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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条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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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股份信息披露管理措施 (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企业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统一企业信息披露渠道和程序,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接收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信息是指本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1、 产品信息; 2、 投资信息(包含对外合作等); 3、 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 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汇报、审计汇报、盈利估计); 5、 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 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 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 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 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10、 股东情况(股东变动情况); 11、 本企业包含诉讼情况; 12、 对外担保情况; 13、 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企业股东以持有本企业股权对外质押情况); 14、 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时汇报、临时汇报); 15、 关键协议; 16、 本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改变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企业等); 17、 关联交易情况; 18、 本企业分红派息情况; 19、 下属企业经营情况。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措施要求信息向给特定或不特定单位或个人公开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该根据《中国企业法》、《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本措施要求,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该遵照真实、正确、完整和公正标准。信息披露程序应该符正当律、法规、本企业章程和本措施要求。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该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要求,注意保守本企业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企业信息披露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企业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参与本企业全部包含信息披露相关会议,立即知晓本企业重大经营决议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证券管理部是本企业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根据本措施要求行使本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各项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 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 定时汇报(包含年度汇报、中期汇报、季度汇报); 3、 临时汇报; 4、 本企业对外多种公告;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6、 应该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其它信息; 应该由董事会秘书披露信息,本企业内部其它单位不得披露 第十条 证券管理部是本企业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根据本措施要求行使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 帮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 负责本企业各单位信息披露前置审批; 3、 负责本企业各单位信息披露立案; 4、 依据总裁授权和决定,依据法律、法规、本企业章程和本措施要求,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其它信息 5、 搜集、整理本企业各单位报送信息; 6、 应该由证券管理部行使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本措施要求信息披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 1、 公告; 2、 新闻公布会; 3、 招聘启事; 4、 新闻报道; 5、 商业广告; 6、 印刷品、宣传品; 7、 展览; 8、 接待来访、回复咨询、联络股东)。 第十二条 本企业下列情形信息披露应该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公布会、产品公布会;技术判定会; 4、展览; 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该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和所披露信息相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该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材料有疑问,申请披露单位应该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申请单位应该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成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相关材料立案保留。 第三章 信息聚集和整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本措施第一条信息所列信息在发生当月最终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立案。各单位报送信息应该由本单位责任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该由专员对各单位报送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该立即、快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企业签订关键协议,该协议可能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中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企业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3、企业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长久资产行为; 4、企业发生重大债务; 5、企业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6、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发生关键改变; 9、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企业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剪发生变动; 11、包含企业重大诉讼事项; 12、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十六条 证券管理部应设专员对聚集信息进行保留,而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方便于立即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本企业董事会讨论经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本企业其它单位和职员受本措施约束。 第十八条 企业全体提议人或董事必需确保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确保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本企业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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