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xx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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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x 传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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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 ;
住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电子邮件: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从事演艺经纪业务的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演艺活动经营管理业务方面、唱片制作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专业管理经验。
2、乙方拥有良好的艺术条件和艺术天赋,具备在演艺领域内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自愿从事演艺事业,并愿意委托甲方作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演艺活动的独家经纪公司,全权负责组织、安排乙方所有的演艺业务。
基于上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独家演艺经纪公司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双方以资共同信守:
一、演艺经纪代理事项
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签约艺人,全权委托甲方担任其全部演艺业务的独家经纪公司,乙方的演艺业务是指乙方在文化、娱乐领域内的全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在电影、电视、微电影、网络剧、话剧、戏剧、记录片、舞台剧、音乐剧、歌舞剧、小品、综艺节目等一切艺术门类中的演出、担任主持人、作为嘉宾出席、参与拍摄制作等事宜。
2、乙方在所有已知和未知媒体上的广告拍摄及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平面媒体广告、网络广告、灯箱广告、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移动媒体广告等在内的一切广告形式)、写真集拍摄、企业或产品代言、公益活动以及游戏形象代言人等活动事宜。
3、乙方以任何形式参与的有偿出场,如剪彩、走秀、主持、礼仪、商业演出、商业综艺、宴会等活动事宜。
4、乙方进行歌曲创作、演唱演出、编排、表演、制作音乐、唱片录制、出版唱片、出版个人文集(包括但不限于自传、小说、随笔、散文、专栏等在内的所有文学作品)、写真集、制作销售个人品牌产品、举办演唱会等活动。
5、乙方参与的其他任何形式的、非私人性质的社会活动或者其他演艺活动,以及涉及乙方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和其他个人合法权益行使的一切事务活动。
6、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7、乙方所有形象策划及宣传推广事务(包括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媒介载体)的组织实施。
二、独家演艺经纪的权限及期限
1、演艺经纪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演艺经纪公司,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全权代表乙方处理各项演艺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各事务。
2、甲方代表乙方处理各项演艺事务的策划、包装、规划、宣传、安排、实施、与合作方进行洽谈、承接各项演艺事务、代表乙方对外签署各项演艺合同、决定乙方的演艺报酬、行使并处分基于乙方演艺行为产生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接收乙方演艺事务的报酬、代表乙方进行维权、对外发布乙方的相关信息等。
3、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演艺经纪公司,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就本合同第一条项下所涉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
4、甲方可在本合同期间为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有权以许可、转让、授权代理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甲方的权利义务。
5、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演艺经纪人的期限为十五年,即自 201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 年 12 月 31 日止(下称“演艺经纪期限”)。前述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顺延 3 年。
三、演艺收入分配
1、演艺经纪期限内,对于乙方在演艺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的经济收益,甲乙双方以每次演艺活动的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条第1款所指的经济收益是指乙方因参与演艺活动所获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报酬、参加评奖所获的奖金、票房分成、发行唱片/文学作品的收入等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一切收入。
3、本条第1款所指的纯收入是指每次演艺活动所获的收入在扣除应交税费、甲方为乙方参加该演艺活动或制作相关物品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及费用后剩余的金额。
4、演艺活动纯收入的具体分配标准如下:
(1)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舞台剧、音乐剧、话剧、戏剧、歌舞剧、小品等所有演出类项目(指出演某一角色的演出项目)的纯收入,按如下标准分配:
Ø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前五年,即 201年至 201年,按照甲方 50 %,乙方 50 %分配;
Ø 中期五年,即 201 年至 202 年,按照甲方 40 %,乙方 60 %分配;
Ø 后期五年,即 202 年至 202 年,按照甲方 30 %,乙方 70 %分配;
(2)商业广告、代言、演唱会等商业演出类项目以及任何形式的有偿出场(如嘉宾出席、主持、宴会、剪彩、走秀等)等商业活动类项目的纯收入,按如下标准分配:
Ø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前五年,即 201 年至 201 年,按照甲方 50 %,乙方 50 %分配;
Ø 中期五年,即 201 年至 202年,按照甲方 40 %,乙方 60 %分配;
Ø 后期五年,即 202 年至 202 年,按照甲方 30 %,乙方 70 %分配;
(3)个人唱片、文学作品的出版发行或版权所得的纯收入,按如下标准分配:
Ø 甲方发行乙方创作或演唱的单曲或唱片所获的收入,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唱片市场批发价 30 %的版税;甲方出版发行乙方创作的文学作品所获的收入,甲方同意按照出版定价的 30 %向乙方支付版税。
Ø 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乙方创作或演唱的单曲或唱片或者乙方创作的文学作品的,从第三方处获得的收入,按照甲方 20 %,乙方 10 %的比例分配。
Ø 乙方因创作或演唱的唱片/文学作品出版物评奖而获奖金的,则由甲乙双方按照甲方 50 %,乙方 50 %的比例自获得奖金后的30日进行分配。
(4)乙方写真集的纯收入按照甲方 50 %,乙方 50 %的比例分配。
(5)其他收入(如销售乙方品牌产品或者乙方创作作品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发行所取得的收入等),在扣除相应成本后的利润,按照甲方 50 %,乙方 50 %的比例分配。
