应对种公母猪晚阉猪进行判定。 18.3 心肝肺检验: 18.3.1 心脏检验:观察心包和心脏有没有异常,随即切开左心室检验心内膜。注意有没有心包炎、心外膜炎、心肌炎、心内膜炎、肿瘤和寄生虫性病变等。 18.3.2 肝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有没有异
12、常,并触检其弹性有没有异常,对肿大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进行切检。注意有没有肝包膜炎、肝淤血、脂肪肝变性、肝脓肿、肝硬变、胆管炎、坏死性肝炎、寄生虫性白斑和肿瘤。 18.3.3 肺脏检验: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发觉硬变部分要切开检验,切检支气管淋巴结有没有肿大、出血、化脓等病变。注意有没有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小叶性肺炎、肺气肿、融合性支气管肺炎、纤维素性肺炎、寄生虫性病变和肿瘤等。气管上附着甲状腺进行摘除。 20、整理内脏。 20.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
13、猪肺上许可保留5cm肺管。 20.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和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洁净。 20.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和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20.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断面拉出,一手
14、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小肠应立即采取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20.5 在整个整理内脏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21、胴体检验。 21.1 观察体表四肢有没有异常。 21.2 切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没有肿大、出血、淤血、化脓等改变。 21.3 检验皮下脂肪和肌肉组织是否正常,有没有出血、淤血、水肿、变性、黄染、蜂窝组织炎等病变。 21.4 检验肾脏,剥开肾包膜观察其色泽、大小并触检其弹性是否正常,必需时进行纵剖检验。注意有没有肾淤血、肾出血、肾浊肿、肾脂变、肾梗死、间质性肾炎、化脓性肾炎、肾囊肿、尿潴留和
15、肿瘤等。检验是否摘除肾上腺。 22.5 检验胸腹腔有没有炎症、异常渗出液、脓肿、肿瘤病变等。 22.6 结合内脏检验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识,推入病肉岔道,经过复检做出处理。 22、去头蹄。 22.1 经过前面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能够将头、蹄修割下来。 22.2 修割下来头蹄,应该有专用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23、劈半。 23.1 可采取手工劈半或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23.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23.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23.4 劈半后
16、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4、胴体修整。 按次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病变淋巴结。 25、复检。 25.1 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方面复检。 25.2 检验有没有内外伤造成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洁净。 25.3 检验椎骨间有没有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没有褐变和溶血现象。 25.4 肌肉组织有没有水肿、变性等。 25.5 仔细检验隔肌有没有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25.6 检验三腺是否摘除。 25.7 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
17、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分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和其它影响肉品质量原因。 25.8 根据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等级。 26、出章出证。 26.1 经检验合格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一个片猪肉一证。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6.2 经检验合格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6.3 经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加盖
18、对应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记录表》。并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理。 26.4 对除胴体外其它上市销售生猪产品,也应该根据要求,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屠宰检验步骤中多个关键点及存在问题。 1、入厂检验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 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 1.2 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 1.3 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 1.4 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实》及标志。 2、宰前管理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未停食静养或停食静养达不到12-二十四小时。 2.2 未在宰前充足喂水至
19、宰前3小时。 2.3 未善待生猪,采取暴力驱赶生猪,甚至采取火烙等方法给生猪做记号。 3、签发《准宰证》、《急宰证》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3.2 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通常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3.3 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私自屠宰畜禽,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 3.4 《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需具体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
20、并保留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头数应和《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头数一致。 4、淋浴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4.1 部分企业未做到淋浴。 4.2 部分企业采取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即使操作关键点三中没有明确要求做到用温水冲淋,有条件企业应该尽可能做到温水冲淋。 5、麻电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5.1 有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施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5.2 有屠宰厂干脆就不采取电麻; 5.3 有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个伤害。 6、放血步骤。 •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 6.1 屠宰工直接
21、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现象比较普遍; • 6.2 沥血时间不够长,未达成5min; 6.3 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一把刀现象严重。 7、同时检验。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7.1 未配置同时检验线畜禽屠宰厂,未采取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检验; 7.2 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 7.3 曾经有上市场检验。 8、内脏检验。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8.1 不检验。因为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所以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 8.2 存在漏检。关键是漏检膀胱生殖器和心脏心内膜。 8.3 没有同时检验。没有同时检验线企业,未
22、实施编号。 9、胴体检验。 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现象比较普遍。 10. 去头蹄步骤。 10.1 多数屠宰企业在将头、蹄在出清水池(即体表检验前)就将头踢割除。而又未实施对照检验,造成后面查出问题生猪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查找不到头蹄。 10.2 头蹄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11、复检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1 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 11.2 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多个步骤进行复查,未对其它项目进行检验,造成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部分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域屠宰厂出厂肉品中三腺未摘除。 11.3 检验技术不过
23、关;关键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 11.4 把关不严。极少数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 12、出章出证步骤。 关键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2.1 部分地域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 12.2 多数地域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12.3 绝大多数地域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施挂牌销售。 12.4 其它畜禽产品(包含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 以上是本省各生猪定点屠宰厂中存在常见问题,如不立即根据本操作关键点中第三部分要求进行更正,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4、》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相关要求,给处罚。 五、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生猪。根据新《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将伤残部分剔除,其它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通常性疾病生猪。有死亡危险,应该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生猪。根据根据动物防疫部门要求实
25、施。 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生猪。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处理。 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和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通常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对严重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它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
26、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它不良气味,内脏正常,不受限制出厂。有其它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显著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改变,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
27、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不受限制出厂。黄色不消失,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肌肉能够食用,有病变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正常应该作为复制原料用肉。上市鲜销时,应该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实》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市场销售时,应该挂牌销售,明示通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觉两个或两个以上脓肿。应该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在十二指肠等肠
28、内发觉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全身发觉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该销毁。 2.10 过分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应该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病变部分和有碍肉食安全卫生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3、无害化处理方法方法。 3.1 运输。运输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取密闭、不渗水容器盛装,装卸前后必需进行消毒。 3.2 销毁。通常分为两种操作方法。 3.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它方法烧毁炭化。 3.2.2 掩埋。本法不适适用于炭疽等芽孢类疫病,和牛海绵壮闹病、痒病。具体操
