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原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原则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
J10355—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原则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89号
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原则》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告知
各关于单位:
由上海市教诲委员会主编《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原则》,经关于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自8月1日起实行。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原则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行,上海市教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前 言
本原则系依照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沪建建[]87号文规定,由上海市教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原则》(DBJ08-12-90)(如下简称《90原则》)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随着经济发展和教诲改革进一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诲发展需要。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教诲部以建标[]102号文联合颁发了《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原则》(如下简称《国标》),并于7月1日起施行。因而,本原则修编,重要参照《国标》内容,并结合上海市实际状况作了调节。关于用地指标,则依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0号公示颁布《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节。
本原则重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重要建筑原则。
各单位在使用本原则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41),以供修订时参照。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教诲技术装备部
上海教诲建筑设计研究所
重要起草人:陈国良 奚道章 叶文俊 丁铭杰 胡建中 何梅珍 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余利惠 郑 挺 林 红 丁新康 沈国平 龚 柳 陆伯鸿 周齐佩 严 明 陆如俊 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原则定额管理总站
二○○三年十一月
目 次
1 总则 6
2 术语 7
3 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8
3.1 学校建设规模 8
3.2 学校设点布局 8
3.3 学校选址 9
3.4 校园规划设计 9
4 用地面积指标 10
4.1 普通规定 10
4.2 用地面积指标 10
5 建筑面积指标 11
5.1 普通规定 11
5.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2
5.3 办公用房 18
5.4 生活用房 19
5.5 建筑面积指标 20
6 校舍重要建筑原则 21
附录 本原则用词阐明 25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法》,使教诲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适应我市中小学教诲当代化和教诲改革与发展,推动素质教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规定,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拟定并对的掌握建设原则,保证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参照建设部、国家发展筹划委员会、教诲部颁发全国《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原则》,根据国标《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结合我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规定和学校实际状况制定。
1.0.3 本原则合用于我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内环线以内中小学校新建或改建项目,如执行本原则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诲及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作恰当调节。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和“小班化教诲”以及有特殊规定中小学校,经教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节某些用房面积,其建筑原则可恰当提高。
1.0.4 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要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依照需要与也许,对的解决好近期与远期关系。建设规划和建设原则应有恰当超前性。学校总体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功能分区前提下,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
1.0.5 本原则不涉及学生宿舍和相应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1.0.6 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原则外,必要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和设计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普通中小学校 Genc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小班化教诲”、特殊教诲和重点高中以外普通学校。
2.0.2 “五、四、三” 5-4-3-ycar system of pre-university cducation
“五”指小学五年学制,“四”指预备班和初中共四年学制,“三”指高中三年学制。
2.0.3 九年一贯制 9-year straight through system, a combination of primary school
and secondary school as one 指小学到初中毕业九年教诲学制。
2.0.4 小班化教诲 Mini-class education
指学校班额控制在30人如下教诲实践。
2.0.5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
窗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3 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3.1 学校建设规模
3.1.1 建设规模
中小学校建设应按小学、初中、高中“五、四、三”和“九年一贯制”学制设立。
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应依照批准学校规模和都市建设规划规定拟定,小学为20、25、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7、36、45班,初级中学为24、28、32班,高档中学为24、30、36、48班。
3.1.2 班额人数
小学每班应为40人,初中每班应为45人,高中每班应为50人。
3.2 学校设点布局
3.2.1 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依照都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发展趋势,以及都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就近入学;