5、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自当次演艺活动结束且款项足额到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如下帐户,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税费: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利益而向乙方提供最大效益的经纪服务,维护并提升乙方的形象、声誉、社会影响力及商业价值,时刻对乙方演艺活动提出建议、指导,以提升、发展、保护乙方的演艺事业及形象。
2、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应依据乙方自身的个人特点度身制定有关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演艺经纪期内,甲方应全力为乙方安排、争取一切适合乙方的电影、电视、话剧、歌剧等一切艺术门类中的演出和出场机会,争取通过多种演艺形式拓宽乙方在国内及海外的知名度和市场,争取乙方在广告拍摄、形象代言、唱片制作及出版、个人写真集拍摄及出版、个人品牌产品制作及销售、个人书集出版等方面的商业机会。对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商定后,乙方应积极完成。
3、甲方享有通过代理乙方演艺事业获得收益的权利。
4、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所有演艺事业合同的代理权,有权独立的就乙方的演艺事务进行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处理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表乙方决定对外演艺酬劳。具体演出业务合同,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在相关的文件合同上签字。
5、甲方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甲方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6、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安排。
7、甲方有权指派相关专业人员作为乙方的指定经纪人。
8、甲方有权就乙方在经纪事项范围内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9、甲方保证为乙方安排的活动不含身体裸露、暴力、色情等有损乙方形象以及危险性高的内容。但如遇特殊原因(如电影、电视剧)需要裸露或者表演一定的暴力、高危动作的,甲方需征求乙方意见,乙方同意参演的,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0、乙方从事演艺事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作、广告、文集、人物造型、个人照片、剧照、写真集、声像著作物(如唱片、镭射唱片、录音带、影碟、录影带、摄影集)、相关延伸产品(含VCD、DVD、MD等)、网络产品等目前已有及未来将发明使用的影音产品及其他表演,以及衍生的相关文字、图片、照片、其他商业制品等之著作权,归甲方和相关方所有。甲方有权通过行使相关的著作权而获取收益。
11、在处理乙方演艺事业过程中,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肖像、签名,但甲方的使用不得损害乙方的形象、名誉。
12、甲方为乙方进行各种策划、包装、推广、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的预算及决定是否实施计划由甲方决定。非经甲方许可和确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行使该项权利。甲方有权将新闻发布和宣传推广权利转让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分享发布新闻和宣传推广的权利。
13、甲方不得在公开场合对乙方或乙方演艺活动进行指责、批评或做出任何有损乙方形象的行为。
14、甲方在安排乙方参加各类演艺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甲乙双方认定后,遵照执行。如需变更,应事先告知乙方并协调好演艺时间。
15、若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分别采取指正与警告、中止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顺延本合同期限、扣减乙方报酬等措施以维护甲方权益。
16、为维护乙方的权益,在合同期内,乙方在从事演艺业务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为处理,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甲方有权利用一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广播、互联网、平面媒体、户外固定及流动广告、CD、DVD、MD、磁带、彩铃等)的传播媒介,制作、传播、发行记载乙方演艺活动所形成的音像资料并获取收益。
18、从保护乙方演艺形象出发,如果需要乙方对大众隐瞒某些生活细节(如恋爱与否、吸烟与否等),当甲方向乙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积极响应配合。
1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境内外任何地方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0、甲方有权决定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艺术作品及宣传品中乙方是否署名及排列次序、大小及措词等。
21、为保障乙方演艺事业的顺利进行并维护乙方的形象,甲方有权制定各项对乙方进行管理和约束的规定,乙方均应遵照执行。
22、乙方遵照本合同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告、演出、活动、等一系列演艺宣传方面的工作。在执行该等工作时,甲方需提供专车接送并指定专人陪同,沟通协调乙方的工作事宜,甲方指定的专人不得擅自离开乙方。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合同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
2、当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出现工作失误或需要危机公关处理或出现影响乙方个人形象、名誉的事件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求助申请,甲方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需及时配合乙方,并提供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法律援助。
3、乙方的全部精力必须放在演艺事业中,必须以其全部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精神履行甲方为其安排的各项演艺事务,不得因个人问题而影响本合同以及甲方为乙方安排的各项演艺合同的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其违约而引发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合同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5、乙方在可能面对任何媒体和公众的场合下,应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6、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业务后,由于自身原因遭受损害或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害的,该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自行联系或任何第三方主动与乙方联系商谈演艺业务事项的,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且由甲方代表乙方完成业务事项的协调及安排事宜。
8、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健康状况良好,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刑事案件记录,保证没有吸毒、酗酒等任何严重不良嗜好以及参与、信仰邪教等非法组织。
