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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计划山东XX集团发展战略,健全集团投资决议管理程序,加强决议科学性,提升重大决议效率和决议质量,完善企业治理机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企业法》、集团企业章程、集团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企业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关键负责对集团长久发展战略和部分事关全局重大决议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集团企业董事长、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半数经过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2、有良好职业道德,为维护企业和股东权益主动开展工作;
3、有较强综合分析和判定能力,能处理复杂包含企业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问题,含有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组员由三至五名组员组成,董事长是委员会当然组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集团企业董事长担任,设委员会秘书一人,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委员任期和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因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组员,由委员会依据相关要求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关键职责是:
1、 对集团长久发展战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2、 对集团《重大决议管理制度》要求集团母子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子企业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3、 对集团《重大决议管理制度》要求集团企业经营方法转变、集团企业吞并、分立、解散、破产、终止、子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减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4、 对其它影响集团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提议;
5、 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验;
6、 董事会授权其它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汇报,其内容最少应包含:
1、 检验、分析企业重大战略项目标实施情况;
2、 对企业长远计划、重大项目投资分析和评价;
3、对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其它事项研究评价汇报;
4、董事会要求汇报其它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应推行以下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汇报;
3、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4、 应该由委员会主任推行其它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推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它组员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职责:
1、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忠实履职,维护集团利益;
2、 除法律要求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集团秘密;
3、 确保向董事会提交汇报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方法和决议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施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依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个方法召开,如传真方法等。
第十三条 办公会议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办公会议关键内容是:传达落实董事会决定、指示和工作布署;讨论安排委员会关键工作,研究集团发展中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委员及课题组组员组成,由委员会委托该课题委员召集,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相关问题,并负责审议决定课题研究结果。
第十五条 集团企业总经理负责安排集团企业战略发展部做好委员会会议决议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集团相关方面材料。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它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经过。
第十八条 集团企业总经理、主管集团发展战略工作副总经理、集团企业战略发展部经理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需时亦可邀请企业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采取举手表决方法,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法。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该有会议统计,委员应在统计上署名。统计由董事会秘书保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经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企业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集团企业董事会经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本条比如和国家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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