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兴安岭地域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终止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权限审批” 。
三、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设置应含有下列条件:
见《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二)申请分立、合并应含有下列条件:
申请进行分立民办学校应该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教育教学设施符合要求条件;申请合并民办学校均应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舍,教育教学条件。
(三)申请终止应含有下列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1.依据学校章程要求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置,应提交材料:
1.申办汇报;
2.举行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起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实文件,并载明产权;
4. 属捐赠性质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实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有效证实文件;
7.校长、老师、财务人员资格证实文件。
(二)申请分立、合并,应提交材料:
1.申请汇报;
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文件;
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有效证实文件;
4.分立、合并后新学校(教育机构)负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法律文件;
5.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
6.分立、合并后新学校(教育机构)举行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关键行政责任人情况;
7.分立、合并后新学校(教育机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三)申请终止,应提交材料:
1.申请汇报;
2.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据章程决定终止文件;
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法律文件;
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下财产处理情况清单;
5.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汇报。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一)承接人A根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具体、严格审核,再交承接人B进行复核,共同提出审核意见,报科务会议审议。 (二)交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局长审批。
(三)经局长审核后,对符合相关要求,办学条件达成要求,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8号)和《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黑教职成[]361号),委托教授对申报学校进行考察评议。考评合格,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过。对没有经过审核,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主体。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经过合适方法送达申请人(教授评审及公告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但教授评审时间不超出1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终止审批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终止审批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立案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职业和成人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相关加紧职业教育发展意见》(大署[]71号)。
三、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同意:
(一)新设置专业符合全区职业教育发展整体布局。
(二)符合我区经济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
四、所需材料
(一)增设新专业申请。
(二)所开设新专业可行性分析汇报。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由承接人A和B共同审查并起草核准意见后报科长审核,由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提出审核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对没有经过审核,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主体。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立案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立案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民办高中学校设置、终止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职业和成人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权限审批;举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设置,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要求审批。
三、条件和标准
1、申请举行民办高中社会组织,应该含有法人资格。举行个人,应该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高中设置应该符合我区教育发展需求,含有四个基础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老师;有符合要求标准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起源;
3、设置民办高中要符合公办高中设置标准。
四、所需材料
1、申请设置,应该提交材料:
①申办汇报;
②举行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③资产起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实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实文件;
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⑥学校资产有效证实文件;
⑦校长、老师、财务人员资格证实文件。
2、申请终止,应提交材料:
①申请汇报;
②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据章程决定终止文件;
③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法律文件;
④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下财产处理情况清单;
⑤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汇报。
五、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1、学校设置。由承接人A和B共同审阅呈报材料,科务会议审核后组织教授实地评审,科室备档并起草评审汇报报主管局长审核,由主管局长组织召开初审会,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经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2、学校终止。由承接人A和B共同审查并起草核准意见后报科长审核,由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提出审核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时限
申请正式设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
申请终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民办高中学校设置、终止审批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民办高中学校设置、终止审批工作步骤图
1.民办高中设置程序:
2.民办高中终止程序
大兴安岭地域特困家庭考生认定审批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助学办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副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大兴安岭行署、林业集团企业《大兴安岭地域特困家庭考生资助金实施措施》。
三、条件和标准
户籍在大兴安岭地域本科二表及以上录用应届毕业生。
四、所需材料
1、符合条件考生需填报地域统一制订《大兴安岭地域特困家庭考生资助金申报表》一式两份。
2、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簿》、《低确保》,及考入高校出具该生已入校学习证实。
3、其它可证实其家庭实属特困相关材料。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承接人A、承接人B共同审核后,报科务会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向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企业财务处申请资金后发放给考生。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每十二个月7月1日开始各地申报,于9月15日前报地域特困家庭考生资助金办公室审批。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特困家庭考生认定审批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特困家庭考生认定审批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
评定认定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督导室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政府相关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意见》、《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定措施》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定指标体系》。
三、条件和标准
1、《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定措施》。 2、《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定指标体系》。
四、所需材料
接收评定单位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自查、自评汇报,基础情况记录表,申请表;
2、县级督导部门初评材料。
