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员考勤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各部门。
第三条 办公室每七天五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8:30—11:30,下午13:30—17:00;秩序维护员每五个工作以后休息1天,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8:00—17:00;保洁员每七天休息周六、周日下午,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7:00—11:00,下午13:00—16:00。因季节改变或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则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出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出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除经总经理特批人员外,企业职员一律实施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六条 全部职员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她人或由她人代理打卡,违犯此要求,代理和被代理人均给记过一次处分。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职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填报职员考评表。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觉,给警告一次处分。
第九条 职员有迟到、早退、缺勤等现象,每迟到、早退一次罚20元,累计达5次者给一次警告处分并另加处罚金100元。
第十条 职员旷工半日者,给一次警告处分,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记过一次处分;旷工达1个星期以上者,给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职员享受国家要求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十二条 职员因本人或家庭原因有紧急事务需要由本人亲自处理,能够请事假。事假一天至三天以内者须书面经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者需报总经理同意。职员请事假,按其请假实际天数计扣工资、补助及奖金。
第十三条 职员凡符合《婚姻法》要求,已推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者,可享受3天带薪假期。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可增加至14天。婚假必需在结婚登记后五个月内取假,且不可分段取假,并在假期结束后凭相关证实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职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儿女和配偶之父母)或直接 抚(赡)养亲属死亡时,许带薪假3天(不包含路途必需时间)。
第十五条 请假程序
1. 职员请假在半天以内,可口头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请假。如请假时间影响上下班打卡,则必需书面请假呈报办公室立案。
2. 职员请假一天至三天,需办理《请假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同意,报办公室立案。
3. 职员请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同意同意后,填报《请假审批表》,报办公室立案。
4. 因急病、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她人代为请假或口头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需带病历卡等相关证实。
5. 《请假审批表》应在休假前一天交至办公室。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到办公室消假。
第十六条 加班或节日加班,可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情况下,由部门经理安排合适调休,或等薪补助。
第十七条 职员调休前,须填写《调休单》,无调休单休假一律作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而逾期不归;
3. 不服从企业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
4. 利用病假、事假在外兼职。
第十九条 旷工七天以上者由部门经理报办公室,办理除名手续。逾期不报由部门经理负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企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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