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要求
国税发[1993]156号
一、相关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常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显著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2.无销售价格。
在实际实施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因为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它原因提升销售价格后,应根据新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卷烟应该根据纳税人生产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一律根据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卷烟根据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一律根据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该根据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根据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同意纳入计划企业和个人生产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相关酒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和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白酒,根据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不一样品种白酒勾兑白酒,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个原料混合生产白酒,一律根据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其它原料混合生产白酒,一律根据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三、相关计税依据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应逐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核定措施另行要求。
(二)依据《中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要求以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 薯类白酒 5%;
7.其它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能够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包含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不一样品种白酒勾兑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和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珍贵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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