(2)学校应具备较好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当中小学校。每2.5万人口住宅社区宜配建30班规模小学一所和24班规模初中一所;每5万人口住宅区宜配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其千人指标应为:
高中: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626㎡;
初中: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981㎡;
小学: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1102㎡。
中心城(外环线以内)新建住宅区,其千人指标应为:
高中: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536㎡;
初中: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839㎡;
小学: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929㎡。
3.2.3 学校服务半径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郊区城乡应依照学校规模、交通、以便学生就学等原则拟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交通主干道上学。
3.3 学校选址
3.3.1 新建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以便、环境适当、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地面轨道交通、地震断裂带等不安全地带。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3.3.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解决站、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场合毗邻。
3.4 校园规划设计
3.4.1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运用地形、地貌,并依照需要恰当预留发展余地。
3.4.2 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以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静区,并保证良好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教学楼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9:00~15:00)不少于3小时;内环线内学校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体育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都市规划、卫生、消防等关于规定。
3.4.3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诲建筑文化内涵。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3.4.4 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间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3.4.5 校园内重要交通道路应依照人流、车流、消防规定建设。路线应畅通便捷,路面宽度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规定。
3.4.6 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依照校园总体规划规定合理布置。应按防火规范规定设立消防栓。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立,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7 学校重要出入口位置,应有助于人流疏散,不适当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必要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立警示标志。
4 用地面积指标
4.1 普通规定
4.1.1 学校用地应涉及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某些。
4.1.2 建筑用地应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4.1.3 体育活动用地应涉及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某些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
4.1.4 绿化用地指成片集中绿地。
4.2 用地面积指标
4.2.1 各类学校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规定,并增长自行车停车场地。
4.2.2 依照学校不同规模,中学宜设250~400m环形跑道(含100m直跑道);
表4.2.2-2 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单位:(m2)
5 建筑面积指标
5.1 普通规定
5.1.1 学校校舍建筑应涉及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某些。
5.1.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涉及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三某些。
1 教室涉及普通教室及选修课教室。
2 专用教室涉及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形体、美术、书法、史地、多媒体语言、计算机和劳动技术教室等。
3 公共教学用房涉及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
5.1.3 办公用房涉及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及传达值宿室等用房。
5.1.4 生活用房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及厕所等用房。
5.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5.2.1 教室
1 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应不大于64㎡,中学不应不大于68㎡每班1间。数量按学校规模配备。
2 选修课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应不大于64㎡,中学不应不大于68㎡。其数量按教学课程筹划和学校规模配备。小学30班宜设1间,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不适当少于1间,高中不适当少于2间。
5.2.2 专用教室
1 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设自然教室,其数量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85㎡。另配仪器标本准备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42㎡。
2 中学设物理、化学、生物和研究性实验室,其数量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3~10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96㎡。另配仪器标本、准备室,使用面积宜为47㎡。
3 音乐教室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2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适当不大于
85㎡,中学不适当不大于96㎡。另配乐器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
4 形体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应不大于85㎡,中学不应不大于96㎡。另配更衣准备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
