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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计划说明
(一)、股东(或委员)会:(以下会称企业)
1.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十二个月开会一次,于年底止算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之,临时会除企业另有要求外,由董事会于必需时依法召集之;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1个月前,临时会应于十五日前,将 开会日期地点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东。
2.本企业股东会之主席由董事长任之,如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3.本企业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一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出部份股数之表决权以九五折计算。
4.股东因事不能亲自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于股东会开会三日前提出企业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政府或法人为本企业股东者,其代表人不衹一人时表决权之行使,乃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综累计算。
5.本企业股东会之决议除企业法另有要求外,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之,全体董事及监察人之酬劳由股东会决定之。
6.股东会之决议事项应做成决议录,并应记载会议之时日及场所,主席之姓名及决议之方法由主席署名盖章。前项决议录应和出席股东之署名簿及代表出席托书一并保留。
(二)、董事会:
1.本企业设董事八人组织董事会,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依企业法之要求选任之,以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数者为当选,若持有股数达百分之十者,即为当然董事,可不经选举当选董事。前项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份总数于企业实收股份总额一仟股部份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董事选任当初所持有之股份数额,在任期中不得转让其二分之一以上,超出时,其董事资格视同当然解任。
2.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其任期届满不及改选时得延长其实施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董事出缺即行补选,但缺额未达董事总额三分之一时得免行之,补选就任之董事其任期以前任余存期间为限。
3.本企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中董事互选之,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
4.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之,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5.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未能亲自出席时,除居住国外者企业法另有要求外,得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范围委托其它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
6.董事会之职权以下:
1.各项章则之审定。
2.业务方针之决定。
3.预算决算之审查。
4.盈余分配及亏损填补之确定。
5.资本增减之确定。
6.其它依据法令及股东会赋和之职权。
7.董事会之决议事项须记载于董事会议事录并由主席署名或盖章保留于本企业。
8.董事会之决议,除企业法有要求外应有过半数以上之董事出席,并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三)、监察人:
1.本企业设监察人二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选任之。前项监察人持有记名股份总数于企业股份总额1千股部份不得少于百分之三。监察人持有股份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倘选任时或任期中持有股份低于百分之三视同当然解任。
2.监察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其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得延长其实施职务至改选监察人就任时为止。
3.监察人除依法实施监察义务外,得列席董事会陈说意见,但无表决权。
4.监察人之职权以下:
1.企业财务情况之调查。
2.企业簿册文件之查询。
3.企业业务情形之查询。
4.企业职员实施业务之监察,违法渎职事情之检举。
5.其它依据国家法令赋于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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