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行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如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原则,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
2、装饰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详细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详细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质量检测业务,应当获得省建设厅颁发资质证书。检测机构未获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公司实验室是公司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构成某些,仅对本公司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查数据,其出具检查数据只能用于公司内部对工程质量控制,不作为工程质
3、量验收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公司实验室是公司质量控制核心,需获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公司实验室资质。第五条检测机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业务性质,并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收费项目和原则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原则中没有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原则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符合本细则附件二所规定资质原则。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资料中订立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请。
4、其中,依法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检测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第十条检测机构在11月1日前,已获得省建设厅颁发各类检测资质证书,应当按照本细则关于规定,重新申请资质就位。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分别或同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资质,附件一中规定业务范畴为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基本检测能力。第十二条申请检测资质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预核准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重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5、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检测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任命文献和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质量体系管理文献: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献和作业指引书。第十三条省建设厅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与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受理之日应为收到所有补正材料之日。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四条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出具声明。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经省建设厅受理后,不得修改。省建
6、设厅对附件材料中复印件提出质疑,规定检测机构出具原件,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第十六条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应当内容齐全,手续完备。如浮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或不真实、印鉴不全、笔迹难以辨认等状况,初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七条省建设厅资质审批,是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算,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自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原则,自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样。证号由省建设厅统一编码。第十九条
7、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条省建设厅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至少应当保存3年。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时,由省建设厅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自行作废,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一)回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问题没有进行整治;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 (三)超过资质范畴从事检测活动; (四)转包检测业务; (五)涂改、倒卖、
8、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六)未按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检测,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七)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获得检测资质后,如浮现不符合相应资质原则事项,省建设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以撤回相应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若变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规定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
9、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检测成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成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承认检测机构复检,复检成果由提出复检方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工程建设原则和国家关于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完毕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订立,并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二十
10、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给她人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步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业务培训、上岗证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和颁发。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11、单位、监理单位有从属关系或者其她利害关系。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背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状况,以及涉及构造安全质量检测成果不合格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持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成果不合格项目台帐。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外省已获得资质检测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12、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重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与否在有效期内; (二)与否符合本细则规定资质原则; (三)与否超过资质范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与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五)与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与否合法、公正、真实和精确; (六)与否按关于技术原则和规定进行检测; (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与否符共计量认证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她事项。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规定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有关文献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工作场地(
13、涉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实验以验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 (四)发既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原则规定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需要,可以对关于试样和检测资料采用抽样取证办法;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经关于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关于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解决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关于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关于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解决,并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14、投诉受理和解决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原则规定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算并根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解决决定,于30日内将解决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罚则进行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关于文献,如与
