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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714501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41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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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9- 目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2 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 普通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 5、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 建筑电气  前言 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告知》(建标[]88号)规定,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重要技术内容是:1.增长了“术语”、“室内环境”关于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长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有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有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故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合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基本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规模应符合表1.0.3-1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规定。 表1.0.3-1 幼儿园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规定,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保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哺育3周岁如下婴幼儿使用场合。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诲学前使用场合。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寻常活动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寻常生活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空间。 2.0.14 保健观测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暂时隔离、观测、治疗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诲服务管理空间。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选取应符合本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3.1.2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畅通、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合、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场合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卫生、防护原则规定;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总平面设计应涉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涉及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以便管理、朝向适当、日照充分,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立。两个班及如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她建筑某些采用隔离办法;     3 出入口处应设立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空间;     4 应设独立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边应采用隔离办法;     5 室外活动场地范畴内应采用防止物体坠落办法。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适当不大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用分隔办法;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不大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立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边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不大于30%,宜设立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她某些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边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立在都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立供车辆和人员停留场地,且不应影响都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本地最佳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不大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幼儿生活用房不适当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用遮阳办法。  4、建筑设计 4.1 普通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某些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办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立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某些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适当不不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用防护办法,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高度不大于或等于1.80m某些,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启动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不大于1.20m。 4.1.7 寒冷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如下某些,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立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适当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启动,启动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测窗,观测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立防护栏杆,栏杆应以结实、耐久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防护栏杆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不大于1.10m。防护栏杆必要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不不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如下,幼儿经常接触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寒冷地区不应设立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不不大于0.11m时,必要采用防止幼儿攀滑办法。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爬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立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疏散走道墙面距地面2m如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表4.1.14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立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涉及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如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及规定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似。 4.2.3 乳儿班房间设立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规定。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某些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接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立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表4.3.3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20m2。 4.3.4 单侧采光活动室进深不适当不不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日照。 4.3.6 同一种班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立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地面,小朋友使用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立一张床铺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不大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立。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立防止回流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适当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配备、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规定。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平面尺寸不应不大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立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立。 4.3.16 封闭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立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寒冷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涉及晨检室(厅)、保健观测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规定。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立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立。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主入口处,并应接近保健观测室。 4.4.4 保健观测室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恰当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立,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涉及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卫生原则和现行行业原则《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高食梯。食梯呼喊按钮距地面高度应不不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立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小朋友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立单独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规定。  5、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规定。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采光设计原则》GB 50033关于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容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规定。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重要房间空气声隔声原则应符合表5.2.2规定。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关于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室内空气质量原则》GB/T 18883关于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不大于房间地板面积1/20。夏热冬冷、寒冷和寒冷地区幼儿用房应采用有效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关于规定。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立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备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原则、系统选取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原则》CJ 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规定。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应设立水表。水表宜设立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地区,当水表设立于室外时,应采用可靠防冻胀破坏办法。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规定。当压力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设立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 当设立水箱时,应设立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用减振防噪办法。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不不大于0.35MPa;当水压不不大于0.35MPa时,应设立减压设施。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立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条件。当设立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立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不大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立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 便池宜设立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立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解决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防火原则规定。当设立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立。单独配备灭火器箱应设立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立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立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立防止幼儿接触保护办法。 6.1.12 绿地可设立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立排水设施。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具备条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运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运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期,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6.2.3 寒冷与寒冷地区应设立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立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她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规定房间宜设立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设施,应设立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安全防护办法。 6.2.7 供暖系统应设立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规定。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她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立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拟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不大于表6.2.11-2规定。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立有防回流构造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托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服规定,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立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备防护网且可变风向吸顶式电电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不大于和等于25℃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立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规定;     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立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可开闭窗口;     3 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立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原则装置。 6.2.15 设立非集中空调设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位置。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防火原则规定,当需要设立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不不大于1.5m。 6.3 建筑电气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其她节能光源,不适当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测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她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寝室宜设立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立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紫外线杀菌灯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立,并应采用防误开办法。 6.3.4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照明原则值应符合表6.3.4规定。 6.3.5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内应设立插座,且位置和数量依照需要拟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立,插座回路应设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3.6 幼儿活动场合不适当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用安全办法,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立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逻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立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立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立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本规范用词阐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4)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她关于原则执行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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