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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相关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要求》(国办发[]2号)和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费用,起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依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实际需求,根据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 计划管理费根据“集中管理、统一核实、规范使用、勤俭节省”标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相关司局组织实施,依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机关和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计划管理费应该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题经费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编制预算。
第六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标准: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标准。计划管理费预算应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十二个月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起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省,实事求是标准。计划管理费预算应该依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根据各支出科目标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司局依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根据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依据财政部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实施。
第八条 核定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通常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核定后计划管理费预算,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施统一管理和核实。
第十条 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部机关财务负责计划管理费日常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预算范围内严格根据要求开支范围和合理开支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含计划制订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定、招标和监理、监督检验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和依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相关专题工作等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教授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定/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件/信息传输费、其它费用等。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关键开支标准有:
(一)会议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关键分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目标论证会、评审评定会、工作座谈会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元/人天)
A类会议
150-220
100-150
100-120
B类会议
120-200
80-130
80-100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人以上大型会议和会期超出三天会议,应从严审批预算。确有必需超出标准,要单独报批。严禁将个人消费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会议发放礼品、纪念品等。
(二)差旅费实施国家行政和机关差旅费支出标准。
(三)教授咨询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教授
咨询方法
标准(元)
含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 (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
其它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 (第3天及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
(四)劳务费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关键用于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
(五)评审评定费开支标准结累计划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具体开支标准见下表:
评审评定费付费标准
方法
标准
备注
评定
2500-3500元/个课题
对于单个课题金额较大或存在其它特殊情况评定评审业务,可在按标准计算评定评审费基础上协商增加,并在委托任务协议书中列明。
评审
评审组织工作费用:800-1200元/个课题
评审教授咨询费用:实施教授咨询费开支标准
评审会议费用:实施会议费开支标准
(六)设备购置费关键用于计划管理工作所必需达成固定资产标准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标准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应单独报批。
第十五条 各司局依据计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择优委托部属机关或资质良好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应加强对该项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委托事项必需签署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工作进度、支付费用及付款方法等内容。委托任务协议书应附支出明细预算,具体列示各项支出标准、任务量、金额等。
第十七条 各司局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依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部机关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能够依据委托任务协议书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 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制度。各司局应按要求认真编制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全方面、客观、真实地反应计划管理费预算实施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各司局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管理、支出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施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条件财务司负责对计划管理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部机关财务对日常发生费用支出行使监督权,加强对计划管理费支出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管理和使用接收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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