五、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经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初评,并将结果上报行署教育督导室。行署教育督导室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地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评定标。行署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定结束后,经室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评定结果后下发通报,公布评定结果。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评定认定工作步骤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评定认定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工作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助学办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大兴安岭地域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企业办公室印发《大兴安岭地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生活在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00元和生活在城镇人均收入低于117元家庭学生及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困难学生。
(二)标准
凡住宿特困中小学生每人每个月150元(地域、县区局和乡镇、林场各分担三分之一)。
四、所需材料
住宿特困生由本人填写《大兴安岭地域中小学住宿特困生申报表》(一式三份)。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农村特困学生由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议事会议认定并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乡政府审核,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地域“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审批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审批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一般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
督导检验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行署教育督导室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相关印发黑龙江省一般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验方案通知》和《相关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
三、条件和标准
(一)接收对县级政府和企业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验评定认定条件以下:
1、是否存在违规招生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现象。
3、是否存在老师从教行为违纪现象。
4、是否存在学校违规收费现象。
(二)标准
《相关印发黑龙江省一般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验方案通知》和《相关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
四、所需材料
1、学校自查、自评汇报;
2、县级督导部门初评材料;
3、地级督导部门复评材料。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行署教育督导室督导评定结束后,经室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评定结果,起草相关文件,主任审签,教育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然后下发通报进行公开。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一般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验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一般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验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县级政府(企业)教育工作和“双高普九”督导评定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督导室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双高普九督导评定标准》
三、条件和标准
符合《黑龙江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双高普九督导评定标准》,关键包含以下八个方面:1、教育地位及决议;2、对教育投入及经费管理 ;3、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4、教育结构布局和事业均衡发展;5、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6、队伍建设;7、 加强对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实施从严治教; 8、教育督导和评定制度。
四、所需材料
1、学校自查、自评汇报,基础情况记录表,申请表;
2、县级督导部门初评材料。
五、受理
承接人A,承接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当场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行署教育督导室督导评定结束后,经室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评定结果,起草相关文件,主任审签,教育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然后下发通报进行公开。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县级政府(企业)教育工作和“双高普九”督导评定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县级政府(企业)教育工作和“双高普九”督导评定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评选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
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工作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局长办公会参与人员、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和《相关评选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优异单位和优异个人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依据《相关评选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优异单位和优异个人通知》
四、所需材料
1.地域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优异集体、优异个人名单;
2.地域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优异集体、优异个人推荐表一式两份。
五、受理
承接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承接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接人B会审后报科长,科室组织教授评审组进行封闭评审,报科务会审议,并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呈报局长,局长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签批。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实施。
十、责任追究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教育行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实施。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评选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评选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地级标准化学校卫生室评审工作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中小学卫生室器械和设备配置目录》;
3.《相关全区开展创建标准化中小学卫生室活动通知》(大教函〔〕14号)。
三、条件和标准
依据《相关全区开展创建标准化中小学卫生室活动通知》(大教函〔〕14号)附件,《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标准化卫生室检验评定标准》。
四、所需材料
1.学校卫生室自检汇报;
2.各申报学校所在县、区(局、企业)教育局(科)初审结论及同意申报文件;
3.填报《标准化卫生室呈报表》。
五、受理
承接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承接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接人B会审后报科长,科室组织教授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提出整改意见,申报学校根据教授组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申请复检,科室组织复检,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提出意见呈报局长,局长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签批。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实施。
十、责任追究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实施。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地级标准化学校卫生室评审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地级标准化学校卫生室评审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学校艺术教育结果展评工作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公布一般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竞赛和获奖项目标通知》(黑教基〔〕29号)中《黑龙江省一般高中学校体育、艺术竞赛及结果展评管理暂行措施》
三、条件和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公布一般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竞赛和获奖项目标通知》(黑教基〔〕29号)中《黑龙江省一般高中学校体育、艺术竞赛及结果展评管理暂行措施》
四、所需材料
1.各县、区(局、企业)教育局(科),地林直学校艺术展评参赛节目及作品汇总表;
2.各县、区(局、企业)教育局(科),地林直学校艺术展评方案和总结;
3.参赛节眼光盘、作品。
五、受理
承接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承接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接人B会审后报科长,科室组织教授评审组进行封闭评审,科务会审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呈报局长,局长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签批。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实施。
十、责任追究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实施。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学校艺术教育结果展评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学校艺术教育结果展评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健康校园”评选工作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责 任 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评审教授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和《相关在全区中小学深化社会主义关键价值体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大教字〔〕7号)。
