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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措施
主旨:为使本企业之车辆经济有效之应用,以达成办理公务之目标,特颁订本办
法,希遵照。
说明:第一条 车辆之管理:
一、本企业之公务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车号登记管
理。
二、车辆由专任司机驾驶,如由她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
驾驶人不得私自将公务车挪为私用。
三、非专任驾驶必需含有十二个月以上之驾照(含有实际驾驶经
验,并无不良纪录者),经统计取得总务部门认定资格
方可使用。
四、公务车辆之相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总务部门保管,并负责定
期保养、维修及一切规费之缴纳。
五、各单位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经单位
主管核准后交总务部门依需求次序调派之。无派车单者不得
放行。
第二条 公务车使用范围,应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业务需要运输企业用具,及接送人员往返。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和业务无关之人员或物品。
驾驶专员依据派车单之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志表,并查对实际里
程,呈主管审核签字。
第三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入企业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四条 驾驶人注意事项:
一、为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应给予严惩。
二、未依本企业车辆管理措施要求,无照驾驶所以肇事者,全部赔
偿由驾驶者自行负责。
三、驾驶员若超速、任意停车及其它违反交通规则之切罚款由驾驶
人自行负责,指定人不得将公务车辆随便交由她人驾驶,如违
反要求而肇事造成之损失全部由负责驾驶人员赔偿。
四、车辆行驶前应尤其注意安全检验。
第五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得就实
际情况需要而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出贰千元(零用
金管理措施要求)时,应和车辆管理部门报备之。
第六条 意外事故之处理:
一、多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抢救伤患
及向周围警察机关报案外,并即和总务部及主管联络帮助处
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总务部报备。
二、意外事故所致之车辆损坏,于扣除保险金额后,得依实际意外
发生情况由驾驶人和企业共同分担或由企业全部负担。
第七条 车辆损坏,如必需送厂修理者,应将损坏情形汇报总务部,经查明
后填具—设备维修保养卡—检附估价单呈请核准后始可送修。
第八条 本措施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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