29、作以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喂养场所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域。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病害肉尸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应铺2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扎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米以上。 E、焚烧后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和掩埋后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病害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4 高温。通常有两种高温处理方法。 3.4.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不超出2千克,厚不超出8cm肉块,放在密闭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
30、蒸煮1.5-2小时。 3.4.2 通常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4.1要求大小肉块,放在一般锅内煮沸2-2.5小时。 3.5 复制。即作为熟食加工原料,不作为上市鲜销肉品。 以上为不合格肉处理,如未根据以上进行处理不合格肉,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措施》相关要求,给处罚。 六、相关制度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该包含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进厂检验登记制度、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点产品召回制度、日常消毒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以下为示范制度,供各畜禽屠宰厂参
31、考。 1、进厂检验登记制度。 1.1 质量部责任人为进厂检验登记制度责任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验登记制度第一责任人。 1.2 入厂检验员应二十四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1.3 入厂检验应对生猪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实;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和其它异常情况进行检验。 1.4 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统计表》。 1.5 对入厂检验中发觉患有通常性疾病或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1.6 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
32、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1.7 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一经发觉,立即给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1.8 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给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给开除处分。并对质量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1.9 对于入厂检验职员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统计未立即登记、妥善保留,给警告处分;发觉两次,给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2.1 台帐包含各屠宰、检验步骤各项记录表;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等。 2.2 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2.3 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施天天一报,当日生产情况当日报送至
33、办公室。 2.4 台帐保管人应该对报送各记录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 台帐保管人应该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求,立即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 台帐保管期限通常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 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汇报,经企业法人同意,统计相关关键数据后,实施销毁。 2.8 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给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给开除处分。 2.9 各相关部门未立即做好登记统计,或未立即送至办公室,给企业造成影响,根据2.8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3、台帐管理记
34、录表。最少应该包含以下几项登记统计: 3.1 宰前检验:包含《宰前检验统计表》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等。 3.2 宰后检验:包含《宰后检验统计表》附《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等。 3.3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包含《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助申领表》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相关影像资料等。 4、生
35、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4.1 质检部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该上墙公告。 4.2 质检部应该根据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订工艺步骤图,并上墙公告。 4.3 质检部应该按摄影关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步骤,制订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觉问题,立即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4.4 应该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步骤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步骤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4.5 各屠宰、检验步骤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应该给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
36、造成重大影响,给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责任人给警告处分。 4.6 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统计》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统计表》。 4.7 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觉疑似传染性疾病,应立即汇报相关责任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5.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5.2 定点屠宰厂应该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在厂区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置符合要求无害化处理设备。 5.3 对检出病害猪应该根据其危害等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5.4 对病害猪运
37、输,应该采取密闭、不渗水容器运输,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该进行消毒处理。 5.5 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该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5.6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该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表,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5.7 每个月5日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5.8 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觉,立即给开除处理。 5.9 因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6.1 屠宰厂质量责任人负责厂内日常消毒管理。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根据牧业部门指导下进行。
38、 6.2 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输车实施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它环境实施定时消毒(周期不得超出半个月);隔离圈实施一批生猪一消毒。 6.3 生猪验收门口应该设置和门同宽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冬天可用生石灰替换。 6.4 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取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屠宰工具中刀叉等,采取82度热水消毒;地面采取消毒液消毒;生猪排泄物可采取堆放发酵消毒;其它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炉进行焚烧。具体消毒药品和消毒方法由质检部提出。 6.5 应该制订发生疫情时消毒处理预案。 7、质量追溯制度。 7.1 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责任人,
39、有相对独立工作环境,直接收企业责任人领导: 7.2 应该建立一套较为完整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置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步骤业务人员,也能够从其它部门抽调; 7.3 应该定时对企业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统计进行监督检验; 7.4 对生产工艺步骤及检验步骤中,可能存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7.5 对生产出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应该立即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一样错误。 8、缺点产品召回制度。 8.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觉产品有问题,应该实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 8.2 企业应该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
40、已销售产品实施追回。 8.3 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公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8.4 对消费者退回缺点产品,应该实施无条件退换。 8.5 企业应该认真查找,对存在问题给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9、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9.1 车间内工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 9.2 对新上岗车间人员,应该参与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3 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该参与相关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 9.4 进入生产车间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该进行洗手(有条件企业,应该实施洗
41、澡),装待企业统一配发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9.5 生产人员应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9.6 生产人员应该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9.7 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和生产无关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活动。 9.8 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该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9.4要求,进入车间。 9.9 对违反本制度要求,对企业生产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给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给开除处分。 10、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10.1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10.2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该有专员负责保管,根据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10.3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该留有存根,存根数应该和《宰后检验登记统计表》相符。 10.4 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10.5 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10.6 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将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违反10.5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