三、条件和标准
依据《相关在全区中小学深化社会主义关键价值体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大教字〔〕7号)附件2。
四、所需材料
1.创建“健康校园”学校申报表;
2.创建“健康校园”方案及总结;
3.创建“健康校园”活动其它相关资料。
五、受理
承接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承接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接人B会审后报科长,科室组织教授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科务会审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呈报局长,局长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签批。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实施。
十、责任追究
根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实施。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健康校园”评选工作步骤图
附件:
大兴安岭地域“健康校园”评选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少数民族中考加分审核工作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副科长、科长、分管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1、《相关转发民办(政法)〔〕121号文件通知》(黑教基〔〕35号)
2、《相关认定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通知》(大教字〔〕18号)
三、条件和标准
家长及中考考生户口本、身份证是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及赫哲族及其它少数民族。
四、所需材料
1、家长身份证原件、家长户口本原件
2、中考考生户口本原件,如有身份证也要原件
五、申请和受理
地域教育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报由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公告。
六、审查和决定
1、先由各地教育局(科)对符合少数民族类加分考生材料进行初审。
2、各县、区(局、企业)教育局(科)按摄影关要求报送地域教育局进行复审。
3、大兴安岭地域教育局复审后,将符合加分条件在中考中给予加分。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少数民族中考加分审核工作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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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域少数民族中考加分审核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依据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要求》
1、注册入学:初中学生实施就近入学,招收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本学区内完成小学教育毕业生。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
2、转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3、借读:学生父母双方外出工作,由当地相关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当地居住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学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有户口暂住证学生。
4、休学、复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家长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实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准予休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需凭借县(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实,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四、所需材料
1、注册学籍:辖区小学直升初中,提供小学学生档案及初中入学通知书。
2、转学:转学申请、转学证、学生户口、学籍档案。
3、休学、复学:家长申请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班主任意见等。
4、借读:学生监护人外地工作或在我区工作证实材料。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1、注册:承接人A、承接人B责任人按辖区小学学生升学人数进行新生注册,注册信息输入微机管理;审核过程由县区教育局经过计算机固定程序审核操作,数据上报地域教育局。
2、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县区学校学生学籍变动由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责任人对学校上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上报地域教育局立案;地域直属学校将学生材料报地域教育局审核,承接A、承接人B将情况报科长和主管局长同意及立案。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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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域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高中初中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依据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一般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要求》和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一般高中学籍管理要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要求》。
三、条件和标准
高中、初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证实材料。高中学生依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参与省一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达成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成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省考评办发放一般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合格汇报单,粘贴在毕业证书内页上。
四、所需材料
1、高中、初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证实材料。
2、高中学生须有省考评办颁发综合评价汇报单。
五、申请和受理
承接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地域教育行政部门以高中学生是否取得合格综合评价汇报单为依据对高中学生毕业证书进行验印。初中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业要求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所属县区教育局 验印;地域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学生毕业证书由 地域教育局验印。
七、公开公告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久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告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验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实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验措施(试行)》。
十、责任追究
实施《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相关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附件:大兴安岭地域高中初中毕业证书验印工作步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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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域高中初中毕业证书验印工作步骤图
大兴安岭地域一般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责任人:承接人A、承接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行权依据
依据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一般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要求》、《相关一般高中新课程实施后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要求通知》和大兴安岭地域行署教育局《一般高中学籍管理要求》。
三、条件和标准
1、注册入学:一般高中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经过高中招生考试统一录用。学生持录用通知书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入学。
2、转学:学生因家庭搬迁且户口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县(区)和地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
3、借读:父母双方长久在外工作,由当地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当地居住学生;父母一方在当地工作,且含有当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当地居住学生;在我地域工作外来打工人员儿女。
4、休学、复学: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由家长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原始病历、诊疗证实和医院提议休学证实,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和地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复课时,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医院提议复学证实,经学校同意,报地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
四、所需材料
1、注册学籍:高中录用通知书、录用记录表、初中等案、中考试卷。
2、转学:转学申请、转学证、学生户口、学籍档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借读:学生监护人外地工作或在我区工作证实材料。
4、休学、复学:学生申请材料、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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