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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含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该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企业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和住宅(含大厦)相配套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企业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法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受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百分比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份;
(四)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五)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时,按所出资百分比分享剩下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各自认缴出资额;
(二)在企业办理清算时,以认缴出资额对企业负担债务;
(三)企业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五)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企业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要求出资额认缴,应负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企业只有两名股东,必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股东转让出资后企业股东人数必需符正当律要求。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需遵守企业章程和相关要求。
第七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根据本章程要求实施。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和企业章程修改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六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实施董事或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不设置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由实施董事聘用。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企业章程和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董事、经理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其所任职企业同类营业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董事、经理除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者进行交易。
(四)实施董事、经理、监事除依据法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五)实施董事、经理、监事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企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情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章程要求期限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企业可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要求,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需将违反要求分配利润退还企业。
(四)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五)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九章 企业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由企业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企业合并能够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企业吸收其它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解散。本企业如和其它企业合并设置一个新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企业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该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对应担保,企业不得合并。
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后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其财产作对应分割。
企业分立时,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该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对应担保,企业不得分立。
企业分立前债务按所达成协议由分立后企业负担。
第二十九条 企业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企业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
企业降低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十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难或外界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企业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相关主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定;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企业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三十三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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