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为使企业职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取得立即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和职业康复权利,并对事故立即正确进行调查处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要求制订本制度。1 本制度适适用于和企业形成劳动关系职员,退休返聘人员,为企业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施工队职员。2 因为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责任人临时指定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责任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2.2 经本单位责任人安排或同意,从事和本单位相关科学试验、发明发明和技术改善工作;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原因造成职业病;2
2、.4 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为不安全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为工作担心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诊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5 因推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2.7 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2.8 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诊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9 在上下班要求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关键责任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2.10 国家要求其它情形。3 因为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3.1 犯罪或违法;3.
3、2 自杀或自残;3.3 斗殴;3.4 酗酒;3.5 蓄意违章;3.6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4.2 立即汇报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行部。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在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报资产运行部。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企业(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企业(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帮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
4、上交职员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汇报书。事故单在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记录表”报资产运行部;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企业(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应主动配合和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员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汇报书,事故单在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记录表”报资产运行部。5 发生职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5.1 事故单位责任人、企业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需时做出标识。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做好具体统计。重伤以上
5、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制订预防事故反复发生具体方法,严格做到“三不放过”。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职员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使广大职员能吸收教训。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出时限不补报。6 伤亡事故现场清理6.1 轻伤事故现场由企业、主管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清理。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方可清理。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方可清理。7 伤亡事故结案7.1 轻伤事故由企业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同意结案。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同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