15、本细则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一、专项检测(一)地基基本工程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 测 方 法仪 器 设备备 注1地基承 载力静 载检测浅层平板静载荷实验千斤顶、钢梁、百分表浅层平板静载荷实验千斤顶、钢梁、百分表岩基载荷实验千斤顶、钢梁、百分表复合地基静载荷实验锚桩法或堆 载 法依照千斤顶、钢梁(桁架)检测能力,此项检测划分四个等 级3000kN及如下此级应具备3000kN检测设备5000kN及如下此级应具备3000kN、5000kN两个级别检测设备2桩承 载 力 检 测单桩竖 向抗压 静载荷 试 验10000kN及如下此级应具备3000kN、5000kN和10
16、000kN三个级别检测设备15000kN及如下此级应具备3000kN、5000kN、10000kN和15000kN四个级别检测设备锚桩法15000kN及以上具备15000kN以上反力装置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实验千斤顶、钢梁、百分表单桩水安静载荷实验千斤顶、钢梁、百分表带承台桩水安静载荷实验千斤顶、钢梁、百分表高应变动力检测重锤、拟合法软件、动测仪3桩身完整 性 检 测低应变反射波法动测仪声波透射法声波检测仪钻芯法钻芯机4锚杆锁定力 检 测土层锚杆抗拔实验穿心千斤顶岩石锚杆抗拔实验穿心千斤顶5静力、动力触探检测静力触探仪、动力触探仪注:“”项为地基基本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二)主体构
17、造工程现场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回弹仪超声-回弹综合法超声波测试仪、回弹仪钻芯法钻芯机、压力机拔出法抗拔仪2砂浆强度检测回弹法回弹仪贯入法贯入仪推出法推出仪筒压法压力机射钉法射钉枪3砌体强度检测原位轴压法原位压力机扁顶法扁式液压千斤顶原位单剪法千斤顶、压力表原位单砖双剪法原位剪切仪4钢筋保护层无损检测法钢筋保护层测定仪破损检测法5混凝土预制构件构造性能载荷实验法荷载、百分表6后置埋件抗拔实验抗拔实验穿心千斤顶、百分表、应变仪7建筑物变形观测沉降观测精密水准仪倾斜观测经纬仪注:“”项为主体构造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序号项目
18、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建筑幕墙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动风压检测系统、平面内抗震系统2硅酮构造胶相容性检测紫外线老化箱、紫外线强度针、拉力实验机3硅酮构造胶剥离粘结性检测拉力实验机注:“”项为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四)钢构造工程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钢构造焊接质量无损检测射线探伤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磁粉探伤仪渗入探伤渗入仪2钢构造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覆层测厚仪3钢构造节点承载力WE-1000型万能实验机机械连接用紧固原则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预拉力轴力测试仪、扭矩测试仪楔负载WE-1000型万能实验机扭矩系数
19、扭矩测试仪抗滑移系数WE-1000型万能实验机承载力WE-1000型万能实验机4钢网架构造变形检测精密水准仪、经纬仪5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WE-1000型万能实验机注:“”项为钢构造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五)建筑节能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建筑外门、外窗气密性检测、保温性能检测智能门窗物理性能检测仪2外墙外保温系统耐侯性耐侯性实验设备抗风荷载性能智能门窗物理性能检测仪抗冲击性能重物荷载粘结强度抗拔仪导热系数建筑门窗墙体传热系数检测设备3墙体材料导热系数防护热箱法建筑门窗墙体传热系数检测设备4屋面、楼地面、分户墙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含水率、强度)导热系数测定仪5
20、围护构造传热系数(现场)热流计法热流计防护热箱法建筑门窗墙体传热系数检测设备注:“”项为建筑节能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六)室内环境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室内环境污 染 物氡现场检测测氡仪四醛现场检测甲醛测定仪氨分光光度法分光光度计苯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仪总挥发性氡机化合物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仪2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谱分析法低成本多道能谱仪甲醛含量环境仓法环境仓穿孔法分光光度计、干燥箱干燥器法分光光度计、干燥箱TVOC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仪3土壤中氡浓度氡现场检测测氡仪注:“”项为室内环境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七)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
21、设备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实验)现场测试水压试压泵2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现场测试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通风与空调工程温度、湿度温度计、湿度计风压微压计风量风速仪风速风速仪流量流量计噪音声强计水压试压泵注:“”项为设备安装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八)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智能化系统测试仪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智能化系统测试仪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智能化系统测试仪二、见证取样检测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查细度负压筛、天平、养护箱、抗折仪、恒速压力机、原则养护室(箱)安定性试饼法雷氏夹
22、法凝结时间强度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查 屈服强度万能实验(300kN、600kN、1000kN各一台)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重复弯曲3砂常规检查颗粒级配烘箱、实验筛、天平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4石常规检查颗粒级配烘箱、实验筛、天平、压力实验机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5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压力机配合比试配:稠度、凝结时间、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搅拌机、维勃稠度仪、贯入阻力仪、压力泌水仪、振实台、原则养护室(自动温湿度控制)含气量含气量测定仪抗冻性能冷冻箱抗渗性能抗渗仪收缩收缩仪受压徐变、碳化、锈蚀、抗压疲劳强度徐变仪、碳化箱、疲劳实验机6砂浆强度、配合比检查压力机
23、、砂浆搅拌机、分层度测定仪、原则养护室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7木工含水率含水率实验环刀、烘箱、天平(0.01g)密 度环刀法环刀、天平(0.1g)灌砂法密度测定仪、天平灌水法台秤最大干燥密度、最优含水率击实实验击实仪8混凝土掺加剂减水率胶砂搅拌机、压力机、搅拌机、振实台、坍落度筒、含气量测定仪、贯入阻力仪、原则养护室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查10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针入度仪、延度仪软化点测定仪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抗压强度、配合比设计压力机、马歇尔稳定度仪、沥青混合搅拌机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抗渗入性拉力机、柔度弯曲器、不透
24、水仪11墙体材料(强度)压力机12路面弯沉弯沉仪13建筑装饰材料技术性能检测陶瓷砖压力机、沸点箱、烘箱、耐磨仪漆涂料玻璃石材注:“”项为申请见证取样检测专项资质必要开展检测项目。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公司实验室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办法重要仪器设备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查细度负压筛、天平、养护箱、抗折仪、恒速压力机、原则养护室(箱)安定性试饼法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2砂常规检查颗粒级配烘箱、实验筛、天平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3石常规检查颗粒级配烘箱、实验筛、天平、压力实验机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4混凝土强度、配合比检查压力机、搅拌机、振实台、原则养护室(自动温湿度控制)
25、5砂浆强度、配合比检查压力机、搅拌机、原则养护室6混凝土掺加剂软练设备一套、分析天平7沥青、沥青混合料沥青性能设备一套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原则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或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项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同步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180万元。 (三)所申请检测资质相应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
26、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持有有关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县(区)可不少于6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合;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本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构造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构造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构造工程
27、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四)钢构造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构造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构造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其中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资格。 (五)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六)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七)设备安装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八)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名。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高档或者中级职称不得少于3名;边远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公司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所申请检测资质相应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有关检测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合;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