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GB 5017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
第161号
关于发布国标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公示
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 50174-,自6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6.3.2、6.3.3、8.3.4、13.2.1、13.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同步废止。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前言
本规范是依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第二批)”告知》(建标函~3124号)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关于单位对原国标《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进行修订基本上编制完毕。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个附录,重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规定、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环境规定、建筑与构造、空气调节、电气、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给水排水、消防。
本规范修订重要内容有:1.依照各行业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规定和规模差别较大现状,本规范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分为A、B、C三级,以满足不同设计规定。2.比原规范增长了术语、机房分级与性能规定、电磁屏蔽、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等章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寻常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传真:010—68217842;E—mail:),以供此后修订时参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重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梅兰日兰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公司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常州市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重要起草人:娄宇 钟景华 薛长立 姬倡文 张文才 丁杰 朱利伟 黄群骥晁阳 张旭 徐宗弘 王元光 余雷 周乐乐 韩林 高大鹏 白桂华 王鹏 朱浩南 宋彦哲 姚一波 谭玲 余小辉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机房分级与性能规定(6)
3.1机房分级(6)
3.2性能规定(6)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7)
4.1机房位置选取(7)
4.2机房构成(7)
4.3设备布置(8)
5环境规定(9)
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9)
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9)
6建筑与构造(1 o)
6.1普通规定(1 o)
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1 0)
6.3防火和疏散(1 1)
6.4室内装修(1 1)
7空气调节(1 3)
7.1普通规定(1 3)
7.2负荷计算(1 3)
7.3气流组织(1 4)
7.4系统设计(1 4)
7.5设备选取(1 6)
8电气(1 7)
8.1供配电(1 7)
8.2照明(1 8)
8.3静电防护(2 0)
8.4防雷与接地(2 0)
9电磁屏蔽(2 2)
9.1普通规定(2 2)
9.2构造型式(2 2)
9.3屏蔽件(2 3)
10机房布线(2 4)
11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2 6)
11.1普通规定(2 6)
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2 6)
11.3安全防范系统(2 7)
12给水排水(2 8)
12.1普通规定(2 8)
12.2管道敷设(2 8)
13消防(2 9)
13.1普通规定(2 9)
13.2消防设施(2 9)
13.3安全办法(3 0)
附录A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规定(31)
本规范用词阐明(3 8)
附:条文阐明(3 9)
1总则
1.0.1为规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保证电子信息系统安全、
稳定、可靠地运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节能环保,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1.0.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原则。
1.0.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术语
2.0.1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通信设备、解决设备、控制设备及其有关配套设施构成,按照一定应用目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播、检索等解决人机系统。
2.0.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重要为电子信息设备提供运营环境场合,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一某些,涉及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3主机房computer room
重要用于电子信息解决、存储、互换和传播设备安装和运营建筑空间,涉及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2.0.4辅助区auxiliary area
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监控和管理场合,涉及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
2.0.5支持区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毕信息解决过程和必要技术作业场合,涉及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6行政管理区administrative area
用于寻常行政管理及客户对托管设备进行管理场合,涉及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厅、值班室、盥洗室、更衣间和顾客工作室等。
2.0。7场地设施infrastructure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营保障设施。
2.0.8电磁干扰(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播导致不良影响。
2.0.9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
2.0.10电磁屏蔽室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电场、磁场能量建筑空间体。
2.0.11截止波导通风窗cut—off waveguide vent
截止波导与通风口结合为一体装置,该装置既容许空气流通,又可以衰减一定频率范畴内电磁波。
2.0.12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modular electromagnetic shiel ding enclosure
按照设计规定,由预先加工成型屏蔽壳体模块板、构造件、屏蔽部件等,通过施工现场装配,组建成具备可拆卸构造电磁屏蔽室。
2.0.13焊接式电磁屏蔽室welded electromagnetic shieIding enclosure
主体构造采用现场焊接方式建造具备固定构造电磁屏蔽室。
2.0.14冗余redundancy
重复配备系统某些或所有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备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工作,由此减少系统故障时间。
2.0.1S N——基本需求base 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2.0.16N+X冗余N+X redundancv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长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途径。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途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营中断。(x=1~N)
2.0.17容错fault tolerant
具备两套或两套以上相似配备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备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运营。
2.0.18列头柜array cabinet
为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划分机柜提供网络布线传播服务或配电管理设备,普通位于一列机柜端头。
2.0.19实时智能管理系统real—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计算机技术及电子配线设备对机房布线中接插软线进行实时管理系统。
2.O.21)信息点(TO)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
各类电缆或光缆终接信息插座模块。
2.0.21集合点(CP)consolidation point
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缆线路由中连接点。
2.0.22水平配线设备(HD)horizontal distributor
终接水平电缆、水平光缆和其她布线子系统缆线配线设备。
2.0.23 CP链路CP link
配线设备与CP之间,涉及各端连接器件在内永久性链路。
2.0.24永久链路permanent link
信息点与配线设备之间传播线路。它不涉及工作区缆线和连接配线设备设备缆线、跳线,但可以涉及一种CP链路。
2.0.25静态条件static state condition
主机房空调系统处在正常运营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已安装,室内没有人员状况。
2.0.26停机条件stop condition
主机房空调系统和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处在正常运营状态,电子信息设备处在不工作状态。
2.0.27静电泄放electrostatic leakage
带电体上静电电荷通过带电体内部或其表面等途径,某些或所有消失现象。
2.0.28体积电阻volume resistance
在材料相对两个表面上放置两个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个电极间稳态电流(不涉及沿材料表面电流)之商。