9、乙方如需整容、改变自己的肤色、形象、形体、发型、色泽、五官(包括:上颚、眼睛、眉毛、鼻子、嘴唇、脸颊、下颚、牙齿等),均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10、经纪期限内,乙方生活状况如有变动需提前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同性和异性伴侣、婚嫁、妊娠、休假、旅游、出境、变更国籍等),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确保甲方代乙方所签订各类演艺合同、协议能充分履行且不影响甲方为乙方制定的规划实施的前提下方可变动及公开。
1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年应按甲方要求完成相应的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工作。但具体剧目、剧本、角色,甲方应尊重乙方的意见。
12、甲方代理乙方出面谈判、签约,乙方有积极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及时参加相关的演艺业务活动;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3)乙方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代理签订的与演艺业务相关的合同。
13、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所有演艺事业的洽商、签约及收益权即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为乙方洽商或签署任何演艺合同,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乙方收取演艺活动的报酬。乙方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演艺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其他任何时候,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包括超出甲方规定标准的开支),不得以甲方名义作任何借贷及经营,如由此给甲方声誉或财务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5、当甲方所做各项安排和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参加任何的演艺活动。
16、乙方对甲方代其签署的所有演艺合同均享有知情权,乙方有权查看甲方代乙方签署的演艺合同原件。
17、乙方在进行演艺活动期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因故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
18、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有损甲方声誉、商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场合对甲方进行评论、批评、指责、表示不满或向媒体进行上述行为,或发布有损甲方声誉、商誉的文章、微博等。
19、乙方如生病或受伤,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需请假时,乙方应出具医院证明,甲方有权按乙方请假日数顺延本合同有效期。如乙方病、伤无法恢复健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为包装、培训、宣传乙方所投入的资金(如有),乙方需在合同解除后的 5 日内返还给甲方或由甲方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演艺收益分成中扣除。
20、乙方须在所有时间将其身处的所在地通知甲方联系人,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便甲方可在最短的时间内与乙方联系和接触。乙方离开其经常居住地的,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联系人并告知其去向及出行内容,出国的应提前7日告知甲方联系人并告知其去向及出行内容。
2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及要求参加有关的各种宣传活动(无论是否为有偿出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回避或拒绝,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迟到或早退。
22、乙方必须保护自己的既定形象,无论言论、行为、衣着、化妆等,均不得做出与自己形象不符的行为,如自己无法把握,应及时要求甲方提供帮助与指导。
六、休假
1、乙方在不影响甲方工作安排的前提下,每年可有 1 个月的休假期。在休假期内若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休假以完成甲方安排工作。如因工作原因致使乙方假期无法在当年度使用完毕,未用完的假期可以累计使用,乙方的休假申请,应提前3个月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休假,乙方在休假期应与甲方保持联络。
2、在演艺经纪期内,乙方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且经甲方批准后,可申请暂停出演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停演期间,乙方仍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规定和义务,不得参加或出席任何第三方组织的演艺、广告、宣传活动。6个月期满后,乙方应立即恢复演出或参加甲方安排的工作。同时,本合约的有效期顺延。
3、乙方任何休假的开始和实施,均以确保甲方代乙方所签订各类演艺合同、协议能充分履行为前提。
七、安全责任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参加演艺活动时,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如因参加演艺活动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演艺活动的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维权,因维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保证与声明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履行本合同,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并承诺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亦不会对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2、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从未将本合同期内的演艺经纪代理权以任何形式授予第三方或虽授予但在本合同签署时已依法终止该授权;同时保证签订本合同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将演艺经纪代理权再授予第三方。
3、乙方确认其与甲方之间为演艺经纪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
4、乙方保证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自愿签署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影响乙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九、保密义务
