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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煤炭工业部相关公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通知
公布单位:煤炭部
文 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公布日期:1997年04月17日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企业),各直管矿务局(企业),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企业、华晋焦煤企业、伊敏煤电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企业):
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防治瓦斯各项要求,原中国统配煤矿总企业在1989年制订和公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主动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伴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相关教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落实实施。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切实落实实施《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瓦斯抽放各项要求,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升抽放瓦斯效果,预防瓦斯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升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订《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相关机关。
第3条 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方面技术责任。应定时检验、平衡抽放瓦斯工作、处理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验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确保抽放瓦斯工作面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验所分管相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对本职范围内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局、矿财务、供给计划和生产步骤计划。
第4条 应进行瓦斯抽放矿井必需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需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 抽放瓦斯局、矿必需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评。
第6条 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订对应奖励措施,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个人和单位进行必需表彰奖励。
第7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落实实施负责监督、检验。
第8条 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第二章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第9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需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采取通风方法处理不合理);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3.开采含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10条 凡符合第9条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矿井,且同时含有下列两个条件:
1.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可稳定在2立方米/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估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第11条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必需经煤炭部授权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经省厅(局、企业)同意报煤炭部立案。经审批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需重新推行审批手续。
第12条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依据地质汇报提供瓦斯资源或参考邻近矿井参数而达成第9条条件时,必需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瓦斯参数必需经煤炭部授权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定。
第13条 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应包含: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部署、采煤方法及通风情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判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部署和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
6.瓦斯利用:利用方法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
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8.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说明书、设备和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第三章 移动泵站抽放瓦斯
第14条 依据第9条、第10条要求,不含有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
第15条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法,报矿务局同意后,报省厅(局、企业)立案。
第16条 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周围新鲜风流中。抽出瓦斯必需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管道内,但必需使矿井抽放系统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17条 移动泵站抽出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需采取安全方法,包含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米,上下风侧栅栏间距大于35米。移动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瓦斯,必需在30米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许可程度以内。栅栏处必需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严禁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四章 抽放瓦斯方法
第18条 矿井瓦斯抽放方法要依据矿井瓦斯起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和瓦斯基础参数来确定
第19条 对未卸压原始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见表1。
表1 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
------------------------------------
| 钻孔流量衰减系数 | 煤层透气性系数
类 别 | | 2 2
| (d-1) | (m /MPa •d)
--------|--------------|------------
轻易抽放 | <0.003 | >10
能够抽放 | 0.003—0.05 | 10~0.1
较难抽放 | >0.05 | <0.1
----------------------------
第20条 “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方向,抽放瓦斯矿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钻孔量;提升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取综合抽放方法,以提升抽放效果。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估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第11条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必需经煤炭部授权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经省厅(局、企业)同意报煤炭部立案。经审批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需重新推行审批手续。
第12条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依据地质汇报提供瓦斯资源或参考邻近矿井参数而达成第9条条件时,必需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瓦斯参数必需经煤炭部授权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定。