2.0.29保护性接地protective earthing
以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为目接地。
2.0.30功能性接地functional earthing
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营,对的地实现设备(系统)功能接地。
2.0.31接地线earthing conductor
从接地端子或接地汇集排至接地极连接导体。
2.0.32等电位联结带bonding bar
将等电位联结网格、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构造等连接其上形成等电位联结金属带。
2.0.33等电位联结导体bonding conductor
将分开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接地汇集排、等电位联结带或等电位联结网格导体。
3机房分级与性能规定
3.1机房分级
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设计时应依照机房使用性质、管理规定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重要性拟定所属级别。
3.1.2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中断将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中断将导致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
3.1.3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中断将导致较大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中断将导致公共场合秩序混乱。
3.1.4不属于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c级。
3.1.5在异地建立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级别相似。
3.1.6同一种机房内不同某些可依照实际状况,按不同原则进行设计。
3.2性能规定
3.2.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备,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营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中断。
3.2.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规定配备,在系统运营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中断。
3.2.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备,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营状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营不中断。
4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4.1机房位置选取
4.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供应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应便捷,自然环境应清洁;
2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备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场合;
3应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
4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拟定主机房位置时,应对设备运送、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构造荷载等间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主机房,应具备安装空调室外机建筑条件。
4.2机房构成
4.2.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构成应依照系统运营特点及设备详细规定拟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构成。
4.2.2主机房使用面积应依照电子信息设备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拟定,并应预留此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状况下,主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拟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拟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4.2.2-1)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拟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2—2)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总台数。
4.2.3辅助区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0.2~1倍。
4.2.4顾客工作室面积可按3.5~4m2/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房间面积,可按5~7m2/人计算。
4.3设备布置
4.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送、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规定。
4.3.2产生尘埃及废物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单独区域内。
4.3.3当机柜内或机架上设备为迈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
机柜或机架布置宜采用面对面、背对背方式。
4.3.4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5m;
2面对面布置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适当不大于1.2m;
3背对背布置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距离不适当不大于l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距离不适当不大于1.2m;
5成行排列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距离超过15m时,在两个出H通道之间还应增长出口通道。出口通道宽度不适当不大于lm,局部可为0.8m。
5环境规定
5.1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规定;无特殊规定期,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5·1·2 A级和B级主机房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不不大于或等于0.5#m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5.2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5·2.1有人值守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噪声值应不大于65dB(A)。
5·2·2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不不大于126dB。
5·2.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不不大于800A/m。
5·2·4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振动加速度不应不不大于500mm/s2。
5.2.5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静电电位不应不不大于1kV。
6建筑与构造
6.1普通规定
6.1.1建筑和构造设计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6.1.2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备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艺规定。
6.1.3主机房净高应依照机柜高度及通风规定拟定,且不适当不大于2.6m。
6.1.4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构造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规定。
6.1.6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安装和维护规定。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立技术竖井。
6.1.7改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依照荷载规定采用加固办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混凝土构造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和《混凝土构造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关于规定。
6.2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主机房宜设立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她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交叉。
6.2.2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宽度及门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送规定,建筑入口至主机房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5m。
6.2。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可设立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农间。
更衣间使用面积可按最大班人数1~3m2/人计算。
6.3防火和疏散
6.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
6.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6.3.3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她建筑物内时。
在主机房与其她部位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2h隔墙,隔墙上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面积不不大于100m。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不不大于100m。主机房,可设立一种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她相邻房间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状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启动。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疏散批示标志。
