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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审核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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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50万份精华管理资料,3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估计审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盈利估计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执业质量,依据《独立审计基础准则》,制订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盈利估计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收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利估计进行审查和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公告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盈利估计并接收注册会计师审核企业或其它单位。   本公告所称盈利估计,是指被审核单位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结果所做估计和测算。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其它财务估计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该参考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通常标准     第四条 根据本公告要求出具盈利估计审核汇报,并确保其真实性、正当性,是注册会计师审核责任;合理编制并充足披露盈利估计是被审核单位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盈利估计审核目标,是对被审核单位盈利估计所依据基础假设、选择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 盈利估计含有固有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对估计结果可实现程度做出确保。   第七条 在接收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该和委托人商谈盈利估计审核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义务,并考虑本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确定是否接收委托。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盈利估计所依据基础假设显著不切实际,或所作估计将偏离原定使用目标,应该明确通知被审核单位给予纠正。被审核单位坚持不改,注册会计师应该拒绝接收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八条 盈利估计审核范围应该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及业务约定要求确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其审核范围时,应该了解被审核单位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结果关键原因,并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估计经验和能力;   (二)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估计程序;   (三)盈利估计目标和范围;   (四)盈利估计期间长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核单位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结果关键原因关键包含:   (一)被审核单位历史背景、行业性质、生产经营方法、市场竞争能力、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特殊要求;   (二)被审核单位产品或劳务市场拥有率及营销计划;   (三)被审核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要人、财、物等资源供给情况和成本水平;   (四)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经营结果及发展趋势;   (五)宏观经济影响。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盈利估计审核业务,应该在充足了解被审核单位相关情况基础上,制订审核程序,对审核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依据审核过程中情况改变,给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该获取被审核单位相关盈利估计基础假设书面文件,并检验实际编制盈利估计所依据基础假设是否和其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该检验盈利估计所依据基础假设是否有合理支持证据,并判定是否利用了不合理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该获取盈利估计基础假设所依据相关资料,并检验以下事项:   (一)各项假设是否确实以相关资料为依据;   (二)建立假设所依据资料是否存在不合理原因;   (三)建立假设过程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定盈利估计是否利用了不合理假设时,应该尤其关注以下假设:   (一)对盈利估计结果有重大影响;   (二)尤其轻易受关键原因变动影响;   (三)偏离历史趋势;   (四)含有高度不确定性。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就盈利估计基础假设发表审核意见,也不宜评价超越其专长范围假设。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盈利估计编制过程和以前盈利估计实现程度,并实施以下程序,以审核盈利估计所采取会计政策和编制基础:   (一)分析和评价经营业务稳定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核实盈利估计支持证据是否充足;   (三)审查盈利估计选择会计政策和实际采取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四)核实盈利估计计算方法是否合适。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盈利估计审核业务,应该取得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相关盈利估计申明书。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该将盈利估计审核业务实施过程及结果统计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需复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底稿通常应包含:   (一)盈利估计依据基础假设、选择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等资料;   (二)审核业务约定书;   (三)审核计划;   (四)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估计表;   (五)盈利估计基础假设评价统计;   (六)盈利估计所选择会计政策审查统计;   (七)盈利估计计算方法审查统计;   (八)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申明书;   (九)审核工作总结;   (十)审核汇报;   (十一)和盈利估计审核相关其它资料。      第四章 审核汇报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该在实施必需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证据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核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基础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汇报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核汇报标题应该统一规范为“盈利估计审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审核汇报收件人应该为审核业务委托人。审核汇报应该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四条 审核汇报范围段应该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被审核单位对盈利估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审核责任;   (三)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估计审核”;   (四)已实施关键审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汇报意见段应该说明以下内容:   (一)盈利估计依据基础假设是否已充足披露,是否有证据表明这些基础假设是不合理;   (二)盈利估计选择会计政策和实际采取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三)盈利估计是否按确定编制基础编制。   注册会计师和被审核单位在上述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该在意见段以后增列说明段给予反应。   第二十六条 审核汇报应该由注册会计师署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汇报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日期。审核汇报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确定和签署盈利估计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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