第13条 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应包含: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部署、采煤方法及通风情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判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部署和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
6.瓦斯利用:利用方法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
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8.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说明书、设备和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第三章 移动泵站抽放瓦斯
第14条 依据第9条、第10条要求,不含有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
第15条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法,报矿务局同意后,报省厅(局、企业)立案。
第16条 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周围新鲜风流中。抽出瓦斯必需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管道内,但必需使矿井抽放系统瓦斯浓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17条 移动泵站抽出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需采取安全方法,包含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米,上下风侧栅栏间距大于35米。移动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瓦斯,必需在30米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许可程度以内。栅栏处必需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严禁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四章 抽放瓦斯方法
第18条 矿井瓦斯抽放方法要依据矿井瓦斯起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和瓦斯基础参数来确定
第19条 对未卸压原始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见表1。
表1 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
------------------------------------
| 钻孔流量衰减系数 | 煤层透气性系数
类 别 | | 2 2
| (d-1) | (m /MPa •d)
--------|--------------|------------
轻易抽放 | <0.003 | >10
能够抽放 | 0.003—0.05 | 10~0.1
较难抽放 | >0.05 | <0.1
----------------------------
第20条 “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方向,抽放瓦斯矿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钻孔量;提升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取综合抽放方法,以提升抽放效果。
第30条 瓦斯管路必需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分。
第31条 矿务局每三个月、省局(厅)每六个月应组织一次抽放工作检验和评定。
第32条 瓦斯抽放量计量器具必需采取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
第六章 瓦斯利用
第33条 抽放瓦斯矿井必需加强瓦斯抽放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量在100立方米矿井,应开展瓦斯利用工作。
第34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同时要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第35条 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含:
依据瓦斯抽放系统,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法、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部署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法等。
第36条 为使企业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材料设备能立即得到赔偿,确保矿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进行,矿井出售瓦斯所得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七章 奖惩
第37条 凡从事抽放瓦斯工作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按贡献大小给表彰或物质奖励。
1.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量计划指标;
2.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
3.对抽放瓦斯技术和工艺有所创新;
4.抽放瓦斯效果有显著提升。
奖励措施:矿务局每十二个月、矿每一季度评选一次,并实施奖励。
第38条 凡负责和从事抽放瓦斯工作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范》相关要求全部要追究责任;
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而威胁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计划和抽放指标,要扣罚局、矿领导、总工程师和主管部门安全奖金。
第八章 瓦斯抽放系统报废
第39条 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汇报,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必需经煤炭部授权科研机构论证后,报省厅(局、企业)同意汇报并报煤炭部立案。
第40条 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汇报内容包含:
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保有储量、生产能力、巷道部署、采煤方法及通风情况;
2.瓦斯基础资料:历年瓦斯抽放数据、瓦斯判定数据、关键煤层瓦斯含量等值线图、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图、矿井瓦斯储量等。
第九章 附则
第41条 各局、矿应依据《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局、企业)立案。
第42条 本《规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附录
一、抽放瓦斯相关名词解释:
1.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瓦斯。
2.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瓦斯。
3.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4.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5.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瓦斯。这种抽放方法亦称为预抽。
6.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瓦斯。
7.边掘边抽:掘进巷道同时,抽放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瓦斯。
8.边采边抽: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瓦斯或厚煤层分层开采时抽放未采分层卸压煤体瓦斯。
9.穿层钻孔抽放瓦斯:向煤层打垂直或斜交层理钻孔抽放瓦斯。
10.顺层钻孔抽放瓦斯:顺煤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11.集瓦斯巷道抽放瓦斯:在回采工作面顶板或底板卸压区内掘进专用集瓦斯巷道抽放上邻近层或下邻近层瓦斯。
12.网格布孔抽放瓦斯:穿层钻孔部署成方格网形预抽煤(岩)层瓦斯。
13.交叉布孔抽放:顺层孔立体交叉布孔预抽煤层瓦斯。
二、抽放瓦斯基础参数测算
1.瓦斯压力测定
通常在岩石巷道中向煤层打钻孔、封孔及按装压力表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工作应注意:
(1)测定地点要选在无断层、裂隙等地质结构处,瓦斯赋存情况要含有代表性;
(2)测压巷道距煤层岩柱距离不应小于10m;
(3)测压孔孔径以75mm为宜,要贯穿整个煤层(厚煤层应钻入煤层3m以上),完钻后应立即封孔,封孔要严密,测压管接头不得漏气。
2.瓦斯含量测定和计算
煤层瓦斯含量是指每吨煤或每立方米煤体中含有瓦斯量,单位是立方米/t或立方米/立方米。
常见煤层瓦斯含量测算法是:首先取煤样送试验室做煤吸附性能试验,求出吸附常量a、b值,并在井下对应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以下列公式计算瓦斯含量:
f f
abp 100-A -W 1 10πp
x=----(---------)*--------+------
f
1+bp 100 1+0.31W γ
式中,x—煤层瓦斯含量,立方米/t;
a—吸附常数,试验温度下极限吸附量,立方米/t;
b—吸附常数,MPa—1;
p—煤层瓦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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