6·3·5主机房顶棚、壁板(涉及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
体。
6.4室内装修
6·4·1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燃烧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关于规定。
6·4·2主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规定、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备表面静电耗散性能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解决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规定,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规定,当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时,活动地板高度应依照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规定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适当不大于250mm;活动地板下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活动地板下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适当不大于400ram;活动地板下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用保温、防潮办法,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构造宜采用防结露办法。
6.4.5技术夹层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立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房不适当设立外窗。
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用防止水漫溢和渗漏办法。
6.4.8门窗、墙壁、地(楼)面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用密闭办法。
7空气调节
7.1普通规定
7.1.1主机房和辅助区空气调节系统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7.1.2与其她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立独立空调系统。
7.1.3主机房与其她房间空调参数不同步,宜分别设立空调系统。
7.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标《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规定。
7.2负荷计算
7.2.1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她设备散热量应按产品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应涉及下列内容:
1机房内设备散热;
2建筑围护构造得热;
3通过外窗进入太阳辐射热;
4人体散热;
5照明装置散热;
6新风负荷;
7随着各种散湿过程产生潜热。
7.2.3空调系统湿负荷应涉及下列内容:
1人体散湿;
2新风负荷。
7.3气流组织
7.3.1主机房空调系统气流组织形式,应依照电子信息设备自身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规定,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拟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规定期,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可按表7.3.1选用。
表7.3.1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气流组织形式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
送风口
1.带可调多叶阀格栅风口
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活动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2.带扩散板风口;
3.孔板;4.百叶风口;5.格栅风口
1.百叶风口
2.格栅风口
回风口
1.格栅风口;2.百叶风口;3.网板风口;4.其她风口
送回风温差
4~6℃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6℃
6~8℃
7.3.2对机柜或机架高度不不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热负荷大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方式。
7.3.3在有人操作机房内,送风气流不适当直对工作人员。
7.4系统设计
7.4.1规定有空调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参数相似或相近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主机房采暖散热器设立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设立采暖散热器时,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7.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风管及管道保温、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B1级材料。冷表面应作隔气、保温解决。
7.4.4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断面风速应按地板下有效断面积计算。
7.4.5风管不适当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处设立防火阀。防火阀应具备手动和自动功能。
7.4.6空调系统噪声值超过本规范第5.2.1条规定期,应采用降噪办法。
7.4.7主机房应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她房间、走廊压差不适当不大于SPa,与室外静压差不适当不大于10Pa。
7.4.8空调系统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最大值:
1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2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立初效过滤器或中效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立初效和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立亚高效空气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立在正压端。
7.4.10设有新风系统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状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7.4.11打印室等易对空气导致二次污染房间,对空调系统应采用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她房间办法。
7.4.12分体式空调机室内机组可安装在接近主机房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安装在主机房内。
7.4.13空调设计应依照本地气候条件采用下列节能办法:
1大型机房宜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机房,冬季可运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互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方式。
7.5设备选取
7.5.1空调和制冷设备选用应符合运营可靠、经济合用、节能和环保规定。
7.5.2空调系统和设备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机房建筑条件、设备发热量等进行选取,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7.5.3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余量。
7.5.4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合同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规定,显示屏宜有中文显示。
7.5.5空调设备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维修空间。
8电气
8.1供配电
8.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级别及供电规定应依照机房级别,按现行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8.1.2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8.1.3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户外供电线路不适当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品有金属外护套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配电应按设备规定拟定。
8.1.7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拟定不间断电源系统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8.1.7)
式中E——不间断电源系统基本容量(不包括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计算负荷[(kW/kV.A)]。
8.1.8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8.1.9电子信息设备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接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规定期,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电子信息设备电源连接点应与其她设备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记。
8.1.12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备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所有负荷需要。
8.1.13后备柴油发电机容量应涉及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负荷容量。
