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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绩效工资兑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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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及绩效工资兑现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AB岗制,强化绩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奖惩,实现责、权、利对等,根据局场(站)两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办法 第一条 责任书实行单项百分制考核,主要由目标管理责任书(专项业绩)、精神文明责任书构成。 第二条 场成立考核组由4—5人组成,主要负责全场(站圃)责任书绩效考核。考核组测评由场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务、职级、评先、评优、兑现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对考核综合排名倒数3名的单位,取消单位负责人本年度先进、优秀评选和推荐表彰奖励的资格。 第三条 在总分中加(减)奖罚分项值 (一)以第一作者或执笔人、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国家级刊物1篇加5分、省级刊物1篇加3分;以第一作者发表宣传稿件,省级刊物以上(含省级)一篇加3分、地级刊物1篇加2分、县级刊物1篇加1分。 (二)参加科研课题(定额内人员,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成果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加8分、省级三等奖(地级一等奖)加6分、地级二等奖加4分、地级三等奖(县级一等奖)加2分。 (三)以发明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权1项加10分;应用新技术激发生产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生产成本每5000元加4分,每2000-4000元加3分。 (四)具有影响力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在实践中被采纳应用者,每1条加2分。 (五)护林站工作人员配合森林派出所完成定额涉林案件侦破结案后,每超额完成1起加1分。 (六)苗圃工作人员节约生产成本(以包干经费为基数)每500元加1分。 (七)引进客户,促进苗木销售年度销售成交金额5000元加1分,8000元加2分,2万元加4分,5万元加5分,10万元以上加8分。 (八)超假1天扣1分;旷工1天扣2分,并扣除3天日工资。 (九)对承办的工作不及时完成,无故拖延1次扣3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1次扣10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1次扣20分。 (十)对《2014-2015年度年终考核中各单位存在问题清单》场里和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虽经整改,屡查屡犯的同样问题(对照“问题清单”考核),每项1次扣2分。 (十一)场机关涉及巡护日志填写人员,巡护日志填写不规范,每3天扣1分,与考勤不符1天扣3分,每月报审(当月底1日内或次月3日前)不及时1次扣2分。 (十二)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未按时到岗,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重要异常情况,单位负责人或督查人员未及时向场领导报告,每迟报1天扣该单位负责人或督查人5分。 (十三)对承办工作跟班不严、操作松懈、玩忽懈怠形成返工或烂尾者1项一次扣10分,违反技术规程操作者1项扣10分,造成无法挽回的质量后果者损失3000元以上一票否决,形成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十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管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在其他制度中规定应加(减)分项值。 第四条 领导考核评分办法 场长得分=林业局考核得分×50%+管理局考核得分×50%±奖罚分项值; 副场长得分=林业局考核得分×20%+管理局考核得分×20%+上级考核涉及分管工作项百分制加权得分×60%±奖罚分项值。 第五条 被考核单位考核评分办法 被考核单位得分=专项业绩考核得分×70%+精神文明责任书×30%±奖罚分项值; 第六条 职工个人考核评分办法 职工个人考核评分按责任书考核得分、AB岗考核得分、个人最终得分三步计算。 第一步:个人责任书考核得分=专项业绩考核得分×70%+精神文明责任书×30%; 第二步:A岗考核得分=A岗责任书考核得分×70%+B岗责任书考核得分×30%; 第三步:个人最终考核得分= A岗考核得分×80%+考核组测评×15%+考试成绩×5%±奖罚分项值。 第二章 绩效工资构成及兑现分配办法 第七条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符合奖励的资金构成。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不设等级,以考核评分85分为下限,综合考评得分在85分(包括85分)以上者,享受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综合考评在84分以下或旷工累计满5个工作日者,不享受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除全年绩效工资总额的20%,每增加1天按20%递增。 第九条 综合考评在84分以下及旷工等违纪违规人员所不享受绩效工资部分,其它人员参与二 次分配。二次分配的计算方法: 个人二次分配的金额=个人基数×平均系数 个人基数=目标考核得分×目标岗位分值×出勤天数×岗位权数 平均系数=二次分配金额÷总基数(个人基数之和) 出勤天数:是指按办公室统计的出勤天数。 第十条 岗位权数: 岗位权数是指根据岗位职责,性质所划分的奖励系数,它反映该岗位的任务量大小和责任轻重程 度。以0.1分为一个档次,共分为四档。 1.场 长: 1.3 2.副场长: 1.2 3.各单位负责人: 1.1 4.其它人员: 1.0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除场里制定的以外,其他上级管理部门临时下达的任务也纳入目标考核,根据完成情况和易难程度在目标考核责任书中增减得分。 第十二条 临时工考核得分在84分(含)扣除全年工资的20%;考核得分在80-83分扣除全年工资的25%;考核得分在79分以下扣除全年工资的30%。 第十三条 公安干警考核成绩上报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 对场考核原未发现的问题,经两局考核后,对发现的问题重新进行考核确认。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超过100分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成绩时按100分计,名次按实际得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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