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科技进步。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活动方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权力机构,董事会组员为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填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聘用或解聘单位主任(所长),依据主任(所长)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主任(所长)、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基础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经缺席董事追认,连同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
董事会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置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组员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预防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职员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职员代表由单位职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单位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实施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行为损害单位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给予纠正;
(四)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所长)。主任(所长)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所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单位基础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所长)、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主任(所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所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所长)帮助主任(所长)工作,主任(所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所长)指定副主任(副所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举行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接收捐赠、资助;
(三)接收政府、企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和个人委托项目资金;
(四)为社会提供和业务相关有偿服务所取得酬劳;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需用于本单位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经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董事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