8.1.14并列运营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柴油发电机周边应设立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切换应采用品有旁路功能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切换。
8.1.17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配电线路中性线截面积不应不大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派在三相线路上。
8.2照明
8.2.1主机房和辅助区普通照明照度原则值宜符合表8.2.1规定。
表8.2.1主机房和辅助区普通照明照度原则值
房间名称
照度原则值
统一眩光值UGR
普通显色指数Ra
主机房
服务器设备区
500
22
80
网络设备区
500
22
存储设备区
500
22
辅助区
进线间
300
25
监控中心
500
19
测试区
500
19
打印室
500
19
备件库
300
22
8.2.2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照度原则值应按现行国标《建筑照明设计原则》GB 50034关于规定执行。
8.2.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重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标《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关于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控制办法。
8.2.4辅助区视觉作业宜采用下列保护办法:
1视觉作业不适当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镜面反射角上;
2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灯具;
3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表面材料。
8.2.5工作区域内普通照明照明均匀度不应不大于0.7,非工作区域内普通照明照度值不适当低于工作区域内普通照明照度值1/3。
8.2.6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立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普通照明照度值10%;有人值守房间,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普通照明照度值50%;备用照明可为普通照明一某些。
8.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立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批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5 lx,其她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
8.2.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技术夹层内宜设立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静电防护
8.3.1主机房和辅助区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办法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备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8.3.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规定。
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构造等必要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8.3.5静电接地连接线应有足够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0cm2。
8.4防雷与接地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营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关于规定。
8.4.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拟定。
8.4.3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规定需单独设立接地线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她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途径敷设。
8.4.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依照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和规模仿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立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立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构造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8.4.6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不大于25mm2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矩形网格。
8.4.7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8.4.7规定。
表8.4.7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材料和最小截面积
名称
材料
最小截面积(mm2)
等电位联结带
铜
50
运用建筑内钢筋做接地线
铁
50
单独设立接地线
铜
25
等电位联结导体(从等电位联结带至接地汇集排或至其她等电位联结带;
各接地汇集排之间)
铜
16
等电位联结导体(从机房内各金属装置至等电位联结带或接地汇集排;
从机柜至等电位联结网格)
铜
6
9电磁屏蔽
9.1普通规定
9·1.1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规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立电磁屏蔽室或采用其她电磁泄漏防护办法,电磁屏蔽室性能指标应按国家现行关于原则执行。
9·1.2对于环境规定达不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规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用电磁屏蔽办法。
9·1·3电磁屏蔽室构造形式和有关屏蔽件应依照电磁屏蔽室性能指标和规模选取。
9.1.4设有电磁屏蔽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构造应满足屏蔽构造对荷载规定。
9.1.5电磁屏蔽室与建筑(构造)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电磁屏蔽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型式。
9.2构造型式
9.2.1用于保密目电磁屏蔽室,其构造型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建筑面积不大于50m。、日后需搬迁电磁屏蔽室,构造型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电场屏蔽衰减指标不不大于120dB、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m2屏蔽室,构造型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电场屏蔽衰减指标不不大于60dB屏蔽室,构造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取镀锌钢板,钢板厚度应依照屏蔽性能指标拟定。
9.2.5电场屏蔽衰减指标不不大于25dB屏蔽室,构造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取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目数应依照被屏蔽信号波长拟定。
9.3屏蔽件
9。3.1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性能规定,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普通状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电源线缆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解决。电源滤波器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依照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用电状况拟定。
9.3.4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她屏蔽解决。
9.3.5进出电磁屏蔽室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截止波导通风窗内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形,通风窗截面积应依照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性能规定。
10机房布线
10·0·1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依照功能规定划提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数量应依照机房级别和顾客需求进行配备。
10.0.2承担信息业务传播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级别对绞电缆,传播介质各构成某些级别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备。
10·0.3当主机房内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立配线列头柜。
10·0·4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状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用其她相应防护办法:
1环境规定未达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规定期;
2网络有安全保密规定期;
3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她系统管线或设备间距规定期。
10.0.6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缆线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执行。
10.0.7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端口数量和缆线敷设路由应依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级别,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前提下拟定。
10.0.8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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