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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应用生学籍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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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籍管理要求上外研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硕士正当权益,促进硕士全方面发展,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主席令第7号)、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中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我校对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硕士管理。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新生,应该持学校录用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根据录用通知书载明报到日期和其它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应该在报到日期前向硕士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

2、申请书和相关证实材料。取得同意后,能够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给予注册学籍;审查发觉新生录用通知、考生信息等证实材料,和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要求情形,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根据国家和学校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要求第八条要求情形除外。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评措施实施

3、。第六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能够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能够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要求实施。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觉身心健康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认为经过休养和诊疗能够到校学习,能够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

4、留入学资格新生,应该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同意后作为应届新生,依据本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据本要求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前还应该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证实,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恢复健康证实,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依据本要求第四条、第九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依据本要求第五条、第八条给予取消学籍处理,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硕士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专

5、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止果由学校公告。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同意给予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硕士,每学期应该根据学校要求注册日期,持本人硕士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硕士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硕士待遇。硕士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应该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属院(系、部、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实材料,取得同意后,能够延期两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给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硕士应到校补妥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硕士在休学和保留学

6、籍期间,不予注册;硕士在学校要求基准学制年限内应该在每年初根据学校公布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不予注册;硕士修业年限届满,不予注册。硕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可依据本要求第三十八条要求复学后进行注册。学校根据国家要求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硕士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立即注册。第三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通常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可依据培养要求由专业点自行制订,标准上控制在2至3年内。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第十四条 硕士标准上应在要求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通常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

7、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所)责任人认可,硕士院审核,主管副校长同意,具体修业年限可合适延长。延长久最小单位为六个月,硕士生延长久标准上最多不能超出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延长久标准上最多不能超出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延长久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六个月。到期仍不能达成毕业要求,应给予结业或肄业。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硕士相关待遇。第十五条 硕士学习成绩优异,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学习、其它必修步骤和论文撰写工作,达成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属学院(系、所、部)责任人和硕士院审核同意,主管副校长同意

8、,能够申请提前参与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要求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硕士,硕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 课程考评和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硕士应该参与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和考评,考评合格能够取得课程对应学分。第十七条 硕士入学后应该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与课程,并根据学校要求方法参与课程学习和考评。硕士不得参与没有入选课程学习和考评。学校未予注册硕士不得参与课程学习和考评。第十八条 硕士应该按时参与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与,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或学籍变动手续并取

9、得同意。估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6周以内,应该请假;估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达成6周及以上,应该根据本要求第六章要求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私自不参与课程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纪律处分或给予退学处理。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硕士应该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要求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给纪律处分或给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无法推行销假或复学手续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硕士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硕士在参与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出教学要求总数三分之一,不得参与该门课程考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课程学习考勤相关要求,具体参考上海外国

10、语大学一般全日制本科生、硕士考勤要求实施。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相关处理措施,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硕士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络出国(境)留学,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出国(境)管理要求实施。第十九条 硕士应该按时参与课程考评。课程考评包含考试和考查,考评方法由任课老师依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课程考评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课堂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评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第二十条 硕士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需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硕士院复核同意。硕士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

11、申请缓考,应该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硕士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与考评,和参与考评但不上交试卷,均按旷考处理,给批评教育,旷考情况如实记载。如本人检验深刻,经开课部门、硕士院同意,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第二十一条 硕士违反考评纪律或作弊,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对应纪律处分,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能够对该课程给补考或重修机会。第二十二条 硕士课程考评不及格,可申请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必需重修该门课程。凡

12、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依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它课程。重修后考评合格,考评成绩如实记载。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硕士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第二十三条 硕士参与培养方案要求以外其它课程学习和考评,取得成绩和学分,根据学校要求能够认定,学校给予认可、转换和记载。第二十四条 硕士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课程考评成绩和学分,学校给予统计。硕士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与入学考试,符合录用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止学业以前在校取得课程考评成绩和学分根据学校要求能够认定,学校给予转换和记载。第二十五条 硕士入学前已参与过我校相关硕士课程学习,并经过考评

13、且成绩不低于85分者,在该课程考评之日起2年内参与硕士入学考试,符合录用条件考入我校,该课程考评成绩和学分可给予认可;不满85分课程成绩将不给予认可。第二十六条 硕士课程修读和成绩评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等具体要求,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课程管理要求相关条款实施。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硕士课程考评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应该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经过补考、重修取得成绩,应该给予标注。对经过学分转换取得成绩,将给予标注。在校生经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绩单。离校生成绩证实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第五章 转导师、转层次、转专业和转学第二十八

