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职员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和生产相关伤亡事故(包含急性中毒),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二、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家标准实施。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觉人,必需立即汇报班组长,车间主任等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必需立即转报至安全环境保护科、生产调度科和厂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环科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汇报集团企业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预防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出标志、拍照、具体统计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需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五、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车间负
2、责填报职员伤亡事故记录表给安环科,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尤其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和确定防范方法,撰写事故调查汇报书,分别上报。事故调查组组成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1、轻伤事故和通常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厂部负责组织。3、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4、伤亡十人以上(含十人)尤其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企业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六、全方面开展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
3、故所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记录表”、“调查汇报书”和“月报表”中立即上报。七、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需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经过事故调查所确定事实,依据事故发生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作用,追究其所负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合适处理意见。八、确定事故责任者标准1、因设计上错误和缺点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错误或缺点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错误或缺点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
4、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实定者负责。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事故,由指挥者负责。5、已发生事故未立即采取有效方法致使类似事故重负发生,由相关领导负责。6、因缺乏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要求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事故,由指派者负责。7、因缺乏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8、对于已发觉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处理但未立即处理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处理且已呈报相关部门,未立即处理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九、凡发生下述伤亡事
5、故,首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因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员无章可循。2、公布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反本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违章指挥、强令职员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3、对职员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评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5、劳动组织不合理,私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员因过分疲惫而造成伤亡事故。6、发生事故后,不主动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方法,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反复发生。7、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实施“三同时”要求,不按要求提取或私自挪用安全
6、技术方法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多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方法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十、事故发生后,当相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确定并落实了改善方法,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审批权限以下:1、轻伤事故由厂安环科审批。2、重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由厂行政领导审批,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立案。3、伤亡十人以下特大伤亡事故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批。4、伤亡十人以上(含十人)特大伤亡事故由集团企业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立案。对事故责任者刑事处理,报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事故结案后一切原始材料、记录表、汇报书及处理意见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十一、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1、立即正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2、对本单位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估计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