1、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晓的甲方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签约的艺人情况、演艺经纪策略、分成比例、经纪期限等内容)透露给第三人,非经双方同意或司法机构强制披露,乙方不得对外说明或公开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亦不得擅自将有关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联系方式、住址、家庭关系等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五年。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因对方违约行为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2、甲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乙方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2)甲方对外透露乙方不实的个人资讯,致使乙方声誉受到损害的;
(3)逾期向乙方支付演艺收益的。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实施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视违反约定义务的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缓结算演艺收益以及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5、如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按照附件一《违约金支付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演艺经纪期内,甲方为培养、塑造、推广、宣传乙方所支出的各种投资及费用总和,甲方已代乙方签订的影视、演艺、音乐、广告等未履行合同的收益总额以及因解除本合同致使甲方向该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6、乙方擅自出席演艺活动、不服从甲方或与甲方有演出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安排指示参加演出、宣传、社交等活动的(活动内容涉及色情、暴力、触犯国家法律的除外),或者不履行以甲方或乙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的演艺合同,执行各项相关工作程序并签署相关文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按本条第5款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加非甲方组织、洽谈的演艺活动的,乙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应全部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甲方工作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如乙方不向甲方上缴其自该演艺活动所获取的收入,甲方有权自应向乙方支付的演艺收益中扣除。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相关内容予以变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2、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拒不服从甲方演艺活动安排、规划或拒不实施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署的合同的;
(2)乙方的行为给甲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担任其演艺经纪人或自行与第三方就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演艺事务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的;
(4)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信息及有关情况,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决定是否签署、履行本合同的;
(5)乙方在媒体或公众场合下,不注意自身仪表、言行举止,致使甲方或乙方的形象、声誉受损的,或拒不服从甲方在言行举止方面监督、指正的;
(6)连续 5 天未能与乙方取得联系的;
(7)乙方消极怠工,在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有迟到、早退,耍大牌等行为的;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参加演艺活动(不论是否获取了收益);
(9)乙方擅自收取演艺活动报酬的;
(10)乙方有吸毒、涉黄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的;
(11)乙方违反了保证义务,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与第三方签署了演艺经纪合同且该合同未能依法解除的。
甲方因上述情形之一而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 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为乙方开展演艺事务而支出的包装、培训、宣传推广、媒介、策略规划、出访、社交活动、签约、谈判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上述费用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给乙方的演艺收益分成中直接扣除。此外,乙方还应按照附件一《违约金支付表》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提出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甲方同意解除的,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之后解除。
(2)如甲方不同意解除的,则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5、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时,若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则乙方应继续履行直至完成,所得收益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由甲方在获得该收入后将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支付至乙方账户。
6、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仍希望委托演艺经纪机构作为其经纪人的,则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十二、通知和送达
1、如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的,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按本合同首部所列的地址/传真/邮箱发出。书面通知以传真/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日即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邮寄后第3日为送达日;人工送达的,交付当日为送达日。
3、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7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两 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后无正文)
附一:《违约金支付表》
解约时,合同已履行的年限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RMB)
合约满一年
壹佰万元
合约已满一年,未满两年
贰佰万元
合约已满两年,未满三年
叁佰万元
合约已满三年,未满四年
伍佰万元
合约已满四年,未满五年
捌佰万元
合约已满五年,未满六年
壹仟伍佰万元
合约已满六年,未满七年
贰仟万元
合约已满七年,未满八年
贰仟伍佰万元
合约已满八年,未满九年
叁仟万元
合约已满九年,未满十年
叁仟伍佰万元
合约已满十年,未满十一年
肆仟万元
合约已满十一年,未满十二年
肆仟伍佰万元
合约已满十二年,未满十三年
伍仟万元
合约已满十三年,未满十四年
伍仟伍佰万元
合约已满十四年,未满十五年
陆仟万元
附件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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