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排污许可证申请说明与核发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火电.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714578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说明与核发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火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排污许可证申请说明与核发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火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前言 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允许制实行方案告知》(国办发﹝﹞81号)和《排污允许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允许技术支撑体系,指引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基本状况填报规定、允许排放限值拟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鉴定办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允许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规定,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规定。 本原则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为初次发布。 本原则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原则司组织制定。本原则重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原则由生态环境部□□月□□日批准。 本原则自□□月□□日起实行。本原则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1 合用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基本状况填报规定、允许排放限值拟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鉴定办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允许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规定,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指引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允许证管理信息平台(如下简称排污允许平台)填报有关申请信息,合用于指引核发机关审核拟定排污单位排污允许证允许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允许管理。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原则相应类型排污单位规定执行。对于执行GB 13271单台出力65 t/h及如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 t/h及如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 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解决设施产生污泥、普通工业固体废物,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特性污染物产排污环节、允许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允许证执行报告等有关内容补充填报。本原则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污单位其她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本原则引用了下列文献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有效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252 普通柴油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原则 GB17820天然气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原则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原则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原则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原则 GB 18599普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原则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原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原则通则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原则腐蚀性鉴别 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易燃性鉴别 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反映性鉴别 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原则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乡下水道水质原则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持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持续监测系统技术规定及检测办法 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测定同位素稀释高辨别气相色谱-高辨别质谱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鉴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引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HJ 942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允许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2053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定(试行)》(环监〔1996〕470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 火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hermal power industry 指使用如下类型燃烧装置火电厂或供热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GB 13223合用范畴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3.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 指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 指以焚烧办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厂(涉及以危险废物为燃料发电厂)。 3.4 允许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允许证中规定容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 “3T+E”燃烧控制"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生成方式。 3.6 非正常状况Abnormal situation 指锅炉(焚烧炉)或燃气轮机启动、停机(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 4 火电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状况填报规定 4.1.1 普通原则 火电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原则规定,在排污允许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允许平台下拉菜单中未涉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以为需要填报,可自行增长内容。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环保地方性法规,增长需要在排污允许证中规定内容,并填入排污允许平台中“有核发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长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状况填报基本状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 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与否需改正、排污允许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与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合中心经纬度、所在地与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与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献文号、重要污染物总量分派筹划文献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SO2)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NOX)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她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排污允许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时,火电排污单位依照实际状况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中“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或其她。 4.1.3 重要产品及产能 4.1.3.1 重要生产单元、重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火电排污单位重要生产单元、重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4.1.3.2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依照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3 产品名称分为热力、电力、其她。 4.1.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重要产品设计产能,不涉及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裁减或取缔产能,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 4.1.3.5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献中年设备运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h。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献按近三年(自然年)平均年运用小时数填写。 4.1.4 重要燃料及辅料信息 4.1.4.1 种类燃料种类:固体燃料(煤、煤矸石、农林生物质、煤+生活垃圾、煤+农林生物质、煤+生活污水解决设施产生污泥、煤+普通工业固体废物等)、液体燃料(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其她。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化学药剂,涉及脱硫剂(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惯用水解决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她。 4.1.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燃料、辅料年使用量,其中,燃料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辅料计量单位为t/a。对于掺烧生活垃圾、农林生物质、生活污水解决设施产生污泥、普通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别填报燃料年使用量。无设计年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平均值进行填报,运营满一年但未满三年按照自然年实际使用量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排污单位依照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4.1.4.3 燃料信息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和汞含量。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涉及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普通原则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有关内容。其中,废气有关内容涉及生产设施相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与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立与否符合规定及排放口类型。废水有关内容涉及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与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立与否符合规定及排放口类型。固体废物有关内容涉及固体废物名称、类别、解决方式及去向、与否为可行技术、产生量及参数。 4.1.5.2 废气 4.1.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火电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2。