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沉降观测
1 普通规定
1.1 建筑沉降观测可依照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本和上部构造沉降。对于深基本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本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级别和精度规定,应视工程规模、性质及沉降量大小速度拟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构造、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使用以便。同步,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依照剧本规范第9.1节规定及时提交相应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
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畴之内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畴之外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本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拟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拟定。点位可在建筑基本深度1.5~2.0倍距离范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本最远观测点应设立在沉降量为零沉降临界点以外;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地面上均匀布设。依照地质地形条件,可选取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水泥管现场灌溉,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如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本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窨井加以保护;
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标志与埋设,应依照观测规定拟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她技术规定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关于规定执行。
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周期,应依照不同任务规定、产生沉降不同状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详细分析拟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施工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地板浇完10d后来,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竣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竣工;
2 主体施工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关于规定拟定。
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2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
3 相邻地基沉降距离-沉降曲线图;
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
3 基坑回弹观测
3.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本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基坑内外影响范畴内相对于开挖前回弹量。
3.2 回弹观测点位布设,应依照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拟定,用恰当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回弹量。可运用回弹变形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
1 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她形状不规则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
2 对基坑外观测点,应埋设惯用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她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与之相应方向线空位置上。
3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定位点。
3.3 回弹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如下20~30cm,依照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状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依照埋设与观测办法,可采用辅助杆压入式、钻杆送入式或直埋式标志。回弹标志埋设可按本规范附录D第D.0.2条规定执行。
3.4 回弹观测精度可按本规范第3.0.5条规定以给定或预估最大回弹量为变形容许值进行估算后拟定,但最弱观测点相对邻近工作基点高程中误差不得不不大于±1.0mm。
3.5 回弹观测路线应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闭合或附合路线。
3.6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本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本施工间隔时间较长时,应恰当增长观测次数。
3.7 基坑开挖前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钢尺法。较浅基坑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1m白灰。
3.8 回弹观测设备及作业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尺在地面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在孔内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精确接触回弹标志头装置。观测时可配挂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当基坑较浅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
2 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在顶部侧面安顿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
3 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不不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1/2;
4 每一测站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步测记孔内温度。观测成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
3.9 基坑开挖后回弹观测,应运用传递到坑底暂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办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标高。当所有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
3.10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重要图表为:
1 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
2 回弹观测成果表;
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
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厚度。
4.2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不不大于50cm范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依照分层土分布状况拟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点位应在基本底面下不不大于50cm处,最深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砾石或岩石层上。
4.3 分层沉降观测标志埋设应采用钻孔法,埋设规定可按本规范第D.0.3条规定执行。
4.4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高程中误差不不不大于±1.0mm规定设计拟定。
4.5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高程,计算出沉降量。
4.6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本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期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5.5节关于规定拟定。初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
4.7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
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
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建筑沉降观测
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依照需要计算基本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2 沉降观测点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性,并顾及地质状况及建筑构造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c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本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构造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不不大于等于15m或不大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明显影响部位及基本下暗沟处;
6 框架构造建筑每个或某些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本、箱形基本底板或接近基本构造某些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本和动力设备基本四角、基本形式或埋深变化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本轴线相交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3 沉降观测标志可依照不同建筑构造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本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标志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规定执行;
4 应当用静力水准测量办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形式及其埋设,应依照采用静力水准仪型号、构造、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拟定。标志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顿规定。
5.4 沉降观测点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规定拟定。
5.5 沉降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规定并结合实际状况拟定:
1 建筑施工阶段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本竣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本垫层或基本底部完毕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状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长荷载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规定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次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本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本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持续降雨等状况,均应及时增长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及时进行逐日或2~3d一次持续观测;
4 建筑沉降与否进入稳定阶段,应有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断。当最后100d沉降速率不大于0.01~0.04mm/d时可以为已进入稳定阶段。详细取值宜依照各地区地基压缩性能拟定。
5.6 沉降观测作业办法和技术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法第4.4节规定执行;
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重要变形特性点外,容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不不大于相应级别规定长度;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顿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范畴内;
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状况。
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顿,计算观测点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合计沉降量。依照需要,可按公式(5.5.7-1)、(5.5.7-2)计算基本或构件倾斜或弯曲量:
1 基本或构件倾斜度α:
α=()/L (5.5.7-1)
式中——基本或构件倾斜方向上A、B两点沉降量(mm);
L——A、B两点间距离(mm)。
2 基本相对弯曲度:
(5.5.7-2)
式中 —— 基本中点沉降量(mm);
、——基本两个端点沉降量(mm);
——基本两个端点间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3 沉降观测成果表;
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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