14、条 硕士确定指导老师后,标准上不得转指导老师,但同一专业以下情形除外:(一) 指导老师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指导;(二) 指导老师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三) 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硕士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第二十九条 硕士因中期考评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给予退学处理。但属于还未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博士硕士,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系、部、所)审核同意,可转为硕士硕士培养。第三十条 硕士通常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学。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尤其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能够申请转学,但根据国家要求不得转学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

15、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十二个月;(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录用成绩;(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用;(五) 硕士拟转入学校、专业录用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硕士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由学校出具证实,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在转学完成后,学校将立即进行公告。第三十二条 需转入我校硕士,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实,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部、所

16、)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能够转入。我校将对转学情况立即进行公告,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立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相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第三十三条 硕士因参与创业实践,或因身心健康情况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认为经过休养和诊疗能够到校学习,或因其它原因,估计一学期内超出6周无法在校学习,应该休学。第三十四条 硕士申请休学,应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实材料,经导师和所属院(系、部、所)同意,硕士院同意,准予休学。学校同意休学,硕

17、士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第三十五条 硕士因病、因生育,经医院证实,应予休学而未休学者,需本人及家眷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第三十六条 休学通常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出1年,累计次数不得超出2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享受在校硕士待遇。其中,硕士因创业休学,硕士硕士休学最长久限为1年,博士硕士休学最长久限为2年。因病休学硕士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处理。第三十七条 硕士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2年。第三十八条 硕

18、士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等原因,估计一学期内在外学习交流时间达6周及以上,应该持接收单位正式邀请函和确定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在校硕士待遇。其中,硕士取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政府项目资助或参与学校、院(系、部、所)和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签署协议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久限为2年;硕士因其它交流学习原因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久限为1年。第三十九条 硕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计入其修业年限内,但因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四十条 硕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两周内(遇寒暑

19、假及法定假日顺时后延),应该持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实材料,向所属院(系、部、所)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所)同意、硕士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依据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进行注册。硕士因健康原因休学,复学前还应该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证实,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立即办理复学手续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硕士应到校补妥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通知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成本要求第三十六条要求时限,或学校指定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给予退学处理。第七章 退学第四十一条 硕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20、,能够退学。第四十二条 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一) 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未推行暂缓注册手续;(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三) 未经同意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育教学活动;(四) 一学期累积缺课超出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五) 学业成绩未达成培养方案要求或在学校要求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六) 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成或超出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10%;(七) 自入学起,课程经补考和重修后,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成或超出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20%;(八) 依据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

21、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九) 学校要求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其它情形。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要求第四十二条给予退学处理,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硕士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止果由学校公告。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同意退学或给予退学处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需送达硕士本人。拒绝签收,能够以留置方法送达;已离校,能够采取邮寄方法送达;难于联络,能够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法送达。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退学,未达成学校结业要求硕士,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年退学,学校发给学习证实;同时报教育部立案。第四十

22、五条 硕士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能够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考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处理。第四十六条 退学硕士,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周之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学校自同意硕士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硕士待遇;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注销其硕士学籍。第四十七条 硕士退学后其它问题按下列措施处理:(一) 入学前为定向就业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原单位,户口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二) 入学前为应届或历届毕业生且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我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该根

23、据国家相关要求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章 毕业和结业第四十八条 硕士在学校要求修业年限内,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步骤,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经过答辩者,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经过,授予对应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九条 硕士在学校要求修业年限内,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步骤,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论文答辩未经过者,应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十条 论文答辩未经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过,硕士生在1年内补行论文答辩经过者、博士生在2年

24、内补行论文答辩经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审议经过,授予对应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所颁发毕业及学位证书上落款时间,根据该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过日期为准。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法、学制,和硕士招生录用时确定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硕士学籍信息,完成硕士学籍电子注册。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所需信息以电子注册学籍信息为依据。第五十二条 硕士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该有合理、充足理由,由本人提出学籍信

25、息更改申请,并提供含有法定效力对应证实文件,由所属学院(系、部、所)审核后,报硕士院核准,并由硕士院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经过后给予更改。硕士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至迟应于毕业学期第2周前提交。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硕士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违反学校要求,应该给开除学籍处分,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该依法给予撤销。以作弊、剽窃、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该依法给予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国家电子注册,学校应该给予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宣告证书无效。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第五十七条 学校授权硕士院对本要求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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