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本会汉字全称.
简称为:“海企联”。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英文全称为:
HAINAN SMALL &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EDERATION UNION
第二条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由海南省不一样行业中小企业自愿组成跨业联合企业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扶助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繁荣。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经贸厅,登记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在经贸厅和民政厅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办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促进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交流,代表和反会员企业利益和呼声,维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
(二)帮助会员企业推广产品,拓展中国外市场,增强会员企业竞争能力;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招商引资、增资扩股服务;
(四)推进和加强会员企业间业务交流,促进会员企业和中国外经贸合作;
(五)经过教授团体,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会诊、营销策划、法律服务和宣传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培训,不停提升会员企业管理水平;
(七)为会员企业举行多个交际娱乐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扩大交际范围;
(八)加强会员企业行为自律,保护和促进良性竞争,表彰业绩突出会员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海南境内正当经营之中小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核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具体填写入会记录表并交纳会费;
(二)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举行各项活动之权力;
(三)取得本会服务之权力;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和监督之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之权力;
(六)取得本会书刊资料和文件资料之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需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会决议之义务;
(二)维护本会正当权益之义务;
(三)帮助本会开展工作或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之义务;
(四)自觉按要求交纳会费之义务;
(五)向本会如实反应企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之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假如十二个月未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满十二个月,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可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关心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社会各界精英,经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可将其个人聘用为我会“个人荣誉会员”。个人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关心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相关机构或部门关键领导人或相关教授,经我会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可将其个人聘用为我会“顾问”。顾问为荣誉职位,不从协会领取薪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据需要可聘用声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和主管部门年度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海南同类协会措施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须常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下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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