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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格式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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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格式文本   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昆明市商务局。 二、行政执法职责:   昆明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昆明市商品流通行业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昆明市畜禽屠宰及拍卖、典当、旧货等特殊流通业管理。 (三)负担昆明市整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能。 (四)负责昆明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依据(8部) (一)行政法规名称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8.1.1)。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中国贸易部施行时间:1998.2.18)。 3.《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商务部   施行时间:.1.1)。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措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时间:.5.1)。 5.《典当管理措施》(商务部、公安部   施行时间:4月1日)。 6.《酒类流通管理措施》(商务部   施行时间:1月1日) (二)市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名称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5.1)。 (三)市政府规章名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昆明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施行时间:.10.22)。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 25项) 具体事项名称: (一)对未经定点(许可),私自屠宰生猪违法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三十四条:“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取缔,并会同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私自设置生猪屠宰厂(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4.《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二)对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罚。(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限期处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三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能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可能罚款。”     (三)对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三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依据本措施第三十五条要求进行合并处罚。”    (四)对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没收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三十五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吊销屠宰许可证。” (五)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同意证书” 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同意证书;……。” (六)对“成品油专题用户违反要求,私自将专题用油对系统外销售”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成品油专题用户违反要求,私自将专题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七)对“违反本措施要求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私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违反本措施要求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私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八)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成品油”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严禁销售成品油;……。”     (九)对“销售走私成品油”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销售走私成品油;……。” (十)对“私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私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 (十一)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含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含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十二)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含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购进成品油”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含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购进成品油;……。” (十三)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十四)对“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从其要求;如法律、法规未做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警告、责令停业整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十五)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措施》第七条要求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措施第七条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给警告,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拒不更正,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十六)对典当行违规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旧物收购或寄售、动产抵押业务及未经商务部同意其它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它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典当管理措施》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第三十四条要求,由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单处或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处理绝当物未取得对应同意或同意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典当管理措施》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要求,收当限制流通物或处理绝当物未取得对应同意或同意,由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要求,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等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典当管理措施》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措施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要求,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由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降低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要求办理立案登记或变更立案登记手续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给警告,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拒不更正,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十)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立案记录表》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索取相关资料,建立经营购销台帐等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更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更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二)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要求销售散装酒,储运酒类商品等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措施第十六、十七条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等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三十条:“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对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出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销售酒类商品等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对酒类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私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等违规行为处罚。(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酒类流通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程序 一、实施机构 昆明市商务局。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可当场处罚)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行政处罚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填写并宣读加盖昆明市商务部门印章预定格式、统一编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报本部门政策法规处立案。 步骤: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说明处罚理由—听取陈说、声辩—填写并宣读处罚书—交付处罚书—立案。 三、通常程序(违法事实情节复杂或较为复杂、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超出简易程序范围) 1.受理统计。填报《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统计》,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检验中发觉、其它机关移交等案件线索,提出立案、不立案、移交××机关处理等提议。2.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汇报》、《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立案查处:(1)在执法监督检验中发觉违法事实,应该给行政处罚;(2)依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需要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深入核查;(3)相关部门移交违法案件,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4)其它需要立案查处。3.调查取证。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2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进行全方面、客观、公正调查,必需时填写《先行登记保留物品审批表》,经同意后填写《证据登记保留通知书》,搜集相关证据,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终止汇报》、《行政处罚呈批汇报》。进行调查取证关键内容有:(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说;(6)调查笔录;(7)现场检验笔录;(8)判定结论。4.初步审查。昆明市各级商务执法部门责任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呈批汇报》提出审核意见。5.送达通知。填写加盖昆明市商务部门印章、有统一编号《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将《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权利,填写《送达回执》。6.听取陈说。送达《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三日内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填写《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笔录》。7.审批决定。填写加盖昆明市商务部门印章、有统一编号《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机构责任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经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交付当事人。8.实施。依法实施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含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行政处罚不停止实施。9.结案。《结案汇报》交主管领导审批。10.立卷归档。结案后执法机构须将各类案件(立案、移交、撤销或自动推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实施等)卷宗分别立卷归档。 步骤:受理统计——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查——送达通知——听取陈说——审批决定——实施——结案——立卷归档。 四、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取消资格)、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1.听证会准备。应该事人要求决定召开听证会,填写并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回避和能够委托代理人权利。2.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宣告听证会开始,宣告案由、听证会纪律,宣告和查对参会人员名单;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出示案件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问询;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终陈说;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阅读《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签字或盖章;听证会主持人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3号楼4楼。联络电话:3123430,3167136。 二、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取缔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三)认为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侵犯正当经营自主权;   (四)认为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推行其它义务;   (五)认为符正当定条件,申请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六)认为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申请方法 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笔录署名、捺印)、书面申请。 四、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实,申请人是公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它组织,提交该组织成立相关证实文件、责任人证实书及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实材料;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提交公民死亡证实和申请人和死亡公民亲属关系证实; (5)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申请人年纪证实或健康情况证实和能够证实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正当证实; (6)承受已终止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复议,提交承受权利、义务证实; (7)和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交其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证实材料; (8)委托代理人参与复议,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实材料; (9)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超出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提交相关证据; (10)其它必需证据材料。 口头申请,除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查对申请人身份,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外,申请人也必需提交上述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须补正材料,必需按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六、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要求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除外。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责任人同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能够合适延长,但最多不得超出三十日。 七、送达。 八、实施。     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商务局。 二、受理范围 赔偿请求人认为本机关及所属工作人员有侵犯其人身权及财产权下列情形之一,有权要求本机关进行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造成财产损害其它违法行为; (三)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属下列情形之一,昆明市商务行政管理机关不负担赔偿责任: 1.昆明市商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要求其它情形。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赔偿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赔偿申请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赔偿请求人及第三人基础情况;具体赔偿请求;提出赔偿请求事实和理由;赔偿请求人署名、盖章和提出申请时间。 (二)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实。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赔偿请求人是其它组织,提交相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文件和责任人身份证实; (三)被请求人作出所请求赔偿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证实材料,提交证据,还应该载明附件,并随附证据目录清单; (四)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请求赔偿,应该提交有效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实,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能够委托她人代书,也能够口头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该纪录申请人基础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关键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法 1.以支付赔偿金为关键方法。 2.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给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员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根据下列要求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应该支付医疗费,和赔偿因误工降低收入。降低收入每日赔偿金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员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员年平均工资五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应该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员年平均工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为国家上年度职员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抚养无劳动能力人,还应该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员年平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能力人,还应该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要求生活费发放标准参考当地民政部门相关生活救助要求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它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根据下列要求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要求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依据下述第(三)、(四)项要求赔偿; (3)应该返还财产损坏,能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根据损坏程度给付对应赔偿金; (4)应该返还财产灭失,给付对应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需常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根据直接损失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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