污染物项目根据GB13223、GB16297、GB14554等原则拟定,有地方排放原则规定,按照地方排放原则从严拟定。 4.1.5.2.2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依照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1.5.2.3 与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原则第4.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有编号,或依照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2.5 排放口设立规定 依照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污染物排放原则中关于排放口规范化设立规定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立与否符合规范化规定。4.1.5.2.6 排放口类型火电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分为重要排放口和普通排放口,重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别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普通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4.1.5.3 废水 4.1.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火电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3。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原则,污染物项目根据行业排放原则拟定;执行GB 8978、GB/T 31962,污染物项目根据GB 8978、GB/T 31962拟定。有地方排放原则,按照地方排放原则从严拟定。 4.1.5.3.2 污染防治设施及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依照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3.3 与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原则第4.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5.3.4 废水排放方式废水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 4.1.5.3.5 废水排放去向依照HJ 523,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涉及: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都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都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都市污水解决厂;进入其她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解决厂;其她(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4.1.5.3.6 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写。 依照HJ 521,废水排放规律涉及:废水持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持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持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持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持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1.5.3.7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有名称和编号,或依照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3.8 排放口设立规定依照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污染物排放原则中关于排放口规范化设立规定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立与否符合规范化规定。 4.1.5.3.9 排放口类型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车间解决设施废水排放口。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原则火电排污单位,其废水排放口设立按照所属行业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GB 8978火电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普通排放口。 4.1.5.4 固体废物 4.1.5.4.1 固体废物名称、类别火电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名称、类别、设计参数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4。 4.1.5.4.2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涉及普通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类别按照GB 34330等原则拟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拟定,不能鉴定依照GB 5085.1~7和HJ/T 298进行鉴别后拟定。 4.1.5.4.3固体废物解决方式及去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涉及贮存、运用、处置等。 15贮存,指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名称有普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暂存设施。运用,指排污单位自身运用和委托运用。自身运用指对固体废物进行物理、化学解决后,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委托运用指委托有能力单位运用(如炉渣由建材生产公司作为原料使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运用(如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解决单位采用精馏后成为特定用途石油类产品)。处置,涉及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自行处置,通过采用一定物理、化学办法对固体废物进行解决,以达到减量目(如废水解决污泥机械脱水、干化后运至煤场,灰渣进入自建灰场填埋等)。委托处置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置(如依托灰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固体废物去向涉及自行暂存、自行运用、自行处置和转移。转移涉及排污单位委托运用和委托处置等。4.1.5.4.4 与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原则第4.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5.4.5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t/a)。 4.1.6 图件规定 排污单位基本状况还应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涉及重要生产设施(设备)、重要燃辅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涉及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步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冷却水排水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灰场位置等内容。 4.1.7 其她规定 固体废物应填报灰场地理坐标信息、建设性质(自建或依托)。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地理坐标)或其她填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4.2 产排污环节相应排放口及允许排放限值拟定办法 4.2.1 产排污环节相应排放口 4.2.1.1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依照排放口编号、污染物项目顺序填报有关信息,重要涉及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规定。在烟囱或烟道对不同锅炉或燃气轮机废气污染物分别实行监测,应分别填报排放口信息,并备注合用一座烟囱。 4.2.1.2废水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相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的)、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解决厂信息、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单独排入城乡集中污水解决设施、其她公司污水解决厂生活污水仅阐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断排放,应当阐明排放污染物时段。 4.2.1.3 雨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涉及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的)、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允许排放限值 4.2.2.1 普通原则 允许排放限值涉及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允许排放量涉及年允许排放量和特殊时段允许排放量。年允许排放量是指容许排污单位持续12个月排放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允许排放量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允许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允许排放量。有核发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照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允许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拟定有组织重要排放口和普通排放口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GB 14554、GB 16297等有关排放原则拟定监控点允许排放浓度。有组织重要排放口逐个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允许排放量,排污单位允许排放量为各重要排放口允许排放量之和,有组织普通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立允许排放量规定。若执行不同允许排放浓度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取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限值规定中最严格排放浓度。备用机组及备用启动锅炉不单独允许排放量,按照公司全厂允许排放量管理。 对于水污染物,执行所属行业排放原则排污单位,按照行业排污允许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水排放口设立规定拟定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执行GB 8978、GB/T 31962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拟定允许排放浓度,不允许排放量;单独排入城乡集中污水解决设施、其她公司污水解决厂生活污水排放口不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阐明排放去向。排污单位在同一种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排放原则不同步,若有废水合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原则,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原则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原则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合用GB 8978,则按照GB 8978附录A规定拟定允许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 8978附录A规定17执行,则按照从严原则拟定允许排放浓度。 对于固体废物,不设立允许排放浓度;设立允许排放量,排放量规定为零。 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按照从严原则拟定允许排放浓度。根据本原则规定允许排放量核算办法和依法分解贯彻到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拟定允许排放量。1月1日(含)后来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排污单位,允许排放量还应同步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和审批意见规定。国家或地方对不达标区有更严格允许排放量控制规定,按照最严允许排放量拟定。 总量控制指标涉及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拟定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总量控制指标、既有排污允许证中规定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拟定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允许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允许排放量时,应在排污允许平台中写明申请允许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允许排放限值严于本原则规定,在排污允许证中明确。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