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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卫生许可证办理餐饮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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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公司食品安全事故解决预案。 进货查验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允许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献。 二、对购入食品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允许证、食品流通允许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证明和允许证件,并留存供货商有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查合格证或质量检查合格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文献,并由留存供货商有关证明文献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原则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标中通用名称;生产允许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她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重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五、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她也许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原则限量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专供婴幼儿和其她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工具等污染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食品; (九)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她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或者规定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允许证或食品流通允许证和营业执照。留存供货商有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有关信息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原则,将载有记录内容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在批发食品时,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状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内容涉及批发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有关信息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查合格证或质量检查合格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文献,并留存供货商有关证明文献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她也许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原则限量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专供婴幼儿和其她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工具等污染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食品; (九)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她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或者规定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要先获得健康证明后才干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要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整到其她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把从业人员检查成果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防止意识。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原则和其她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四、加强食品原则、食品科学、疾病防止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 五、购买相应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 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学习记录。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在经营食品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及时停止经营,并向本地工商机关报告。 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后,及时告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售,及时召回。 三、对经营中发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时,停止销售、向本地工商机关报告、告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四、对经营中发既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时,停止销售、向本地工商机关报告、告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五、销售因标签、标记或者阐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而被召回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用补救办法且能保证食品安全,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解决预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定期检查本公司各项食品安全防范办法贯彻状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销售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本地工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采用有效办法,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人员。 四、保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其原料和关于材料,听候解决。 五、积极封存被污染食品工具及用品。 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教诲和演习,防止和妥善解决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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