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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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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全体师生职员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升学院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职员参与民主决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创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关涉学院教职职员、在校学生和其它主体正当权益或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统计、保留信息。 第三条 和学院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教职员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标准上全部应在一定范围采取合适方法和程序给予公开。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照正当、公正、公平和便民标准,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院应立即、正确地公开学院信息。若发觉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及学院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公布正确信息给予澄清。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学院依法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础情况;   (二)学院章程和学院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计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录用要求,学籍管理、学位评定措施,学生申诉路径和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和专业设置,关键学科建设情况,课程和教学计划,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图书藏量,教学和科研结果评选,国家组织教学评定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申请和管理要求等; (七)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概况,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措施,人事管理制度或措施等;   (八)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投诉方法;   (九)财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起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处理情况,包含学院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老师和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二)图书馆、总务部、各后勤单位、网络中心、校医院等服务机构明码标价情况,包含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措施等; (十三)包含师生职员利益其它关键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需要公开其它事项。   第七条 除学院已公开信息外,学院师生职员、社会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还能够依据本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含数据电文形式)向院长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包含国家秘密;   (二)包含商业秘密;   (三)包含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学院要求不予公开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能够给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路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院长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院长办公室为全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负责全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接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回复各系、部门向学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汇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系、部门信息公开;   (八)负担和学院信息公开相关其它职责。   各系、部门关键责任人领导本系、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院长办公室负责统计各系、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并统一公布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络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对依据本措施要求需要公开信息,院长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经过学院网站、院报、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校内宣传橱窗和校外媒体和新闻公布会、会议纪要或简报等方法给予公开;并依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或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一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立即更新信息,并经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提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立即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获取方法,依申请公开处理和回复步骤等。信息公开目录应该包含信息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将学院关键信息和基础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存学院资料室供查阅,并在学院网站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应该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新。   学院决议事项需要征讨老师、学生和其它工作人员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时,应该出示有效证实文件或身份证件,并推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申请单位信息公开申请,院长办公室依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回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应该通知申请单位获取该信息方法和路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应该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应该通知申请单位,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应该通知申请单位该单位名称、联络方法;   (四)申请公开信息含有不应该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应该通知申请单位并提供能够公开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部分,应该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应该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系、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验,于每年末公布学院上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汇报。院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应该有老师、学生和学院其它工作人员代表参与。院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要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师生职员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认为学院及各系、部门不依法推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能够向院监察办公室反应;认为学院不依法推行信息公开义务,能够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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