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题经费审计暂行要求
(试行)
苏科审[]49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措施(试行)》、《中国审计法》和《江苏省内部审计要求》相关要求,结合我厅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专题经费审计是以加强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题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关科技专题经费有效使用为目标。经过审计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标管理,确保相关单位对重大科技项目专题经费预算实施和决算真实正当,深入提升科技专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要求所指重大科技项目为: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关键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和其它省专题计划中关键项目。
第四条 本要求所指重大科技项目专题经费是指:省科技厅专题计划主管处和相关单位签署项目协议中总经费。
第五条 省拨款在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重大科技项目通常由省科技厅审计处组织,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审计。
第六条 省拨款在100万元以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验收申请一并报省科技厅专题计划主管处、计划财务处立案;必需时省科技厅审计处也可直接组织抽查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省科技厅审计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题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协议经费预算实施情况(协议预算有变更按经同意变更通知审计),项目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负担单位实施协议诚信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正当,有没有截留、挪用和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项目协议要求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没有弄虚作假现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由省科技厅审计处组织或委托实施专题经费审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并做好经费决算后,向省科技厅专题计划主管处提出验收申请。专题计划主管处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措施》,经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式样附后),并提供验收资料及项目决算报表、相关明细帐;
(二)审计处于接到专题计划主管处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处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组长,提前3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方便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
(三)审计小组到被审单位后应先召开相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并做好会议统计。必需时可再向相关人员作深入调查了解;
(四)检验项目协议;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验帐物是否相符。检验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统计;
(五)依据审计结果,拟出审计汇报初稿,经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单位(项目)责任人签署意见。审计汇报应该如实反应专题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总体评价,和不足之处和存在问题,对此提出审计提议或整改方法。
(六)审计汇报经审计四处长审核签发,回复专题计划主管处并抄送厅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经费审计参考以上程序进行。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条 审计时间通常在项目完成以后,验收前进行。审计处于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5天内完成或委托完成审计事宜,并出具审计汇报,特殊情况不得超出20天。验收部门没有专题经费审计汇报,不得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除专题经费结题审计外,审计处应每十二个月选择部分在研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审计调查,以推进对项目标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到期未完成重大科技项目或研究开发失败重大科技项目,专题计划主管处于提请审计后,方可办理申报核销。
第十三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提议应该认真研究并按要求修改决算,整改方法不落实项目不得验收。
第十四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对专题经费收支审计中包含保密事项,应该根据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需依法审计,严格实施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要求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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