5 美术教室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2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适当不大于 85㎡,中学不适当不大于96㎡。另配教具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
6书法教室使用面积: 小学不适当不大于85㎡, 中学不适当不大于96㎡。
7 史地教室按中学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2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96㎡。
8 多媒体语言教室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2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应不大于85㎡,中学不应不大于96㎡。另配资料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
9 计算机教室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3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适当不大于85㎡,中学不适当不大于96㎡。另配教具、办公资料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
10 劳动技术教室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备1~3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应不大于85㎡,中学不应不大于96㎡。另配教具、办公资料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
5.2.3 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和数量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2.3-1、表5.2.3-2、表5.2.3-3、表5.2.3-4规定。
表5.2.3-4 高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数量配备原则
单位 (m2)
5.2.4 公共教学用房
1 多功能教室用于合班教学、视听教学、电化教学、观摩教学和集会,全校宜配备1间,可容纳4~8个班学生使用。每间使用面积宜为130~310㎡,另配电教器材、放映室,使用面积宜为23㎡。
2 合班教室全校宜配备1~2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应不大于85㎡,中学不应不大于96㎡。
3 图书阅览室涉及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阅读课教室、电子阅览室等用房。图书阅览室面积宜按如下原则计算配备:
1) 藏书室生均藏书量:应按小学每生30册、中学每生40册、高中每生50册配备。书库面积:宜按小学600册/㎡、九年一贯制学校560册/㎡、初中、高中500册/㎡配备。
2) 教师阅览室宜按小学40%、九年一贯制学校37%、初中、高中33%教职工人数比例设立座位,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2.1㎡。
3) 学生阅览室宜按小学5%、九年一贯制学校6%、初中、高中8%学生人数比例设立座位,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1.5㎡。
4) 阅读课教室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宜配备1间,使用面积宜为64㎡。
5) 电子阅览室宜按小学3%、九年一贯制学校4%、初中、高中4%学生人数比例设立座位,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2㎡。
4 科技活动室依照教学大纲及教改规定设立,其数量按学校规模宜配备2~7间,每间使用面积宜为18㎡。
5 心理征询室全校宜配备2间,每间使用面积宜为14㎡。
6 网络控制室使用面积宜为28㎡。
7 体质测试室全校宜配备2间,每间使用面积宜为14㎡。
8 体育活动室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700~1420㎡。另配体育器材室,使用面积宜为30~40㎡。
5.2.5 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2.5-1、表5.2.5-2、表5.2.5-3、表5.2.5-4规定。
5.3 办公用房
5.3.1 教师办公室应按教师人数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5㎡。
5.3.2 行政办公室涉及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校长接待室、党支部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112~238㎡。
5.3.3 广播社团办公室涉及广播室、工会办公室、团队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等用房,面积宜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42~56㎡。
5.3.4 会议接待室面积宜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40~100㎡。
5.3.5 德育展览室面积宜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30~50㎡。
5.3.6 卫生保健室面积宜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28~42㎡。
5.3.7 总务仓库面积宜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28~70㎡。
5.3.8 维修管理室面积宜按学校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18~24㎡。
5.3.9 传达值宿室使用面积宜为22㎡。
5.3.10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3.10规定。
5.4 生活用房
5.4.1 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涉及教师、学生餐厅和厨房。面积宜按如下原则计算配备:
1 教师餐厅就餐人数宜按教职工人数8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0.85㎡。
2 学生餐厅就餐人数宜按学生人数40%(小学一、二年级按100%学生)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0.5㎡。
3 厨房涉及初加工、烹饪、备餐间等用房,面积按就餐人数配备,使用面积宜为206~ 576㎡。
5.4.2 开水房使用面积宜为24㎡。
5.4.3 汽车库使用面积宜为24~40㎡。
5.4.4 配电室使用面积宜为24㎡。
5.4.5 教学楼应每层设立男女厕所,面积宜按如下原则计算配备:
1 教工厕所面积宜按教职工人数配备,每人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0.4㎡。
2 学生厕所面积宜按学生人数配备,每人使用面积依照规模不适当低于0.17~0.28㎡。
5.4.6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4.6规定。
5.5 建筑面积指标
5.5.1 中小学校各类用房按使用面积配备,并按综合平面运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综合平面运用系数K值不适当低于0.6。
5.5.2 校舍建筑面积应依照其规模配备原则予以控制,依照学校不同类别、规模,其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当低于表5.5.2规定。
注: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6 校舍重要建筑原则
6.0.1 校舍建筑原则,必要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原则,应依照各类规范、原则、使用功能和都市建设规划规定拟定。
6.0.2 小学普通教室宜在四层如下(含四层),中学普通教室宜在五层如下(含五层)。其她教学、办公用房层数宜依照实际状况拟定。
6.0.3 建筑构造应依照校舍使用功能和上海地区抗震设防规定拟定。各类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构造,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4 建筑层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教学用房层高,小学不适当低于3.60m;中学不适当低于3.80m。
2 办公用房层高不适当低于3.00m。
3 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层高,宜依照使用规定拟定。有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地面到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20m。
6.0.5 建筑耐火级别,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6 学校入口、道路、门厅和厕所等,应按《无障碍设施设计原则》(DGJ08-103-)规定执行。
6.0.7 普通教室等教学用房,均应采用防滑、防尘、易清洁、耐磨楼地面,宜做彩色水磨石铜嵌条面层。音乐、形体教室宜采用软性楼地面(如木地板等)。多媒体语言、计算机教室等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同步应有助于管线埋设和维修。室内体育活动室宜做弹性地面。厨房、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地砖,同步应有可靠防水和排水设施。
6.0.8 屋面应有可靠防水、隔热、保温办法。
6.0.9 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楼门厅宜宽敞,应有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教学楼教室某些宜采用南外廊,别的某些可因地制宜布置。教学楼外廊或单内廊净宽不应不大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不大于3000mm,办公用房外廊净宽不应不大于1500mm。
3 门厅和走廊楼地面不适当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要设立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4 教学楼内应在楼层适当位置设立饮水和洗手处。饮水处应设立符合卫生原则饮水
设备,并应按50名学生设立一种饮水龙头。洗手龙头不应少于每班一只。
6.0.10 楼梯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规定,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四层以上校舍建筑宜设立电梯。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通风。楼梯踏步高度小学不应不不大于150mm,中学不应不不大于160㎜,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280㎜。楼梯井净宽度不应不不大于200mm。
6.0.11 安全防护栏杆(或栏板)构造应采用不易攀登形式,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立安全防护栏杆,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2 外廊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3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900mm,室内楼梯顶层、室外楼梯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4 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110㎜。
6.0.12 门窗应以便启动、清洁、耐用,有利采光通风。门窗启动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使用和走廊通行便利与安全。宜采用木门、塑钢窗、镀塑铝合金窗或彩钢窗。各类教室应设立先后门,门框上部应设采光通风窗。教学用房不应设立门槛。
6.0.13 建筑装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建筑内装修 墙面、顶棚等宜做普通装修。音乐、多媒体语言、多功能教室墙面宜采用吸音办法。所有内墙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墙裙,高度不适当低于1200mm。厨房、饮水间、厕所墙面瓷砖宜铺贴到顶。
2 建筑外装修 应依照都市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整体规定,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 其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
6.0.14 厕所应按如下规定设立:
1 厕所内应设地漏、污水池和通风排气装置,前室应设地漏、洗手盆和镜台。
2 厕所便槽内宜采用瓷砖贴面。
3 依照规范规定,厕所坑位数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男厕:中学每50人设一厕位或1100mm长大便槽,1000mm长小便槽。
小学每40人设一厕位或1000mm长大便槽,1000mm长小便槽。
女厕:中学每25人设一厕位或1100mm长大便槽。
小学每20人设一厕位或1000mm长大便槽。
6.0.15 室内环境应符合如下规定:
1 采光 室内采光必要明亮均匀。应保证重要教学用房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重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重要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9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2 照明 教室、办公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角灯罩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教学用房照明灯具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要满足照度均匀度规定,达到规定原则。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方向布置。生物实验室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各类用房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6.0.15规定。
教学、办公等用房电器插座、照明、广播线路应分层控制,宜采用暗线敷设。劳动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依照使用规定设立动力电源插座。
3 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并应设立吊扇。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化学实验室、药物贮藏室及通风柜、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依照使用规定设立有效排气装置。
4 计算机、多媒体语言、形体教室等教学用房对温度有一定规定,宜可配备空调,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
6.0.16 重要教学办公用房固定设施配备,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普通教室室内前部应设立书写板,电视机架,投影幕挂钩、讲台;后墙宜设立展示板;恰当位置宜设立清洁柜、贮物柜、音箱和学生存物柜。
2 教师办公室宜设书柜,并预留空调电源插座和室外机位置。
3 各类专用教室、实验室电气和燃气等相应控制开关宜设在准备室。
4 各类教学办公用房应配备网络终端。
6.0.17 食堂、厨房装修原则及设施配备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6.0.18 体育运动场地应有较好弹性,并应组织地面排水。跑道地面应平坦,具备恰当软硬度、较好渗水性。
6.0.19 附属设施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校园应有围墙(或隔离设施),沿重要街道、居民社区、绿地、绿化带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2 学校应设立旗杆,旗杆、旗台应设立在校园中心广场或重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3 学校应依照消防规定,在校内和楼内配备相应消防设备。
附录 本原则用词阐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要”;
反面词采用 “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2 条文中指明必要按其她关于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要按指定原则和其她规定执行写法为:“可参照……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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